街头小贩和酒后驾车,哪个更该严管?
宋公明
俗话说人比人气死人。这街头小贩的处境和酒后驾车所受到的处罚相比,就能把人气死。
现代社会需要管理,对社会成员的行为需要加以约束。约束的程度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而定。杀人放火,对社会危害极大,所以要严厉处罚,直至判处死刑。而重婚卖淫,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注意:是相对较小,这里决无提倡之意),所以处罚也就相对较轻,一般只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有生命之虞。
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就不需要制约。而对社会有益有利的行为,还应当加以鼓励和支持。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公民不作为,就要采取强制措施。
那么街头小贩对社会是否具有危害性呢?没有。相反,还对社会还有利。所以从古至今,世界各国都有小贩存在。当然,任何事物都是有一利必有一弊。小贩的弊无非是有碍观瞻,妨碍交通之类。但是这类弊和社会危害性有本质不同,因为这些弊是可以克服和消除的,只要管理得当,完全可以兴利除弊。所以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能禁止或消灭小贩,即使发达如纽约巴黎东京伦敦,也概莫能外。这无摊城市,也不知是哪位天才想出来的口号。
而酒后驾车就不同了,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其严重的后果有目共睹。因此酒后驾车有百害而无一利,只能加以禁止。
然而现在对街头小贩的制约和对酒后驾车的管理,根本不能同日而语。为对付小贩,专门有城管队伍,配备有先进的武器装备,甚至还有装甲车。看到小贩便是驱赶威逼,现场没收,直到大打出手。为此不惜上演一次又一次街头血案。大有不灭小贩决不罢休之势,决心之大,手段之狠,领导之重视,措施之得力,伤亡之惨重,战果之辉煌,也许皆可申报吉尼斯世界之最或载入史册。
然而对付酒后驾车,那就要客气多了。即使抓了现行,交警也是彬彬有礼,和颜悦色,先行礼后说请,首次可以不罚,轻微违法也可以不罚。即使处罚,也不过是罚款区区200大元,加上扣六分而已。即使撞死了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算),也不过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已。
这样一来,酒后驾车不仅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前些天南京发生了醉酒驾车撞死五人的重大恶性事故后,当局立即开展了百日严禁酒后驾车大检查,然而不少人置若罔闻,仅第二天就查到一百多起酒后驾车,其中还有政府的官员。而酒后驾车撞死人的事故也仍然在不断发生。
对于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仅要去管,更要管得住。没有管住,等于没管,还白费了不少人力物力财力。对酒后驾车为何没有管住?无非是管理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在检查方面,为何不能像城管对付小贩那样,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不留盲区空白呢?在处罚上,为何不能像城管没收小贩三轮车那样,凡是酒后驾车一律没收车辆呢?对于酒后驾车撞死人的,为何不以过失杀人罪予以严惩呢?
过去对交通肇事罪处罚较轻,是因为那时开车的基本上都是职业司机,违法的很少,所以处罚不宜过重。现在不同了,驾车已经成了很多人的兴趣爱好,汽车已经成了有钱人的玩具,可以用来飚车,做爱。面对这样新的情况,对交通肇事仍然轻微处罚显然就不合适了。
在下常对牛弹琴,积习难改,所以又要说几句规劝之言。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谁是社会的危害,谁是社会的利益,这是社会管理的首要问题。社会管理就是要兴利除弊,除暴安良,保一方平安,谋一方福祉。对于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决不能心慈手软,而要坚决加以制约。制约的力度一定能达到控制的要求。如果力度不够,就应当及时调整,直到实现有效控制。如果对酒后驾车都长期管不住,那些所谓的精英们不知如何面对惨死在车轮下的无辜百姓?有何面目面对痛不欲生的家乡父老?对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控制能力,不仅是管理水平的体现,也是执政能力的体现,当政者不可不察也。
2009-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