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意见共14条,分别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如何防止造成冤假错案、纠正冤假错案、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如何问责等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其中,对在押人员等提出的申诉办理不利的将被问责,尤其令人关注。
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一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眼里,“平等”也就成为一种摆设,根本不可能被用到具体的案件审理和调查、侦查之中。更多情况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侦查人员之间是完全居高临下的,被调查、侦查人员根本没有任何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平等辩护的机会。也正因为如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也就随时可能发生,冤假错案也就不可避免了。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司法机关在某些案件的调查、侦查、审理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听取被查人员的申辩,因此,处理结果往往会与实际情况存在不小的差异。因此,处理结果出来以后,这些被处理人员常常会通过信访的方式来维持自己的权利,从而给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增加了很多工作量,这种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倒置的现象,让公众对法律的公信力也产生了质疑,严重干扰了法治建设。
就检察机关来说,由于具体负责是否违法、是否涉及犯罪等具体事实、证据的调查和确认,负责对涉案人员相关行为的审查、侦查,更应该认真听取涉案人员的申辩,并根据申辩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而不是先入为主,先认定犯罪事实存在,再想方设法证明犯罪事实成立,这种有罪推定的方式,很难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些年来发生的各种冤假错案,除极少数蓄意制造的之外,其他基本是这方面的原因所致。而一旦发生这样的问题,对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是会产生极大的影响的。为什么许多司法机关执行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却反复到政府机关上访,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也正因为如此,最高检出台这样一个意见,是非常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的,是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的。特别是对在押人员等提出的申诉办理不利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无疑是给各级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套上了一个“紧箍咒”,让办案人员必须一切依法办事、依法调查、依法提取各种证据,并认真听取在押人员等的申辩,以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更约束了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宫等获取证据的行为。否则,办案人员会把在押人员等的申辩、申冤行为看作是与司法机关的对抗、是不老实等进行处理,强迫申辩、申冤者接受司法机关的错误决定。显然,这也是冤假错案难以杜绝的主要原因之一。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意见将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等均纳入监督范围,监督人群涵盖了犯罪嫌疑人、犯人、被强制医疗人等所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群体,也等于堵塞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可能出现刑讯逼宫等违法行为的漏洞,从让在押人员等能够在人格上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相对平等,避免“暗箱操作”给在押人员等带来伤害。
需要指出的是,有了这样一个意见,当然对减少冤假错案等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依据,但是,能否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配合,各种缺席的有效衔接,且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一家,而是整个司法系统,甚至包括各级政府。因为,如果没有其他司法机关的配合、没有政令的支持,仅靠检察机关一家,也是力量非常有限的,检察机关也不可能成天与其他司法机关在这些方面交涉。因而,其他司法机关也应当出台类似的制度,以形成预防合力,确保不再发生冤假错案。
总之,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各级司法机关一定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司法行为,真正营造一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