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河南省息县‘新农合’办公室经过认真考察和研究,与惠州市人民医院正式签署了农民工跨省合作医疗协议”。据报道,息县在惠州打工的农民工人数有9.36万人之多,如何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难题。跨省农民工合作医疗的推出,让农民工不需回家就可在务工当地享受到与在老家“参合”同等的医疗报销待遇,从而减轻农民工就医的困难与压力。
在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看,以上的政策规定似仍有不足之处:其一,对于农民工,尤其是对于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来说,“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的规定可能不容易落实;其二,进城的农民,干个体户和灵活就业的也不少,他们似乎都不在政策的覆盖范围之内;其三,现在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拉家带口的越来越多,光让农民工本人参保,恐怕已经满足不了需要。由于上述政策缺失,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看来还需另辟蹊径。
近年来在农村普遍推开的“新农合”能否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呢?《意见》中倒是也为他们开了口子:“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要是按“新农合”的“标准模式”,农民工必须在家乡办理“参合”手续,而且其家乡有关“新农合”的地方法规也要有特别的规定允许他们在外看病就医并便于他们报销医药费。然而,从农民工的立场看,他们一旦生病,实际上是同时遭遇两种经济风险的夹攻,即既要花钱看病,病中不上班又挣不来钱,所以,这时他们在经济上一定是十分窘迫的。如果在发生医疗费用后不能及时报销,对他们无疑是雪上加霜。但是,在百里、千里之外的家乡的“新农合”之“远水”,如何解农民工在打工当地生病之“近渴”呢?
从以上分析中,就可以看出广东惠州和河南息县首创的跨省“新农合”的好处来了:河南息县专门在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设立了“息县卫生局驻惠州定点医疗办公室”,报道说:凡在惠息县籍农民工,只需持户口簿、身份证,按规定每年缴纳10元钱即可“参合”。农民工及其在惠的亲属“参合”后,生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采用“出院时即时报销制度”,在300—5000元之间可报销40—50%,5000—10000元的可报销60%,10000元以上的则控制在70%以下。这个政策设计,使占息县户籍人口10%的农民工及其亲属可以得到实惠,下一个环节就要看政策实施了。
惠州和息县的跨省“新农合”改革实践告诉我们:在中国,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天下一统”,似乎离我们还很遥远。只有始终为保障对象着想,政策设计的思路跟着保障对象的实际需要走,这才符合社会政策学的基本原理。
再把观察的视野放开,中国有积极意义的制度创新,其最初的创意大多起始于基层。因为基层干部在与老百姓的互动中能够更深切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看到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进而实事求是地拿出有效的政策创意。如果我们的官员和学者不重视这些“本土性知识”,而只是一味地试图拿“国际惯例”来说事,希望从中谋得“标准答案”,其结果往往倒是南辕北辙。这是已经为20多年来的改革实践反复证明了的宝贵经验,值得因“难产”而迟迟不见问世的“医改”新方案所汲取。
在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看,以上的政策规定似仍有不足之处:其一,对于农民工,尤其是对于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来说,“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的规定可能不容易落实;其二,进城的农民,干个体户和灵活就业的也不少,他们似乎都不在政策的覆盖范围之内;其三,现在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拉家带口的越来越多,光让农民工本人参保,恐怕已经满足不了需要。由于上述政策缺失,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看来还需另辟蹊径。
近年来在农村普遍推开的“新农合”能否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呢?《意见》中倒是也为他们开了口子:“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要是按“新农合”的“标准模式”,农民工必须在家乡办理“参合”手续,而且其家乡有关“新农合”的地方法规也要有特别的规定允许他们在外看病就医并便于他们报销医药费。然而,从农民工的立场看,他们一旦生病,实际上是同时遭遇两种经济风险的夹攻,即既要花钱看病,病中不上班又挣不来钱,所以,这时他们在经济上一定是十分窘迫的。如果在发生医疗费用后不能及时报销,对他们无疑是雪上加霜。但是,在百里、千里之外的家乡的“新农合”之“远水”,如何解农民工在打工当地生病之“近渴”呢?
从以上分析中,就可以看出广东惠州和河南息县首创的跨省“新农合”的好处来了:河南息县专门在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设立了“息县卫生局驻惠州定点医疗办公室”,报道说:凡在惠息县籍农民工,只需持户口簿、身份证,按规定每年缴纳10元钱即可“参合”。农民工及其在惠的亲属“参合”后,生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采用“出院时即时报销制度”,在300—5000元之间可报销40—50%,5000—10000元的可报销60%,10000元以上的则控制在70%以下。这个政策设计,使占息县户籍人口10%的农民工及其亲属可以得到实惠,下一个环节就要看政策实施了。
惠州和息县的跨省“新农合”改革实践告诉我们:在中国,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天下一统”,似乎离我们还很遥远。只有始终为保障对象着想,政策设计的思路跟着保障对象的实际需要走,这才符合社会政策学的基本原理。
再把观察的视野放开,中国有积极意义的制度创新,其最初的创意大多起始于基层。因为基层干部在与老百姓的互动中能够更深切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看到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进而实事求是地拿出有效的政策创意。如果我们的官员和学者不重视这些“本土性知识”,而只是一味地试图拿“国际惯例”来说事,希望从中谋得“标准答案”,其结果往往倒是南辕北辙。这是已经为20多年来的改革实践反复证明了的宝贵经验,值得因“难产”而迟迟不见问世的“医改”新方案所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