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你讨债的几种方法


 
一、发“函电”讨债法
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清结债务或中断诉讼时效目的。这样经济实用;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诉讼时效;方便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这种讨债方法一般用于: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
  二、“会议”讨债法
对于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债务总金额虽然不大,但众多债务人的平均债务数额不大的案件,可以召集债务人一同开会。这种方法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讨债效率;便于全面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和制订相应的对策;便于债权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或“攻坚战”。会议讨债有个好处就是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三、“公证”讨债法
     我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不经审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作为债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措施;
  四、“代位求偿”讨债法
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可以转让,且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履行通知的,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及时通知债务人;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债务人履行的可能性。
  五、“留置清偿”讨债法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扣留,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清偿债务。
  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留置财产后,通知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方可进行处分。这样确保债务人实现债权;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实践中关于“到期未能清偿的,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法律上是无效的,债权人不能取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
  六、“抵押清欠”讨债法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清偿债务。具体操作方法:设定抵押权; 向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注意审查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应当是可以流通的财产;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处分抵押物时实行“多退少补”原则;要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七、“劳务抵债”讨薪法
  债务人有劳务能力;债务人所提供的劳务应当是债权人所需要的;债务人自愿提供劳务;债务人以其劳动偿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债务人难以直接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八、“保全”讨债法
  (一)诉前保全
防止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其财产,为债权人实现权利和创造条件;督促债务人自觉清偿债务;采取诉前保全,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债权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时,可直接起诉。
  (二)诉中保全
    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或出卖应属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使债权人掌握讨债的主动权,置债务人于“被动挨打”的境地;与执行程序相衔接,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才能适用诉中财产保全;保全理由: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法院会要求提供担保。
    九、“律师协助”讨债法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律师参与可以起到以下的作用:敦促作用;参谋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预防作用。律师可以协助:清理账目,分析成债原因;函件催讨;召集债务人会议;债权转移;双方律师协作调解;签订清欠协议书;请求工商、金融部门配合清账;诉讼。
     另外,在执行以上方法时,律师对于具体的操作起到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作用。比如律师参与发律师函、草拟还款协议、解答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等,律师参与更好的帮助你实现债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