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汉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停征或减征利息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第十二条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的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税收是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政府如何向百姓收取税收,收取多少都是依赖于法律的确认,政府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获得税收。我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当然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立法机构把一个税种的开征、减征、停征的权利完全交给政府来规定,则让人感到这多少有些“自己为自己的收入定政策”的感觉。从法理上讲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制定税收立法的权利,而作为中央政府的国务院,只能按照法律的约束来实施收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种为政府自定税收政策大开方便之门的做法,是人大常委会“懒政”的体现。
类似地下放权利,让政府自主制定税收政策的还有其他一些税种。比如印花税。5月30日,国务院的一纸通知就把证券交易印花税提高了200%。而国务院之所以干预为所欲为,就在于全国人大在1984年9月18日通过了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而国务院正是根据这个决定制定了包括《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内的一系列税收条例作为自己收税的依据。
对于全国人大下放税收立法权的做法,苏占军律师是这样认为的:毋庸置疑,公民纳税,国家征税,其依据就应当是法律,而不是别的。而《宪法》第五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注意:这里讲的是“依照法律”,而不是什么行政法规。《宪法》同时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这有权制定法律。《宪法》第六十二第(三)项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也就是说,根据《宪法》,包括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立法权,从来都是属于全国人大和及其常委会的,国务院并无制定包括税法等法律的权限;同时,《宪法》亦未规定立法机关是否可以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职权,授权给国务院去行使。
其实,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很多方面都是缺位的。比如,前一阶段讨论的交通部收取养路费涉嫌违法的问题,其争论的焦点也是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不清不楚”的原因。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然而8年过去了,交通部依旧在向全国的机动车主收取各种形式的养路费。也终于让中国又获得了一项世界冠军:“全世界收费公路里程最长的国家”。而8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居然对交通部门违法收取养路费的行为听之任之,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和无奈。
人大常委会将税收的立法权下放给国务院进而下放到相关部位的做法,使得本因依法收税的政府又具有了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利。用现在流行的行话讲,就是“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因此,政府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就值得推敲了。而本应在税收中承担立法责任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更助长了政府一些部门的“权利欲”。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在税收征收方面向政府放权,同时在对于政府财政支出上的监管也处于一种无为的状态。最近,国家审计署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更是审计出的问题财政金额高达468.8亿。其中,违规违法资金达68.8亿元。
不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对政府的监督方面来讲,人大常委会当勤勉尽责。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停征或减征利息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第十二条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的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税收是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政府如何向百姓收取税收,收取多少都是依赖于法律的确认,政府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获得税收。我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当然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立法机构把一个税种的开征、减征、停征的权利完全交给政府来规定,则让人感到这多少有些“自己为自己的收入定政策”的感觉。从法理上讲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制定税收立法的权利,而作为中央政府的国务院,只能按照法律的约束来实施收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种为政府自定税收政策大开方便之门的做法,是人大常委会“懒政”的体现。
类似地下放权利,让政府自主制定税收政策的还有其他一些税种。比如印花税。5月30日,国务院的一纸通知就把证券交易印花税提高了200%。而国务院之所以干预为所欲为,就在于全国人大在1984年9月18日通过了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而国务院正是根据这个决定制定了包括《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内的一系列税收条例作为自己收税的依据。
对于全国人大下放税收立法权的做法,苏占军律师是这样认为的:毋庸置疑,公民纳税,国家征税,其依据就应当是法律,而不是别的。而《宪法》第五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注意:这里讲的是“依照法律”,而不是什么行政法规。《宪法》同时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这有权制定法律。《宪法》第六十二第(三)项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也就是说,根据《宪法》,包括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立法权,从来都是属于全国人大和及其常委会的,国务院并无制定包括税法等法律的权限;同时,《宪法》亦未规定立法机关是否可以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职权,授权给国务院去行使。
其实,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很多方面都是缺位的。比如,前一阶段讨论的交通部收取养路费涉嫌违法的问题,其争论的焦点也是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不清不楚”的原因。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然而8年过去了,交通部依旧在向全国的机动车主收取各种形式的养路费。也终于让中国又获得了一项世界冠军:“全世界收费公路里程最长的国家”。而8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居然对交通部门违法收取养路费的行为听之任之,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和无奈。
人大常委会将税收的立法权下放给国务院进而下放到相关部位的做法,使得本因依法收税的政府又具有了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利。用现在流行的行话讲,就是“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因此,政府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就值得推敲了。而本应在税收中承担立法责任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更助长了政府一些部门的“权利欲”。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在税收征收方面向政府放权,同时在对于政府财政支出上的监管也处于一种无为的状态。最近,国家审计署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更是审计出的问题财政金额高达468.8亿。其中,违规违法资金达68.8亿元。
不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对政府的监督方面来讲,人大常委会当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