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采购公务车 该等不等就不对


网上采购公务车该等不等就不对

 

作者:谷辽海

来源:《检察日报》

http://www.jcrb.com.cn   

发表时间:2005519

 

    网上政府采购公务车是指采购主体通过互联网发布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信息、接受供应商网上投标报价、网上开标以及公布采购结果的全过程。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我国许多省市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纷纷在互联网上实施公务用车的政府采购。随之而来的是网上政府采购纠纷案件和相关法律问题也日渐增多。有些争议完全是属于法律空白造成的,有些则是采购主体有法可依而违规操作引起的。我们这里所提到的则是属于后一种情况。本文试图从网上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实例着手,分析采购主体有法不依的情形,而这样的例子在全国带有相当的普遍性。

 

    20051月,采购人南宁市公安局因执行公务需要采购6辆捷达FV7160CIF汽车,要求:标配,2辆车身颜色为白色,装警灯;1辆车身颜色为黑色;3辆车身颜色为银灰色,均为手动档。同年112日,采购主体将招标编号为NNGF2004-QC0242W-2的采购信息在南宁市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发布,这次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务用车网上公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信息公示后的第二天中午,即同年11312时进行截标。供应商交付6辆捷达FV7160CIF汽车的时间为发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同年118日,广西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伍拾玖万捌仟贰佰元零陆分(¥598200.06元)。

 

    笔者注意到,采购主体在此次采购活动的前几个月,也是执法用车需要采购两辆爱丽舍DC7163 16V(东风雪铁龙)的轿车,要求:自动档,车身颜色一辆为黑色,一辆为银色,其它都为标配。200493,采购主体将招标编号为NNGF2004-QC0149W的采购信息在南宁市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示后的第三天,即同年200496下午四时进行截标。供应商交付爱丽舍汽车的时间为发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同年9812时许,某供应商中标,单价为¥126000.00,两辆爱丽舍总计价款为¥252000.00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还没有将网上政府采购规定为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但现行法律对类似前述的公开招标采购行为还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前述所介绍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主体所进行的两次不同时间公务用车的政府采购行为,所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指定品牌和违反等标期的法律规定。前一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政府采购公务车指定品牌的做法严重限制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为违法行为,笔者将另行专题来讨论。本文主要是谈后一问题。采购主体的两次采购行为均与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相背离,即网上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公示至截标时间违反了法律羁束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截止日期与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相一致,两法规定所不同的是采购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然而,我们所看到的公务车采购,很少遵守“二十日”时间的羁束。前述两次采购行为,一次不到一天时间,另一次则不到三天时间。

 

    法律所规定的时间,不存在可以讨价还价的余地。招标采购人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调整投标截止日期。采购主体擅自缩短投标截止日期,应该负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要求招标人必须为投标人提交投标书留有最低限度的时间,确保投标人及时对其招标意向作出响应,避免因时间过短或者过长而给招标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投标截止日期是指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国际上一般称为“等标期”。规定合理的投标截止日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是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的需要。根据国际通行做法,采购人应当最大限度地促进供应商参与并鼓励竞争。规定投标截止日期,目的是使所有潜在的投标人能够尽可能地获得招标信息,同时,也给投标人较为充足的时间做投标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是在一个较大范围内进行的,供应商又比较分散,获取招标信息有一个时间过程。投标截止日期不足,容易造成信息披露不充分,给供应商作标反应的时间太短,不利于供应商客观、合理地制作投标文件,影响招标质量,而且还容易带有歧视倾向,客观上造成机会的不均等和不公平。

 

  第二,是提高采购效率的需要。采购人为满足职能需要而进行政府采购,如果投标截止日期过长,或者说将等待时间设置过长,就会拖延采购周期,影响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所以,投标截止日期一般要考虑供应商的准备要求,也要考虑采购人加快工作进程的需要,二者要有效地结合。

 

  第三,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结果。关于投标截止日期对于公开招标的重要性,国际上有关国际组织政府采购规则和各国法律大多对此都有规定。就一般情况规定是,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不少于40天,紧急情况可以缩短到不少于10天。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则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为3652天,紧急情况可缩短到15天。还有,投标截止日期与政府采购市场是否开放有关。如果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对外开放,期限就应规定得长一些,因为采购信息传递给外国供应商需要时间。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采购单位尽量回避公开招标,主要原因就是投标时间太长,难以满足或者影响了采购人的采购之需。

 

    在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类似本文所介绍和分析的网上公务车政府采购,采购主体不遵守20天投标截止日期规定的现象非常普遍。招标采购程序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将严重影响到采购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样的采购活动需要引起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亟须纳入我国《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

 

(注:本文已录入《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该已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尚有余书,联系方式为: http://www.liaohai.com.cn,北京市海淀区七省大院综合楼6邮编:100088, 电话总机:(010) 82002863 或者820025091025崔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