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立法的N个为什么之二(原创)


解密物权法第2 

 

 

漫谈“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立法的N个为什么之二(原创)

  

价值中国环球资讯  陈绪国

 

 

二、为什么要提出“国家法人”这个概念?将“国家法人”定位在物权法中的目的是什么?能够破解对外、对内关系中的哪些症结与难题?

“国家法人”首先是一个合法的国别体制,是接受联合国认可“注册”了的正统的国家组织。

“国家法人”又是一个政治术语,或者说是一个政治符号。任何国家,无论社会制度、社会形态怎么样,都有一定的政治倾向。

“国家法人”也是最大的物权单位,承载着国家最大的物权责任、权利和义务。

总之,国家法人始终是物权法中最关键性的物权问题。国家法人的物权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的综合性物权。

我国是一个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封建君主制国家有着根本的区别,而且,比其他国家的物权复杂许多。如果不将国家法人的物权加进物权法,就会对于今后的执法工作带来极大的混乱、极大的困难,产生许多权属错误,会持久地对于国有资产带来严重的损失。

其它所有制的企业,如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过去也被称之为“公有制”的企业,但是一个松散的组织结构,其所有权基本上是不属于国家的,其物权基本上属于劳动群众所拥有,财物、财产分配和积累方式弹性很大,与国有企业有一定的区别。

集体所有制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替自己单位负责,并不是直接替国家负责。这一类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上是依靠集体圈中人自主筹资或者筹集生产资料,自力更生发展壮大,因此,国家对于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是清晰的,没有多大关联,没有国家法人的代位所有权。至于其它所有制企业,如私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国家不拥有绝对控股权的股份制企业,明确地露示,这些企业都是以投资者、参股者为分门别类的所有权,有的是单一的私人所有权,有的是在私人所有权中夹杂着国家所有权。

社会主义国家法人的经济基础,来源于国家的14大类财产财物所有权,扎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公有制物权总量上必须大大超过私有制物权的总量,实现对于社会财富公有制的绝对控制权。任何国家和地区,如果实现的是私有化,而不是公有化,那么,这个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产业主体是“国营制”,考虑更多的是生产关系的改善,而资本主义国家的产业主体是“私营制”,考虑更多的是产权清晰。

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少量的国营制企业,他们通过政府投资实现某些产业资源、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整合与控制,主要是垄断性经营,其所有制, 我们称之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不管是社会主义或者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营制企业,也不管是垄断型或竞争型企业、效益好或效益差的企业、股份制或非股份制企业,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所有这些国营制企业的企业法人全部都是“虚拟法人”,真正的幕后法人是国家中央政府国家法人。

    资本主义国家的国营制或称国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并不一定如私营企业那样的一味追求利润,更多的是为国民提供某种服务和福利事业,如欧美一些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政府每年花盖那么多的公寓楼房做什么?就是为了改善低收入者包括劳动者和失业者生活起居问题。西方那些国家办那么多的学校和研究机构干什么?明明是每年大量贴钱,包括一些世界一流的名牌大学都是不赚钱的,许多基础研究的科研机构也是不赚钱的,为了提高国民素质,也是为了国家的未来着想,国家赔得再多也心甘。可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产业理论,对待国有制与对待私营制是完全不同的两套:对待国有制是“生产关系中心论”,对待私营企业是“生产力中心论”。

无论是什么所有制的国家,只要存在国有企业,都必然存在国家法人和国家法人代表。东方的社会主义阵营和西方的资本主义阵营,一度均进行了一场如火如荼的“国有化”运动。

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化,早期阶段,是因为私人资本积累不足,缺乏足够的资金来兴建大规模的工业企业和其他巨型建设工程,就要求国家作为资本家的总代表,把矿山、铁路、公路、河道、港口和邮电等建设工程承担起来,以推动和加速资本主义国民经济的发展。

    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以后,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国有化趋势也在增长。资产阶级国家政府将历届政府某些国有资产接管过来,如某些土地和河流等,资本主义国家从预算中拨款兴建国有企业和各种公共事业,如电力设施、水利工程、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河道、港口等工程,巨型的环境保护设施、原子能工业、导弹工业、宇宙空间研究等等。从事上述企事业单位经营或管理,研究设计和建设时间长,投资额很大,盈利少或者根本不盈利,有的反而年年亏损,资本家无能为力或者根本不愿意涉足、或者不准他们涉足的领域,就由政府投资来进行。另外,政府还通过高价赎买或者补偿的办法,从私人资本家手中收购大量的企业和土地,转归国家所有,主要是煤矿和冶金工厂。国家还出资购买私营企业的股票,公私合营,使之成为半国有化的公私合营企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工党政府实行的国有化,强化了国家法人的作用,主要介入的仍然是重要的公共事业、资源产业等主导行业,客观上促进了生产社会化运作。资本主义国有化过程,就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国民经济中的统治过程。在资本主义国家,公有化与私有化是水火不相容的的事物。政府经营的企业,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价格杠杆起的作用较小;而私人资本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巧妙地利用了价格的浮动作用。英国政府的国有化企业,向私营企业提供廉价的燃料、原料和动力,使工业垄断资本家坐收大量利润,由此造成的企业亏损,则由国家财政予以弥补。

中国、英国是东西方两个不同类型的国有化国家,在“二战”以后,许多做法是类似的:都进行过土地改革、公私合营、收购私人企业,都曾经将重要的自然资源、产业资源收归国有,都执行过计划经济的统管统配统收政策,国营企业同样表现为工作效率不够理想,亏损企业较多。所不同的是,中国在很长时间内,都是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而英国则实行片面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所有制。英国政府国营企业的产权转让,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此后的资本主义的国有化名存实亡;而中国政府正式的国营企业产权转让,是从本世纪初期开始的,目前来说,国有经济仍然占有主导地位,但社会主义国有化的动摇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就开始了。

    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或是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法人的物权始终是处于主导地位的综合性物权体系。但是,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都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国家法人的利益都受到很大的损害。为什么西方国家早就有了物权法,同样会出现国家法人权益经常受到损害呢?这是因为他们忽视了“国家法人基本物权”的地位和作用,未将这类物权列入其中。

由此可见,利用物权法来保护国有企业,保护国家法人的产业资源和国有资产,严格规范当事人的行为,重典治乱,拨乱反正,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

作为国家法人,对于国有企业的连续投资和产业保护,是否保持正确的态度至关重要。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主流经济学一味倾向于“生产力中心论”,具体来说,就是“GDP高速增长中心论”、“外延的投资扩大再生产中心论”、“外源性经济促进中心论”等等有很大的势力范围,在这种种激进理论的催化下,就要求每一个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来赚钱,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和所有文化、教育、科研等单位,要求:你赚钱,就让你生存下去,否则,弄得不好,小心“入另册”。国有企业赚了钱怎么办?用你赚的钱再投资,国家不管再投资的事情;国有企业亏损了,困难了,国家也不管再投资和挽救的事情,这就是国家法投资物权虚位的问题之一。

对于每一个行业,甚至每一个企业而言,提高生产力当然是主要任务。但是,也并不是“生产力越高越好”,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生产力的发展不能脱离生产关系的改善,不能脱离安全生产、计划生产和自然资源、社会人力资源、财富资源合理分配,以及调节社会供求的有效总供给。否则,就会破坏产业生态关系,造成社会生产资源和社会产品的巨大浪费。生产力是个变动指数,生产关系是个衡定指数,生产力无止境地提高,而社会需求关系不会因生产力的提高而提高,同样会大量抵消生产力提高部分的作用。

自从国家实行“利改税”政策以来,国家法人就开始偏向于了“错位”、“虚位”的姿态。所谓“错位”,就是指国家法人的指导思想上忘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属性,就是忘记了以改善社会关系为主体的根本制度,错在以为“生产力提高了,社会关系就会自然而然地改善”,错在将国有企业当作普通企业看待,并且向国有企业征收比其他所有制企业高出一倍以上的税利,错在从此放弃对于许多国有企业的连续投资与跟进。所谓“虚位”,是指国家法人在“放权”过程中,忘记了自己是真正的后台老板,将一切权力都交与企业,逐渐地放弃了对于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实际控制,也为腐败官员、不法分子大肆侵吞国有资产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且导致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恶劣倾向在不断的蔓延。

“国家法人”也是捍卫国家主权的重要工具。目前,大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台湾省自称“中华民国”,也简称“中国”。谁是谁非?用“国家法人”这个试金石和照妖镜一对照就明白了。这真要省很多事,少费许多口舌。今后,我们无论在大小场合,可以理直气壮地大讲特讲“国家法人国家法人”四个大字,可以在物权法中讲,也可以加进宪法、反国家分裂法、国防法等法律中去。

在内政物权上,规定了国家法人所有权与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代位所有权的相互关系,以解开其权属关系中的症结问题;规定了国家法人总法人与代理法人的关系,进一步理顺国家法人所有权的权属关系,进面理顺其他方面的所有权的基本权属关系。

在外交物权上,规定中国国家法人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国际交往中的物权维护、物权取舍、物权走向等问题。

    有人可能会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于20081028日通过,将于200951日开始实行,还需要将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加入《物权法》吗?”回答是肯定的。一是,《企业国有资产法》所涉及到的范围比较狭小,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的资产保护范围内,并且就其本身来说,仍然是要补充、完善。二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属于行政法系统,其诉讼工具是行政法,对于弱势者维权很不便利,而《物权法》属于民法系统,其诉讼工具是民诉法,对于弱势者维权比较方便。《物权法》的一个特点是,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总之,国家法人的安国定邦物权归属物权走向物权流变和物权分配,是物权法中的“重中之重”。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其目的简单扼要地讲,就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科学、和谐的物权法治环境,有效治理经济秩序和物权秩序,突出国家法人和国有企业法人的地位和作用,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物权利益不受侵害

“国家法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将从物权法中破解七大症结或难题:一是破解中央政府同台湾省地方政府的物权和行政管辖权根本概念上的症结,二是破解政府与政府彼此之间投资物权上的症结,三是破解公共财政投资上的腐败症结,四是破解国家法人同国有企业法人的产权关系和物权关系上的难题,五是破解上级国有企业同下级国有企业的产权、物权和分配关系上的难题,六是破解国有企业长效激励机制上的难题,七是破解国有企业产权保护与产权转让上的难题。

 

 

相关链接:

 

陈绪国:<<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国家法人基本物权.20081115日专栏文章.

 

字数:4700

 

中文实名网站:价值中国-环球资讯-陈绪国-个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