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不怕“深陷债务泥潭”吗?!
江苏负债万亿 贵州9千亿破红线
1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自己偿还,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
同时明确,我国地方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根据预案,地方政府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必须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基础上,通过清缴欠税欠费、压减财政支出、处置政府资产等一系列短期和中长期措施,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
不少地方政府过去几年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甚至已经超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财政部近日公布的最新财政收入与支出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全国财政债务付息支出合计4107亿元,同比激增41.2%,创下历史新高,已经远超去年全年总额。而同期财政收入增速不到6%(银行系统利息收入,其中大部分也应当算是财政收入)。
下图是面包财经根据财政部数据绘制的中国历年财政收支中所包含的债务付息支出变动图:
债务付息支出的增长速度远超同期整体财政收支的增速:今年前10个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仅为5.9%;支出增速也仅为10%。
政府债务总额的快速膨胀。
财政部在今年5月份披露:截止2015年末纳入预算管理的全国政府债务为26.66万亿元。而国家审计署的数据显示,2012年底这一数字还仅为19.06万亿。3年时间政府债务增加了7.6万亿,平均每年增加超过2.5万亿。
卖地还债:地方政府负债增长迅猛
财政部披露的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底全国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为39.4%,真正值得关注的是迅速膨胀的地方政府债务。
过去几年,地方政府负债的增加速度远超中央政府,是政府债务增加的主力军。根据官方数据计算:地方政府债务从2012年底的9.62万亿增加到了2015年末的16万亿,3年时间增加了约6.38万亿,同期中央政府债务只增加了约1.23万亿。
这一数据中并不包含“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这两项被称为政府或有负债,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数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表明:在2012年底,地方政府或有负债已经超过6.25万亿。
一些经济大省同时也是负债大省。截至2015年底,江苏省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高达10556亿,高居榜首,成为首个破万亿的省份。山东、浙江和广东三省紧随其后。下图是面包财经根据统计数据绘制的各省地方政府债务排行:
多年来,不少地方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来源的负债占比都相当高。审计署在2013年全国政府负债大审计之后发布的审计结果中曾明确指出:“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较高。 截至2012年底, 11个省级、 316个市级、 1396个县级政府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债务余额34865.24亿元,占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93642.66亿元的37.23%”
以北京为例,截至2013年6月底,以土地出让收入为来源的负债高达3601.27亿元,占其债务总额的比例超过55%。
2014年房地产市场低迷,全国整体出让金收入整体下滑,随后多个城市步调一致的放松调控,与卖地收入深度捆绑的“债务魅影”其实也是一大推手。
部分地方债务危机隐现:贵州负债率已触红线
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债务总额急剧攀升,负债率已经触及红线。
审计署的定义如下:
“负债率:年末债务余额与当年GDP的比率,是衡量经济总规模对政府债务的承载能力或经济增长对政府举债依赖程度的指标。 。”国际上通常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规定的负债率60%作为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标准参考
“债务率:年末债务余额与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是衡量债务规模大小的指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债务率控制标准参考值为90—150%。”
按照这个官方认可的计算方法,贵州的负债率早在两年前就已经超过“红线”。2013年6月底,贵州的负债率为67.45%,而到2015年底已上升到86.98%,高居各省之首。此外,云南、宁夏、辽宁等地的负债率也位居前列。下图是面包财经根据统计数据计算后,绘制的各省地方政府负债率:
按照审计披露的数据:贵州在2013年6月底的地方政府债务为4622亿元。而到2015年底,这一数字已高达9135亿元,一年半时间几乎翻番。负债总额位居全国第五,与经济总量最大的广东省相当。
债务逾期情况也不容忽视。审计结果显示:贵州在2012年的逾期债务率已高达2.56%,而同期北京的逾期债务率仅为0.25%。
中央政府对地方债进行限额管理,出台超10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计划。据财政部数据,2015年财政部共下达了三批置换债券额度共计3.2万亿。持续的利率下行也让不少地方政府利息压力大幅减少,但并不意味着债务风险就此消弭。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地方政府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那些深陷债务泥潭的地方将如何应对?卖地?加大清缴欠税力度?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财经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