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问题:
1、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按房租和饮食收费总额加收的服务费属于企业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不论以何种方式收取和使用,均应全部列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摘自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54号《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摘自国税发[1995]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按房租和饮食收费总额加收的服务费属于企业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不论以何种方式收取和使用,均应全部列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摘自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54号《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摘自国税发[1995]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