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涨将在5500点区域遇到阻力


股价反映的是机构对未来的预期,市场从高点下调20%,其中已经包含了对基本面下调的担心。现在的问题是,机构是否对宏观经济的未来走势有了充分预期、机构的预期是否已经充分反映在股价走势中、此外,2008年机构面对大规模的大小非解禁,潜在供给的增加会不会对市场的供求关系造成现实的压力、以从紧的货币政策为代表的宏观调控会演化到什么程度、信贷的严格控制会不会对市场的资金供给造成压力。在这么多不确定的因素下,市场很可能表现出震荡的走势,虽然充裕的流动性仍可能使市场维持活跃,市场的高估值也可能继续维持,但盈利趋势的不明朗加大了大资金的运作难度,将使得指数向上的运作空间较为有限。从6124高点开始的调整,在4778点获得支撑反弹。4778-6124的0.5反弹位为5451点。5300~5500 07年9月形成了一个小型盘整区域。因此自4800点开始的反弹将在5500点处遇到较强阻力。08 年股市将不再单边上涨,而是反复振荡,快速冲高将会导致中级调整的提前来临。在市场彷徨中保持独立,在市场贪婪时保持恐惧,在市场恐惧时保持贪婪,在市场波动中不迷失自我。在依然预期长期牛市的同时,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轮从6000点一带开始的调整,很可能是自998以来最大的一次修正,无论是从空间上,还是从时间上。一方面,这轮调整源于对未来企业盈利增速能否支持高估值水平的担心,在不确定性增强的背景下,原有的估值中枢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跟踪、观察的重点。在这种市场环境下,过低地预估调整的力度是风险很大的。建议:5400点之上逐步降低仓位至30%,在市场未出现明显主流热点、成交量尚未有效放大的情况下,还是以观望为主。

新年后首个工作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打非”工作所涉四方面的政策法律界定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解决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挽回损失的问题,畅通了救济渠道。关于“涉非”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此前,因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这明显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办99号文也明确:“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通知》明确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对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和擅自发行股票的关系给出了明确和最终答案。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通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通知》明确了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从执法实践看,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鉴于原《证券法》同样规定严禁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知》明确指出,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最近三个月,国家关于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鱼贯而出,充分体现了通过“组合拳”来限制农产品出口和促进进口,保障国内供给,维护国内粮价总体水平的主体宗旨。政策调控宗旨与前期仍一脉相承,旨在将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品留在国内,保障国内粮食供应,稳定日益高涨的结构性通涨预期。从供求关系来看,预期国际农产品的中长期价格将持续上涨,尤其是全球农产品联动性日益增强的背景下,国内粮食价格很难独善其身。2007年,中国农产品价格虽然上涨明显,但主要还是结构性上涨。即大豆、豆油等涨幅明显,这与国际市场息息相关;而小麦、玉米等国内价格涨幅要滞后于国际价格涨幅,表明国内农产品市场还只是半开放的市场,不完全被动跟随国际市场。国内农产品价格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共同决定:国内粮食供给与需求。自1985年以来,2007年系我国首次连续第4年粮食大丰产年度,年内粮食总产量突破1万亿斤,稻谷、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均取得了丰收,供给面的相对宽裕和需求端的稳定增长,促使我国农产品供应形势较国际更稳定;特定的产销模式对粮价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国家惠农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深入和强化、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也落到实处,近几年逐步扩大范围的小麦、水稻“托市收购”政策使得我国粮食产销出现新变局,主要表现为“原粮价格一致化、收购渠道单一化”。譬如,中储粮等国有单位掌握大量的粮食供给来源,其主要听命于政府政策,换言之,我国粮食流通体制尚未市场化,因此,国内粮食价格不仅反映供求,还反映管理层意志。中长期来看,农产品价格必将反映供求,但短期来看,“有形之手”作用不容小觑。以上一系列政策组合所传达出的政策意图为:将农产品留在国内,保障国内供给,确保国内粮食安全;稳定农产品价格,从源控制CPI上涨加速,避免投资过热所导致的“硬着陆”,进而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稳定、宽松的背景和土壤。加征临时进口关税、实施临时配额管理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我国还可根据国内供需情况决定以上政策的实施期限,年内以上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的可能性较小。推荐板块:采掘业、房地产、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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