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采访彭琰


2000年6月10日《中国经济时报》就“信用证速效融资欠款案”采访彭琰

 

          这个官司输在哪里?

案情简介:

    5月31日,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台长马津力终于松了一口气,随着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韩志芬的一声锤响,天津人民广播电台诉招商银行强行扣收对外开付保证金 782.50823 万元款一案取得诉。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为什么要起诉招商银行?招商银行为什么又输了这场官司?事情的起因还得从 1997 年 4 月份说起。

    1997 年4月,南宁市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进口铝锭,委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招商银行申请了一笔为期一年的 1600 万元信用证保证金。按照惯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又委托北京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己的担保人,为这 1600 万元进行担保。一年之后,南宁这家公司陆续还了一部分欠款,但还有 1597 余万元未还,于是,招商银行建议将此笔款转为流动资金贷款。

     1998 年 5 月,双方签订了贷款协议,期限为 1998 年 5 月 29 日至 1999 年 4 月 28 日。还款期限将近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个展期合同,将还款期限延长至 2000 年 1 月 29 日。到了 2000 年 1 月 29 日,南宁这家公司仍然无力还款,于是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于 2 月 13 日来到招商银行北京展览路支行,与该行行长协商解决的办法。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南宁方面于 2000 年 4 月底之前,在还清所欠招商银行利息的基础上,用南宁的土地作为抵押,从招商银行处再得到一次延期。南宁这家公司的老板返回南宁后,立即将两块土地的土地证传真给了招行,并着手筹集 4 月底应还但欠还的利息款,同时在招商银行律师起草的《担保承诺书》上签了字,保证还清全部欠款。

    就在事情按双方约定的办法有条不紊地进行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00 年初,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接到了天津市计委“津计社会( 2000 ) 101 号”文件,同意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为进行设备更新和电视节目上卫星而购置一批进口设备,项目总投资为 350 余万美元,约折合人民币 2982 万元。据了解,这批设备主要用于五一节制作节目,其中还有一部分款项是用来支援西藏进口电视设备的货款。由于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没有进出口权,所以他们找到了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由该公司代理进口这批设备。 1999 年 3 月 20 日,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将用于为购置设备而准备的 782.50823 万元信用证保证金汇到了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上。但是,由于财务人员的一时疏忽,在汇款过程中出现了一个纰漏,这笔本该汇到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咨询保证金账号上的款,却汇进了结算金账户。当财务人员发现款子进错了账户时,立即要求招商银行北京展览路支行将其转至保证金账户。虽然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招行的柜台外一直等待至下班,但是未得到任何资金已完成转账的消息。直到 4 月 24 日,该公司才收到招行的通知,被告知该笔款项已作为担保人的逾期贷款被划进了招行展览路支行的账户。

    事情发生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和天津人民广播电台的有关人员多次前住北京,与招商银行的有关人士磋商,希望双方能够妥善解决此事,但未取得任何结果。就在此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的一笔 20 万元企业职工住房基金和工资也被招商银行冻结,并将该公司和北京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最倒霉的要算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没来由地陷进了一场诉讼当中,钱也没了不说,设备也进不来,甚至因为耽误了“政治任务”还可能造成其它的麻烦。无可奈何之下,该台只好将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和招商银行告上了法庭,从而出现了 5 月 30 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里的那一幕。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这样的说法:这本来是一个并不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从法律的角度看,招商银行强制划款的做法也没什么错,但为什么就输了呢?原因在于在两个关键点上招商银行犯了“错误”,也恰恰是这两个“关键点”,反映出我们的银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第一个关键点是,南宁市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在招商银行起草的《担保承诺书》上签了字,保证在 2000 年 4 月底以前还清贷款所欠利息,并以自己的土地作为抵押,希望招行再给一次展期。而招行也知道这公司并非皮包公司,而是在南宁很有实力的一家公司,但出于 眼前利益的考虑,在最后期限还不到时就提前行使了自己的法律权力。第二个关键点是,当对方的财务人员发现款子进错账号而要求招行立即重新入账的时候,招行没有服从客户的要求,而是利用了手中的权力,强行划走了不该划的款子,造成以后一系列连带损失-天津人民广播电台用于五一节制作节目的设备无法进口,援助西藏购买电视设备的货款不能到位,滞留香港港口的货物每天仓储费不断增加(每天约四五千港币),提供设备的日本外商可能会提出新的诉讼……

    记者在采访中还注意到,无论法官、律师、还是学者,几乎都持相同的看法:面对加入 WTO 后可能出现的激烈竞争,银行当然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但同时也应该提高为客户服务的水平,把银行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紧结合在一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韩志芬认为,根据原告(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和被告(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签订的进口委托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以及被告与外商签订的外贸进口合同,均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委托代理关系,并非购销关系,故原告电汇被告的款项不是预付的购货款,且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说明这笔款是用于对外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开证前属于原告所有。第三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强行划扣后,原告和被告已向其说明该笔款项的用途,但仍未能将款退回被告,致使被告无法履行为原告进口设备的承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和被告的合法权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理应由第三人承担。

    海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彭琰律师观点:

    从如何提高法律效益的角度,谈了她对此案的认识。她说,其实, 1996 年 6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823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招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法院在招行案件时尚中不能贸然划扣客户的保证金,银行怎么能比法院的权力还大呢?“当然,我今天想谈的是此案之外的一些话题,即银行如何正确利用法律手段达到最有价值的结果。 ”

    彭律师说,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讲究效率的,有益的活动会产生有价值的效果。从法律上说就是“法律效益=法律效力 ÷ 法律投资”这样一个公式,法律投资越小,法律效力越大,最后的得出的法律效益也就越大。拿此案来说,招商银行根据原来与客户签订的“不可撤销担保书”,强行划走了本不该划的款,最后官司输了,说明这份担保书的法律效力不够大;被迫卷入一场官司,强行划走的款又重新划给了人家,还要再赔人家 20 万元,说明法律投资太大了。法律投资大了,而法律效力小了,那法律效益还大得了吗?所以,即使在这个案子上招商银行多么有理,也难以打赢。这里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银行在行使自己权力的时候,怎样与客户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