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不足以使人民真正害伯
故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这是管仲在《管子》牧民篇四顺里的一段话。意思是:所以单靠刑罚不足以使人民真正害伯,仅凭杀戮不足以使人民心悦诚服。刑罚繁重而人心不惧,法令就无法推行了;杀戮多行而人心不服,为君者的地位就危险了。
管仲是法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他注重依法治国,但他深知法律不能用之过滥,特别是刑罚更不能用多了、用错了。否则,人们就不畏惧刑罚了,其结果是非常可怕的。看来,早在两千多年以前,管仲就深知法律的规范性、严肃性。他认为法律是对人们言行的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者,还是法律的执行者,都与普通百姓一样,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应该受法律的约束,虽然在他那个时代很难做到人人平等,但人人平等的原则,他是认识到了,因为在他的语境里,我们可以看到他把法律理解为治理国家的工具,而不是维护王权统治的工具,这一点与其他统治者的观点有很大不同.因此,他主张依法治国,但用法要有度、有章,不能有任何的随意性。他认为一旦法律有了随意性,就会成为某些人徇私舞弊的工具,法律的的严肃性、公正性就会被践踏,人民就不再畏惧法律,也不会再以违法可耻。其结果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崩溃,从而导致一个政权的灭亡。造成这一恶果的不是别人,正是统治者自己,最终他们也就成了自己的掘墓人。一般来说,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先是应该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把法律的尊严树立起来了,大家都在一个法律体系下,国家秩序就自然良好。只有那些叛乱或起义者,才不受现存法律体系的规范和制约,他们不仅不受现存法律体系的规范和制约,还是现存法律体系的破坏者。他们的目的就是打碎一个旧体系,建立一个新体系。这样的人才是现有统治的敌人,双方才是真正水火不相融的对头。如果把自己治下的百姓都当作是叛乱或起义者,岂不是四面楚歌了吗?这样的统治注定不会长久。因此,管仲在这里告诫人们,刑罚不是万能的,用得准,被罚者心服口服,能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用不准,被罚者不服,社会大众也不会服。不但发挥不了规范作用,还会导致社会混乱。
有一个网名叫“戈壁群狼”的网友在《凯迪社区》发文说: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的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上讲到:“要懂得‘100-1=0’的道理,就是说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在执法或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政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这个讲话在当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在党内进行部分传达。同时,在这次会议上,他还曾成段地引用了管仲语录——“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事不尽应,则功利不尽举。功利不尽举,则国贫。疏远微贱者无所告,则下饶。”紧随其后,他还对此段古文做了解释,即法度必须公正,不公正则判案不公平。判案不公平,治理就不合理,事情就不应时。治理不合理,老百姓就无法伸冤;事情不应时,功利实业就不能兴办。功利实业不能兴办,国家就贫穷,老百姓无处伸冤,民间就会骚动。如此看来,法度之公正是大前提,决定着治理是否合理、老百姓有无伸冤之地,以及关涉国家富强还是贫穷的丰功伟业 。
作为中国历史上宰相的典范和春秋初期的政治名人,管仲不仅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奴隶制往封建制转变的改革思想与主张,而且一种“法天道、因人情、顺民意、求和谐”的进步执政理念始终受到很多人的推崇,也正是他协助齐桓公,把中国导入了春秋时代。此种执政理念虽然无法同今天的先进执政理念相提并论,但从中亦可以找到诸多可资借鉴的启发和经验。此次,习近平对管仲治国言论大段地引用,就是对其部分理念的间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