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权力都不可以任性


 近期,雷洋案和吴良述律师事件引起法律界、学术界和新闻界的强烈关注。雷洋案涉及到警察暴力执法的危害性和公民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而吴良述律师事件则涉及到律师的执业权利与职业尊严。这两起事件均是由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与较量而引发的,却共同反映出当前法治环境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令人费解、令人担忧,令人恐惧。


  网上和微信朋友圈针对这两起事件而展开的各种争论也是此起彼伏,各有各的逻辑,各有各的道理。警察有警察的理由,法官有法官的逻辑,律师有律师的说法。法律圈之外的人民群众看得更是一头雾水,难辨是非。但是,我相信最终这两起事件一定会有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结论——那是未来的事——我们共同期待着。

  为什么雷洋案和吴良述律师事件会引起如此强烈而持续的关注?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与个人权益。

  发生在北京和南宁两个地区的两起不同的事件却反映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公权力如何行使与私权利如何保障——-这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又该如何界定和把握。如果公安、法院行使公权力没有原则和准则,没有限制和界限。那么,我们每一个人的私权利就根本无法得到保障,“我们当中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场合,都可以被任何警察(不论真假),以任何理由进行盘查和搜查,只要这个警察认为他有理由这样做而无须任何限制。接下来,如果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则警察都可以用任何手段将其暴力制服,带上械具,装进警车,带进警局,强行讯问,限制自由,且不允许其与外界联系。再接下来,当事后证明被查者无辜时,警察却可以说,他有执法的权力和维持治安的义务,他依法可以怀疑某人涉嫌违法且有权盘查,暴力制服和讯问、留置。”(田文昌律师语)

  著名历史学家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一书中把这种衙役没有限制、没有制约、没有准则、没有原则随时任意的针对任何普通百姓的暴力制服行为称之为“合法伤害权”。但吴思先生所揭露和批判的是封建社会衙门里衙役的野蛮行为。对于已经进入文明的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更不会也绝不允许人民警察违法行使“合法伤害权”。否则就是对制度的否定,对文明的亵渎,对法治的破坏。这也正是我们关注雷洋案、关注吴良述律师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习近平主席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李克强总理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些都是政府或公检法行使公权力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准则。否则,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任何公权力都将成为没有制约没有限制没有监督的“脱缰野马”。

  本期特稿《公权力任性是对国家公信力的极大破坏》力透纸背,论证透彻。田文昌在文中指出,在法治思维的理念下,政府和公众都要服从法律,政府行为必须依法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意味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以牺牲人民群众的个人权利为代价去实现政府功能和司法功能,这正是法治国家与警察国家的本质区别。

  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以严格、正当的法律程序来治理整个社会,而不允许公权力者享有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一方面,人民群众的个人权利受到更加充分的尊重和切实的保障,另一方面,则对政府和公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既要尽职尽责,又要严守程序规则,更不能侵犯人权。

  田文昌强调:当务之急,是必须从人治的惯性思维中走出来,彻底摆脱行政权独大的错误观念。这才是在认识上走出困惑的唯一途径,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暴力执法事件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已经在各地蔓延、发酵,在世界进入信息时代而传播无边界的今天,这种事件的负面效应与过去已经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公权力的恣意妄为,虽然只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这种因害群之马所引发的公愤,矛头指向却会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器。正如孩子惹祸要由家长担责一样,日积月累,会导致人们对政府和司法的失信、失望、仇视甚至报复!www.gaopanlawyer.cn

  所以,公权力任性所导致的后果,决不仅仅只波及到任性者自身,而会从根本上侵害到公权力的根基,是对国家公信力的极大破坏!甚至可以威胁到国家政权的安危!对于这种问题的严重性,再也不能置若罔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