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掉“捐资助学”的马甲


    最近,广西大学附中原校领导集体贪污的腐败案件曝光。据报道,从2004年到2007年间,原校长唐运南一伙对招收初一学生暗箱操作,分数不够用钱买,从而形成1600万元 “捐资助学款”的小金库,并且通过虚报账目、直接私分等手段侵吞巨额公款。

    与去年曝光、至今仍未了结的北京中关村三小腐败案不同,广西大学附中此案的性质十分清晰:一是侵吞巨额公款,直接构成贪污;二是私设小金库,违反了财务管理的制度。按照有规定,“捐资助学款”应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中关村三小尽管涉案金额远高于广西大学附中,达1个亿以上;但因为没有发现涉案人员直接贪污分钱的行为,除对直接销毁帐目的财务人员可以违反《会计法》定罪,主要负责人则难以定性。去年八月的首次公开审理,竟然以公费旅游说事,致舆论大哗。

    从汹涌不止的网上留言看,网民的愤怒主要集中在名校高额的择校收费,他们纷纷举报自己所在地区、自己孩子所上学校的贪婪行为。可见广西大学附中、中关村三小等被揭露的贪腐案,的确只是“冰山一角”。“名校贪腐”现象之所以十分普遍,甚至揭露了都难以定罪,是因为在于在多数情况下,这一行为是得到政府授权和保护的“合法”行为。据说,其合法性的来源是《义务教育法》第48条的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因此,所有这些择校费都不叫择校费,而叫“捐资助学”费;为规避风险,许多学校还强迫家长必须签署“自愿捐赠”的证明。在“规范管理”的模式下,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择校费是交到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的“教育基金会”,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这样,重点学校的巨额收益就是合法和安全的,而家长挨宰就成为活该了!

    显而易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择校收费制度,以及通过“捐资助学”名义将这一制度合法化、制度化,培育了“名校腐败”的肥沃土壤;“以钱择校”、“以权择校”的行为严重地损害教育公平、败坏教育品质和教育声誉,从本质上,也是完全违反《义务教育法》精神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可见,保障义务教育供给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能通过让学校赚钱营利以补充教育经费。否则,免除几百元的学、杂费却收取数万元的择校费,这样的义务教育岂非滑天下之大稽!

    《义务教育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择校收费政策既是继续扩大学校差距、强化变相的重点学校制度的政策,也是明确改变公办学校公益性的行为(不妨公布一下北京的名校政府拨款和学校收取费用所占的比例)。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法治教,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限期整改,取消择校收费制度,铲除这一“恶法”。

    社会和公众的“捐资助学”应当主要是辅助弱者的,而不应成为强势集团集资敛财的渠道。而且,这些钱的来源、用途必须受到监管,不能成为一个“黑箱”。因此,建议首先开展对这些重点学校择校费和使用情况的调查和审计,这一过程不应是教育系统内部操作的,而应有“两会”代表、委员,学生家长和大众媒体的参与,并向社会公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