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李三勇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指导老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部执行主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三勇律师团队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与非诉;不动产(房产地产矿产等)法律事务;重大经济职务涉毒涉黑刑事辩护。
业绩概述:
李律师专注于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不动产法务的研究,是中国顶尖的精通行政法与不动产法并将二者完美融合的专家律师。从业以来,承办了大量诉讼及非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资源。先后担任数十家各地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企私企的法律顾问,以高质量的服务获得客户和相关部门的广泛好评。办理的部分案件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并和多家媒体、网站保持着长期合作。李律师理论扎实,经验丰富,口才雄辩,善于谋划,经常运筹帷幄,出奇制胜。富有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不负重托,不辱使命。”是其执业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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