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令人痛心、令人发指的事不断——全国相继发生多起嫖幼事件,更令人痛心的是宜宾县国税局长嫖幼竟然不属于犯罪。
据报载,2008年12月20日,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经牟某介绍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事发后,警方认为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让我们来复原卢局长是如何嫖幼吧。涂某本想找颜某“卖处”,颜某不干。颜某找到同学何某叫她去“卖处”,并将她介绍给同学许某,让许某带何某去。许某带何某找到涂某,要涂某带她去“卖处”。何某被牟某某、涂某等人带到宜宾县柏溪镇齐齐火锅店。该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价格,介绍给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当日15时许,卢玉敏在宜宾县柏溪镇某旅社201房间内与何某发生了性关系。牟某从中获利2000元,许某、涂某、何某等人分别从中获利数百元至1000元。
从介绍“卖处”价格推断,卢某应该知道何某是幼女。现在的娼妓特别的多,价格应该很低,就是“嫖处”价格也不会达到6000元的价格,牟某要价这么高,卢某愿意以这么高的价格成交,牟某一定会告之卢某何某是多么的小,可能业已言名何某是幼女。
再说,卢某是正常人,在发生性关系之前,他难道看不出来何某是未成年人吗?从言语、从成熟度等等,卢某应该能初步判断何某是幼女。只怕当时,卢某兽性大发,没有考虑那么多。
经审查,卢玉敏确实不知道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有什么证据证明卢某不知何某是幼女,卢某能拿出证据来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有谁会主动承认自己犯罪呢?特别是当一句话可以影响自己被判有罪或无罪,保留官职与开除公职这样严峻问题的时候,谁会犯傻呢?
话又说回来,纵使卢某不知何某是幼女,卢某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卢某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何某已造成事实伤害,为了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同时为了制止故意犯罪,就要实行严格责任。如果以最高法《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来认定卢某不构成犯罪,那我们的司法解释可能就会受到质疑。一则,刑法分则条文对奸淫幼女罪根本就没有规定主观认识。即没有规定明知这个主观条件。二则,幼女是特殊保护对象,特殊保护在立法上就应该体现为严格责任。如果附加“明知”条件,是否会被罪犯分子所利用呢?
从促进社会和谐、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等方面出发,嫖幼就应定性为奸淫幼女罪。群众都盼望着卢某受到正义的惩罚、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