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如何办理税务》(26)


  第四节如何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营业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营业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

  1.1什么时候需要缴纳营业税?

  1.1.1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经营行为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4)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5)基建临管线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设有结算账户;三是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承租人或承包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5.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三、扣缴义务人

  在实际经营活动,为了便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营业税法中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即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法律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1.2.1纳税人发生如下行为时,需要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具体包括: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上述应税劳务1-3项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上述第6项所指的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即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无偿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特定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