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同时实施,一个很明显的特点是公证法中引入了责任追究制度,但对于一直争论不休的我国公证处的性质仍然没有定论,公证法也刻意回避了这个问题。正像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的说明》中所说,“我们考虑,公证是否属于国家职能,公证处是否为国家机关,今后仍可以进一步研究,法律中对此可不作规定,法律只要确定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能够满足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工作的需要。”
不可否认的是,之所以对公证处的性质一直难有定论,也正说明了这个问题的确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