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对统计法律运行的影响


  利益对统计法律运行的影响

  利益与法律是一对联系紧密的范畴。“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1]离开利益关系,法律无从产生和存在,对利益的调整控制是法律实现社会功能的主要内容,法律正是在对利益的控制中,体现其生命力,表明其自身的地位。可以说,利益对法律从产生到运作无不产生重大的影响。统计法作为行政法,一方面,从其自身来讲,它确认和表达了统计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如普查费用的分级负担、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责任即劳务的承担、统计成果的享有等),并对统计活动中的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平衡(对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等),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还由于统计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其运行不仅受到本身法律关系的影响,而且也在较大程度上受到统计相关方利益的影响。在影响统计法运行的诸因素中,利益是最根本的因素。利益对统计法运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首先,作为统计客体重要内容的统计调查资料及其对统计资料的各种运用结果(如各种综合或专项的评价、排名、名额分配、费用征收或补贴等),与地区、部门、单位以及有关个人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存在着直接的联系,使统计法的正常运行产生了影响。一是无数事实表明,只要统计与被调查对象的利益(政治的、经济的等)处于直接的或间接的挂钩状态,就可能导致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东汉的“度田事件”就是由于清查土地面积将要触动豪强地主的利益,使得豪强地主拼命弄虚作假,结果这次清查数字严重不实;再如1998年美国纽约、亚特兰大、佛罗里达等地警察局由于把警察的提职、加薪与统计数字挂起钩来,造成了犯罪率统计水分大增;1996年安徽省淮北市乡镇企业局为创政绩争名利,大搞数字游戏,一夜之间纯利润净增两个多亿。二是对于假数据的危害,统计信息使用者(决策者)尤其是受假数据之害的使用者是深恶痛绝的,因而这也为搞准数据、保证统计法律的正常运行提供了积极的影响。如某地运输部门利用棉花产量的统计数据,制定运输计划,结果该统计数据严重瞒报,造成了运力安排的不足,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该运输部门对于假数据是痛恨不已,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其次,统计调查资料与地区、部门、单位、个人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对统计法的监督检查等产生影响,并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产生制造了阻力。各种以保护投资环境为由对统计执法的干扰即由此产生。

  第三,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统计进行误导和说谎,影响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干扰正常的统计秩序。

  总之,统计法利益关系的特殊性,要求我们不仅要利用统计法调整好统计上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调查对象的隐私权利与如实申报的义务等),还要求通过法律,调整好与统计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如局部的经济利益与整体的利益等),以确保统计法律运行环境的优化。

  [1]]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