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解读
新华网北京11月11日电(记者罗沙 韩洁 李延霞)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据财政部测算,此项改革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200亿元。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与试点相比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作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此次改革还相应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并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改革方案也明确,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从总体来看增值税转型可通过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快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促进设备生产效率的提高。但对不同的行业,影响是不同的。橡胶制品业、印刷业和、木材加工及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家具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产业受益最为明显。矿产品增值税由原来的13%调高到17%,对行业来讲负面影响较大。但对国家而言,影响是积极正面的,调整更多地体现了政府保护资源,建设集约性社会的意图,对有色金属行业上市公司而言,略有利好。主要体现在提高了以外购精矿为原料的冶炼型上市公司的盈利。对装备行业有着积极的正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