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停职官员仍在上班,谁搭错了神经?


    《中国青年报》福建长乐2月4日电,导致15人死亡的福建长乐“1·31”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还在进行,但问责已然开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今天就福建长乐“1·31”重大火灾事故发出了通报。按照福州市有关会议精神,长乐市委在火灾发生的第二天即对出事酒吧所在的吴航街道办事处主任林增祥、分管副主任陈文强做出停职检查处理。但是,记者采访时,据透露,林增祥主任这几天照常上班、开会。(2009年2月5日人民网转自《中国青年报》) 

    官员被停职检查后仍在上班,似乎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去年,在被媒体炒得很热的“华南虎”事件中,陕西省林业厅当时力挺周老虎的三个官员均被停职但事后仍照常上班。就三人停职一事,陕西林业厅一位负责人2008年8月24日表示,处理他们是“上面的事”,这事已经过去,至于现在朱巨龙等三人在干什么,这位官员脱口而出“当然要上班了,不上班干什么?”更有一些被免职的官员依然上班的新闻不时出现在报端网站,也引起民众的热议。 

    被停职官员仍在上班,给人的感觉的确有点不可思议,但是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到底是谁搭错了神经呢? 

    我们首先要搞清楚停职检查概念的具体含义。停职检查,是指由党的组织或纪检机关对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的查处,妨碍案件检查工作开展的党员干部,按照一定的程序,临时停止其所担任的职务的一种组织措施。停职检查的组织措施有四个特征:一是强制性。采取组织措施,不需要征得本人同意。二是暂时性。在案件审结后,对被调查人作出纪律处分的同时,停职检查的决定自行终止。三是特定对象。采取组织措施,必须是被立案检查的违纪党员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问题的调查,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开展。四是特定程序。采取组织措施,必须由党的组织或纪检机关依照有关条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被停职检查的党员干部,在党组织对其作出正式处分决定之前,主要是集中精力检查自己的错误,并按党组织分配的任务积极工作,将功补过。 

    从上面关于“停职检查”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被停职检查的干部,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上班、不能工作。因此,我们对“被停职官员仍在上班”这一问题,就不应该始终怀着一种“大惊小怪”的心态。只要该官员不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积极配合组织和纪检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并且是在组织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分配的任务,就是正常的。无论是媒体还是民众,就不应该纠缠不放、无事生非。 

    被免职后仍上班的官员,既然是案件的责任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情里之中。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媒体记者或社会公众,不要用自己的视角来审视和评判一切,更不能不懂装懂,拿着鸡毛当令箭,指指点点,说三道四。促进社会和谐,舆论媒体和群众监督,的确非常需要也非常必要,但是一定要理性、理性、再理性,客观、客观、再客观。在监督和评判的同时,应该多学习一些知识,多了解一些常识,否则很有可能搭错神经,闹出笑话。 

    官员被停职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案件调查和处理。这就要求我们组织上一定要慎重对待、谨慎行事。无论是对官员采取停职检查的组织措施,还是对官员停职后再次分配工作,都要谨慎,要公开公平公正,不能将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晒在一边。既不能把停职检查当成一种很随意的假借组织名义的处置方法,闹出像女教师讲真话遭通报批评及停职检查这样的胁私打击报复的恶行来;也不能把停职检查当作一种万能的软橡皮,滥用而不真用,失去其应有的作用,使停职检查成了一种给干部“护短”的工具和手段。 

    应该说,停职检查,我们平时经常见到、听到或被应用到。比如,党员干部参与赌博一律先停职再处理,私设小金库一律先停职再处理,向办案单位“打招呼”一律先停职再处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年底工作不好一律先停职在处理,两年廉政维稳保证金被扣完一律先停职再处理,若群众举报一律先停职再处理,等等等等。但是,党员干部真的违规违纪了,到底有多少被免职并处理的,似乎只有天知道。就像“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等所谓的“一票否决”一样,究竟有多少干部被“击倒”,也是一个未知数。这里,一方面暴露出了停职检查被滥用,缺乏严肃性和必要的要件条件;另一方面暴露出了执行和落实的不到位。 

    其实,无论是哪一种组织措施或制度要求,不在乎其说法有多严厉,而在乎其执行有多到位。再好的政策,都离不开落实,否则,都只是“吓人不吃人”的“纸老虎”或“中看不中用”的“空摆设”。对官员问责,贵在严肃,重在到位。如果只是像用苍蝇拍子打苍蝇一样,打不到就算了,甚至象征性地悠一悠、扇一扇,是不能把苍蝇打死、消灭的。 

    官员被免职,是案件处理的工作需要。而官员被免职后仍在上班也常常会被简单地用一句“仅仅是工作需要”来解释。这是因为,一是对如何充分尊重公众的表达权,并没有上升到宪政层面加以认真考虑,仅仅是迫于巨大的舆论压力,不得不对当事官员的职务进行调整。二是对相关官员的司法问责很不到位。官员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必要的司法追究,这就给有关部门留下了“自由裁决”的巨大空间。因此,要想使停职检查真正发挥作用,并不致引起非议,必须使我们的法治环境更健康、更严密,使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无空可钻、无处可藏,使我们这个社会更加公平公正、充满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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