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韩年喜

注册研究总监、《化妆品申报咨询网》创建人、专栏编辑、政策行业分析者,近年来从事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研究,为国内外生产企业及进口商提供产品在卫生行政许可注册、产品申报、延续、变更及补办相关咨询,参与多个国家(地区)产品注册申报,并撰写相关学术文章数篇。

中消协发布“美白类美容护肤产品消费指引”


概述:

  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科学消费指引》,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针对当前美白类美容护肤品的市场消费现状,在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和业界专家的支持下,联合发布《美白类美容护肤产品消费指引》。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科学生产、规范经营、诚信服务,在提供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美白类美容护肤产品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客观真实的消费信息。建议消费者参考本指引科学选购、正确使用美白类美容护肤产品。

一、科学认知,掌握美白产品基本知识。

 美白类美容护肤品是化妆品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兼具美容化妆和肌肤滋养等多重功效。现在市场上以美白保湿功能的化妆品居多,其作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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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


概述:
  2011年11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来自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单位的180名专家出席并接受了聘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到会讲话,并为受聘委员颁发了聘书。

  边振甲副局长首先分析了当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及面临的形势,肯定了近年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阐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重要意义,强调了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要求安全委员会及各位专家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为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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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管理简介


简述:

  日本对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药事法》,监管主体单位是日本厚生劳动省。2001年之前,日本对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都实行审批制,2001年日本《药事法》进行了修订,自2001年4月1日起取消了对化妆品的审批,本文主要介绍2001年之后日本对化妆品、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监管政策。

1 、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在日本被分为两类,一类叫“化妆品”(cosmetic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普通化妆品,包括香皂、洗发香波、护发素、雪花膏、化妆水、彩妆化妆品、牙膏等;另一类被称为“医药部外品”(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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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及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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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俗话说,爱美是人的天性。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增长,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提高,化妆品走入了寻常百姓家,成了老百姓日常亲密接触、“肌肤相亲”的生活用品。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请随我们一起解读《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起了解中国政府对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年磨一剑的部门规章

 ——从立法背景谈起

  我国的化妆品工业发展迅速。1980年,我国化妆品销售额只有3.5亿元,到2007年已超过1200亿元,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增长了34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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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1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2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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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概论:

  为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以下称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规定,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拟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受理机构补充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通知还对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的要求和变更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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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通知


概论: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有关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申报资料项目有关要求。

  通知要求,申报资料中“产品名称命名依据”或“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部分增加产品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名;申报资料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部分明确或增加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贮存条件、保质期;申报资料中“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部分增加使用方法项目内容,明确阐述产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并应与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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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迫在眉睫 国家药监加大监管力度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赴浙江就国家局重点办理建议“加快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程”开展调研活动。全国人大代表姜健、杨莉、马宗慧、王琳,全国政协委员孙建方,浙江省人大代表沈志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人员,国家局食品许可司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稽查局、新闻办等相关司局有关负责人,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有关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浙江省日用化工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以及部分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参加了调研。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国医药报社、中国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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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总局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机构并报国家局备案。指定检验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足3家的需向国家局作出有关情况说明。
 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已经取得检验资质认定的生产企业,可以出具本企业产品的检验报告,该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指定的检验机构和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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