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起10年前,台湾飞将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与其亲属程镇捷等人发生了公司财产纠纷,引发了两起民事诉讼案件和一起刑事诉讼案件。该系列案件在10年时间历经多次发回重审,且一度中止审理。虽然刑事案件经佛山中院二审判决后早有了结果“无罪”,但近日一封被披露的答复将此案再度画成焦点...
1.刑事程序中两级法院的请示与答复
程镇捷刑案部分,是基层法院主动“上报请示”,还是中院主动要求基层法院进行“上报请示”,即“被请示”,在此,不做深论。作为“请示”与“答复”的非当事人,我们面对的最直观的即是这份佛山中院就案件实体处理的“答复”。
2.中院的《答复》
2011年1月19日,佛山中院作出“答复”(2011)佛中法刑二复字第1号:程镇捷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程镇捷构成犯罪,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并获得救济。建议判决被告人程镇捷无罪。
二、独立审判角度看《答复》
1.上级法院能否代替下级法院作出判决?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刑事请示案件的范围和应注意事项的通知》也规定,凡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扎实以及对事实、证据的认定有不同意见,不要上报请示。
2.《答复》是监督还是滥权?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上级法院原则上不应就具体个案向下级法院作出答复,作出答复的范围也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而不能针对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指示。
3.《答复》能针对事实和证据?
(2011)佛中法刑二复字第1号《关于被告人程镇捷职务侵占请示一案的答复》明确要求基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程镇捷无罪。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就证据、事实问题进行答复,在程序上值得三思。
三、刑事判决如何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1.生效刑事判决既判力问题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无须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只须达到“优势证据”即可。所谓“优势证据”,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2.刑案无罪是否等于民事部分无责?
根据证据法理,刑事定罪和民事侵权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作出的刑事无罪判决对民事诉讼不具有预决效力,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不等于在民事诉讼中也一定无责。
这个话题很容易就让人想到大洋彼岸的辛普森案:同一案件,两种判决;刑事无罪开释,民事巨额赔偿。
四、程镇捷案专家论证意见
程镇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跨学科性,案件处理具有复杂性,诉讼历时具有长期性。受担任台湾飞将实业有限公司诉程镇捷侵占财产纠纷案专项法律服务的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蔡彦敏教授、张民安教授、聂立泽教授以及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韩旭教授就台湾飞将实业有限公司诉程镇捷侵占财产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家论证。
1.中院作出《答复》行为程序明显不当
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非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法院原则上不应就具体个案向下级法院作出答复,作出答复的范围也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而不能针对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指示。佛山市中级法院直接就证据、事实问题甚至侦查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以及非法证据排除事项作出答复,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据该《答复》作出无罪判决,在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当,是典型的干预下级法院独立审判的滥权行为。这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以及“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的要求以及司法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
2.生效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2010)佛南法民三重字第16号判决和(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2268号判决均认为,“本案的基本证据已在本院(2010)南刑初字第853号刑事判决书中进行过审查认定,鉴于本案的基础事实包含于上述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内,上述刑事判决书已经两审终审发生法律效力,而原告不能举证推翻该生效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实施的情况下,本案不得不接受该判决书既判力的约束,与其认定的事实保持一致。”
首先,南海法院的民事判决错误理解了生效刑事裁判的既判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也就是说,对于生效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其功能仅仅是免除了民事被告的举证责任,可以产生诉讼证明上的效力,并非是对法院后续的裁判产生拘束力,不能将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与既判力混为一谈,既判力主要是约束法院后续的裁判行为,我国证据规则并未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问题作出规定。其次,应当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台湾飞将公司的证明标准无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只须达到“优势证据”即可。南海区法院(2010)佛南法民三重字第16号判决,以生效刑事裁判未被推翻为由驳回飞将公司诉讼请求,显然违反我国民事证据规则和诉讼法理。
五、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