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明向国家公安部报告和请教
国家公安部:
你们好!
2014年9月5日上午,刘先明来到襄阳市公安局真武山派出所,就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2日同时在网上散布谣言之事,向襄阳市公安局真武山派出所报警。襄阳市公安局真武山派出所认为本人的以下两份举报,够不上治安案件的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这我就弄不懂了,既然我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报,够不上治安案件的立案条件,那么,今年6月中旬,襄阳市公安局依据什么派警力跨省、跨市对本人及亲属、以及本人曾讲过课的单位和地方进行调查呢?
特向国家公安部报告和请教。
刘先明
2014年9月5日
刘先明就中化六建网络造谣一事向襄阳市公安局举报
襄阳市公安局:
你们好!
2014年6月12日,来源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落款时间为“二O一四年四月十二日”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在众多网媒上发布,发布的网址有:
1、中华论坛:六化建公司声明揭开刘先明虚伪面目
2、新华网论坛:六化建公司声明揭开刘先明虚伪面目
3、凯迪社区:六化建公司声明揭开刘先明虚伪面目
4、凤凰论坛:六化建公司声明揭开刘先明虚伪面目
5、东湖社区:六化建公司声明揭开刘先明虚伪面目
6、天涯社区:六化建公司声明揭开刘先明虚伪面目
……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的全文如下:
刘先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黄石市人,1984年7月到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六建)参加工作,2002年10月30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关系。刘对此不服,先后向原襄樊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襄樊市襄城区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7月11日,襄樊市中院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先明以原襄樊市中院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未扣除其间的双休日,认定其连续旷工80天(扣除节假日后实为59天,《劳动法》规定连续15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认为我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伪证,在网络上大量散发其捏造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公然出示伪证”的言论,并在我公司申报“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湖北省文明单位”、“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奖项时,不断向有关机关和信访部门进行所谓的举报,上述机关及接待部门均给予了明确地回复。刘对此不仅不有所收敛,反而迁怒于各职能部门,并在网络上进行攻击。
为还原事实,并了解和解决此纠纷,我公司和襄阳市相关部门,尤其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配合,多次和刘先明进行了电话沟通,并进行了当面约谈:2014年2月17日,市中级人民院相关人员在与其约谈后依法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05号},以及书面信访答复(相关材料第一时间在网站进行了公示);2月26日,在市中院的协调下,我公司也与刘先明进行了调解谈话(地点在市中院民事调解会议室,市中院相关人员全程参与)。
通过调解、谈话和沟通,我们了解到刘先明的目的和动机如下:
1、在与市中院相关人员谈话时,刘先明承认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所谓的80天和59天的判决瑕疵,不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这也得到了刘本人的认可。
2、刘先明本人在调解谈话时承认,其在网络上不断地对企业和政府进行诋毁和污蔑,是为了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施加压力。
3、刘先明在2014年2月26日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化六建三方调解时明确提出,他的目的是“恢复与中化六建的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事实,中化六建公司作如下声明:
1、刘先明违反劳动纪律,事实清楚,与刘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和程序合法。
2、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保证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公正运行,中化六建公司在处理刘先明所谓劳动关系纠纷时,将始终坚持维护法律的尊严,尊重法院的依法判决。
3、中化六建公司将积极配合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并请社会各界支持我公司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含有造谣、诽谤的成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这一标题中,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说“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
这是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在造谣,是对刘先明的诽谤。
事实是,针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行为、不诚信行为,刘先明发了一些帖子,但是,这些帖子,都是依据事实、依据法律,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诚信行为进行的曝光和揭批。这些帖子,在网上搜索“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被告”,就可以看到,主要有:
(一)关于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2003年,刘先明就在网上撰写、发布了以下文章:
1、刘某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劳动纠纷的事实经过
2、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为何两度成为被告?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解除某员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启示录
(二)在“中国梦”的感召下,2013年7月6日,刘先明撰写、发布了《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曝光和揭批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违法伪证,以及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伪证的错审。详见:
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
(三)2014年1月31日,刘先明撰写、发布了《马年开头炮,炸翻中化六建六谎言和襄阳中院二错审》或《真相大白!中化六建六说谎和襄阳中院二错审》,对于中化六建的谎言、伪证,逐一翔实地进行了揭批和曝光,详见:
马年开头炮,炸翻中化六建六谎言和襄阳中院二错审
真相大白!中化六建六说谎和襄阳中院二错审
(四)2014年2月24日,结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9日公开承认“二审判决理由中认定你连续旷工时间为80余天确有不当”,刘先明撰写、发布了《揭批中化六建伪证和襄阳中院错审,取得突破性胜利》,详见:
揭批中化六建伪证和襄阳中院错审,取得突破性胜利
二、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中,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说在2014年2月26日的调解中,“刘先明本人在调解谈话时承认,其在网络上不断地对企业和政府进行诋毁和污蔑”。
这是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在造谣,是对刘先明的诽谤。
事实是,在刘先明2013年7月——2014年2月的强势舆论攻击下,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终于在时隔十年之后,又和刘先明坐到一起了。
2014年2月26日下午,就2002年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与刘先明之间的劳动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与刘先明在一起,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并达成了和解意向。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调解的笔录,以下是2014年2月26日下午的调解全过程的记录。
2014年2月26日下午的调解全过程(记录)
原告:刘先明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代表:李本来、丁玉华
时间:2月26日下午3点
地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室
主持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袁副院长、曹勇
记录:刘鑫
袁副院长说:
希望这次的调解,是一次彻底的调解,以后不再翻这个事情。如果这次还调解不成,这个社会要讲法制秩序,我们将维护法律尊严,我们再分别找化六建和刘先明谈话。还是按照原告和被告的程序,先由刘先明说。
刘先明说了四点:
一、感谢襄阳中院组织的这次调解。
二、高兴看到六化建过去的战友和同事,并有机会交流。
三、希望能够和解。
四、和解不成,就继续走法制渠道。
中化六建的代表李本来说:刘先明和中化六建之间没有解不开的深仇大恨,可以和解,同意和解。
中化六建的代表丁玉华说:以前都不知道这个事情,请刘先明把过去的事情,说一下。
袁副院长说:过去的事情,就不说了,今天就说如何和解。请刘先明说一说和解的要求。
刘先明说:
一、撤销2002年10月30日做出的解除刘先明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
二、希望和建议中化六建依据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于过去个别领导的恶意动机和错误做法,进行严肃处理。
袁副院长说:
刘先明在网络上发文,虽有过激之处,但是,刘先明的这两个要求,不过分。中化六建个别人过去的个人动机和做法,让刘先明受委屈了,带来了不良影响,希望中化六建对个别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是纪律处分。
中化六建的代表李本来表态:
刘先明的第一条要求,可以接受。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后,怎么办?
刘先明说:有两种形式,一是继续停薪留职,保险还是由我自己交;二是回公司上班。
中化六建的代表李本来说:回公司上班,没有意义。
刘先明说:也是的,出了这样的事情,以后大家在一起工作、见面,比较尴尬。
袁副院长问:刘先明的档案,现在在哪里?
刘先明笑了一下说:那可有意思了。(没说具体在哪里)
中化六建的代表李本来说:刘先明的第二条要求,我现在不能保证,要向公司汇报。实际上,因为刘先明在网络上公开发文,相关个别人已经感到难受了,相当于受到处理了。
刘先明说:我只是建议,能不能处理,我说了不算。
袁副院长说:过去了这么多年了,一些人的职位也可能变化了。那就十天之内答复。
中化六建的代表李本来说:用不了十天,一周之内,就给刘先明具体答复,再就和解的具体细节问题,进行协商。
中化六建的代表丁玉华说:还以为今天下午要用两个小时,想不到半个小时就够了。
刘先明还说:如果调解的好,我在这里表个态,我可以把我发布的,我能控制的一些不利于襄阳、襄阳中院、中化六建的网文删除掉。
袁副院长当场重复:刘先明的意思是,力所能及地删除一些网文。
刘先明还说:受个别人的操纵,导致这个事情,我不能去起诉这个别人,我只能起诉中化六建。
中化六建的代表李本来,理解并认同这个说法。
然后,刘先明与襄阳中院的三位法官一一握手告别,中化六建两位代表开车把刘先明送往火车站,在去火车站的路上,刘先明又与中化六建的两位代表就过去的相关事情,进行了友好的交流。
在2014年2月26日的调解中,刘先明从没承认“对企业和政府进行诋毁和污蔑”。
在维权的过程中,刘先明依据事实,曝光和举报了一些在襄阳所见到的不良现象,其中主要有:
1、2013年12月17日,刘先明在襄阳中院斜对面偶然发现“中国前进!”、“前行300米右拐”的不良连体广告,就在网络上曝光,并向国家信访局举报;2014年1月13日傍晚,这极不严肃的连体广告被拆除。经刘先明调查,其中的“中国前进!”公益广告,是襄阳中院让恒大出资搞的。(本人有相应的两段电话录音证据)
2、2013年8月16日上午,因为要于2013年8月17、18日在浙江金华为中国人民大学MBA研修班讲授《管理创新与精细管理工程》,偶然在襄阳机场醒目位置看到一块凸显“洋妞”、“水多,够爽!”的大幅广告,当晚,我就撰写、发布了《首都机场应督拆凸显“洋妞”、“水多,够爽!”的广告牌》一文,襄阳机场公司看到我的文帖以后,第一时间跟帖回应,并于8月19日上午拆除了这一不雅广告。
3、刘先明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规定,举报、曝光了襄阳违反六项禁令、滥评“党建工作先进单位”。
4、刘先明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举报、曝光了襄阳中院违法养猪、违法建楼。
等等。
这些具有举报和曝光性质的文帖的发布,对襄阳中院、襄阳,肯定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但是,这都不是诋毁和污蔑,而是基于事实的举报和曝光。
构成“诋毁”和“污蔑”的前提,是捏造事实。刘先明的举报和曝光,都是有事实根据的,没有捏造任何事实,没有诋毁和污蔑他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说“刘先明本人在调解谈话时承认,其在网络上不断地对企业和政府进行诋毁和污蔑”,这是对刘先明的诋毁、污蔑、诽谤。
三、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中,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说,刘先明以原襄樊市中院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未扣除其间的双休日,认定其连续旷工80天(扣除节假日后实为59天,《劳动法》规定连续15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认为我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伪证,在网络上大量散发其捏造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公然出示伪证”的言论。
这是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本末倒置、歪曲事实、捏造事实,是造谣、诽谤。
事实是,先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在襄阳中院的枉法伪证,后有襄阳中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枉法伪证的错审。
在襄阳中院,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曾谎称:
2002年5月初和6月初,劳人部曾两次电话通知其回公司报到(劳务市场规定,待岗职工每星期必须至少报到一次),刘先明均未按规定时间回公司报到,直到7月份借7月22日到广东一家公司任“签约总经理”之机才顺道回公司。
然而,在2003年3月28日襄城区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中,写道:
原(刘先明):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五日我有无到公司报到?
被代(中化六建雷大忠):报到了。
在襄阳中院,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还曾谎称1998年12月——2000年8月“找不到刘先明”,谎称刘先明“要求公司保留其劳动关系一年”,谎称2002年2月22日答复刘先明“必须回公司”,谎称刘先明连续旷工达80多天,谎称刘先明与“先明工作室”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等等。
四、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中,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说,在与市中院相关人员谈话时,刘先明承认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所谓的80天和59天的判决瑕疵,不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这也得到了刘本人的认可。
这是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歪曲事实、捏造事实,是造谣。
事实是,在2014年6月12日之前,刘先明在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的几次谈话中,根据刘先明2002年7月15日报到的事实,以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违法、伪证的事实,刘先明从未承认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也没认可其判决结果。
2014年6月12日,曾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枉法伪证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同时发布了《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其中,也有对刘先明造谣、诽谤的内容。显然,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企图使刘先明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写道: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014年7月18日,新华网发表了《重拳出击网络谣言 国信办严肃查处31家传播谣言网站》的报道,其中写道: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正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的行为,将根据网民举报和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对传播谣言信息的网站和网络应用账号进行核查,并会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为此,基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出具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的事实,基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在网络散布、构成网络造谣的事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特向襄阳市公安局举报,敬请贵局依循事实、依循相关法律,予以查处。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刘先明
2014年7月20日


刘先明就襄阳中院网络造谣一事向襄阳市公安局举报
襄阳市公安局:
你们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在中华论坛、东湖社区、凯迪社区等网媒发布了《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网址是:
《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的全文如下:
刘先明:
近日,你在网上发帖,要求我院,并请求襄阳市人大、市委政法委督促我院,对你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化六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我院信访办再次认真审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正确,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不符合“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依法不予再审。
你提出申诉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法院认定你“连续旷工时间达80余天”错误,就此我院在2014年2月17日的“信访答复”中已充分说明,此次我院信访办又进行了认真复查。1.化六建公司在二审答辩状中提出你连续旷工80余天,二审庭审记录显示你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二审判决认定此事实是有依据的;2.你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未连续旷工80余天,我院复查后认为,参照劳动部办公厅的相关答复意见,连续旷工时间应当扣除期间的法定节假日,故在“信访答复”中明确告知你“二审裁判理由中认定你连续旷工时间为80余天确有不当”。虽然二审判决中此认定有前述的依据,但我院复查时,根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对此事实作出客观认定,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3.即使扣除法定节假日,你连续旷工时间远远超过15天的事实客观存在,依然符合化六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要件。旷工天数计算上的差异,并不能否定化六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和法院一、二审判决及驳回你再审申请的正确性。
综上,法院对你与六化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自始至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处理的,裁判结果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
我们也注意到,你虽然标榜自己是“精细化管理”专家,但从你对本案申请再审和申诉的过程以及在网上发帖的言论看,并没体现出什么“精细化管理”专家的品格和水平。你不遵守劳动纪律,连续旷工以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尊重国家法律,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后,仍不息访服判;不遵守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为达到出名谋利的一己私欲,自我编造头衔,伪造讲课经历,持伪造记者证招摇撞骗,公然造谣称我院让其他单位出资制作内容不当的广告牌,甚至肆无忌惮地造谣、侮辱攻击襄阳的机关和公民,这都不是一名遵纪守法、有正确道德操守和是非界限的公民所能做的。若你继续一意孤行,不顾法律、道德底线,进行各种恶意炒作,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襄阳中院的上述说法,有的不符合事实,有的是污蔑、造谣、诽谤,下面,具体说明之。
一、襄阳中院说刘先明“不遵守劳动纪律”,这不符合事实。
事实是,刘先明遵守2002年6月30日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电话约定和中化六建的劳动纪律,于2002年7月15上午准时到公司报到;但是,中化六建当天却建议刘先明辞职,让刘先明不报到。在发现中化六建2002年8月5、6日搞的是“假报到”的伎俩后,刘先明于2002年8月7日开始不遵守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旗下的、涉入三一“行贿门”的“总经理”刘佑锟所在的中化六建违法制定的、无效的《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
二、襄阳中院说刘先明“不尊重国家法律”,这不符合事实,这是襄阳中院对刘先明的造谣、诽谤。
事实是,刘先明尊重法律,但是不尊重有违法养猪、违法建楼等违法行为的襄阳中院的违法错审、错判。襄阳中院2014年2月26日下午组织的调解的全过程和笔录或记录,足以证明襄阳中院对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是错的,
三、襄阳中院说刘先明“不遵守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伪造讲课经历”、“持伪造记者证招摇撞骗”,这是襄阳中院对刘先明的造谣、诽谤。
事实是,刘先明曾在大庆油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海尔、清华、北大、襄阳党校等多处场合讲过课,没有伪造任何讲课经历。刘先明有过期的记者证,但没有伪造记者证;刘先明没有“持伪造记者证招摇撞骗”,只是在2014年2月11日襄阳中院院长的接访日里,在信访排队的时候,出示过过期的记者证,以希望优先接访,但不是为了采访。
四、襄阳中院说刘先明“公然造谣称我院让其他单位出资制作内容不当的广告牌”,这是襄阳中院在混淆视听、在造谣。
事实是,在维权的过程中,刘先明于2013年12月17日偶然发现襄阳中院斜对面的“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与“前行300米右拐”的恒大地产广告连为一体,就及时依法揭批和向国家信访局举报;2014年1月13日傍晚,襄阳中院让恒大出资、搞的“中国前进!”的公益广告,与另一侧连为一体的“前行300米右拐”的恒大地产广告,被依法拆除,国家的形象和尊严得到了维护。这是刘先明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的又一体现。 (本人有相应的电话录音证据)
五、襄阳中院说刘先明“甚至肆无忌惮地造谣、侮辱攻击襄阳的机关和公民”,这是襄阳中院在肆无忌惮的造谣。
事实是,刘先明没有造谣、侮辱攻击襄阳的任何机关和公民,但是,对于在维权过程发现的襄阳市委滥评的“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襄阳机场凸显的“洋妞”、“水多,够爽!”广告等不良现象,及时进行了公开的揭批、曝光和举报;由于本人的及时揭批、曝光和举报,襄阳机场凸显“洋妞”、“水多,够爽!”的广告迅速被拆除,襄阳的形象得到了维护。
六、襄阳中院说“这都不是一名遵纪守法、有正确道德操守和是非界限的公民所能做的。”这体现了襄阳中院善于打电筒,但不善于照镜子。
襄阳中院打着电筒,要求刘先明“遵纪守法、有正确道德操守和是非界限”,这没问题,但是,襄阳中院更应该先反躬自省、“照镜子”,违法养猪、违法建楼、违法错审,更不是一个“遵纪守法、有正确道德操守和是非界限的”法院所能做的。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也同时在众多网媒上发布,《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刘先明在网络上长期发贴对企业进行诋毁、污蔑一事的情况说明》也含有对刘先明造谣、诽谤的内容。显然,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是企图使刘先明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写道: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014年7月18日,新华网发表了《重拳出击网络谣言 国信办严肃查处31家传播谣言网站》的报道,其中写道: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正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的行为,将根据网民举报和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对传播谣言信息的网站和网络应用账号进行核查,并会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为此,基于襄阳中院在多网发布了《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的事实,基于《襄阳中院信访办对刘先明要求“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等网帖的回复》中,含有对刘先明造谣、诽谤的内容,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向襄阳市公安局举报,敬请贵局依循事实、依循相关法律,予以查处。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刘先明
联系电话:13910823978
201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