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中级法院一法警的上岗坐姿不雅


襄阳市中级法院一法警的上岗坐姿不雅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3年7月17日
7月16日,原襄樊学院客座教授、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的全文如下:
申请再审人:刘先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襄樊六化建32号楼,电话:13910823978。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住所地襄樊市胜利街182号。法定代表人王蜀闽,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总经理;
电话:0710-3500473;0710--3500590 
申请再审事由: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襄阳市中级人民的《民事判决书》([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
2、请求撤销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基于伪造证据基础上形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3、请求追究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制造伪证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3年7月11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劳动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
在《民事判决书》里,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写道:
2002年7月,化六建公司制定并下发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不回单位报到的大学毕业生按旷工进行考勤,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化六建公司也将《办法》的内容告知了刘先明,并于同年8月初向刘先明送达了上岗通知书。
上岗通知书明确载明从2002年8月6日起,如刘先明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化六建公司将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刘先明明知《办法》以及上岗通知书的内容,但其于同月5日、6日报到两天后,未经化六建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化六建公司,至同年10月30日,已连续旷工达80余天,化六建公司于同年10月30日以刘先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然而,2002年8月7日——31日:自然天数是25天;工作日是18天。2002年9月1日——30日:自然天数是30天;工作日是21天。2002年10月1日——31日:自然天数是31天;法定节假日有3天;工作日是20天。如果从2002年8月7日算到2002年10月30日,自然天数为86天,连续工作日应为59天。如果要算这期间的连续旷工天数,那也是连续旷工59天,怎么会有连续旷工达80余天?
化六建公司把2002年8月7日——2002年10月30日期间的连续旷工时间算成80余天,这是伪造的证据,既充分证明了化六建公司要求刘先明的所谓“报到”,是不具备报到条件的假报到,也充分说明了化六建公司对刘先明的算计,是违反《劳动法》的,其违反《劳动法》而形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无效的。
另外,2002年6月30日,刘先明与化六建雷大忠电话约定的第一次报到时间是2002年7月15日,而不是后来的2002年8月5日。2002年7月15日刘先明准时到化六建公司报到,但是,化六建沈泓、雷大忠当天却称化六建公司未准备好,让刘先明再等一等,沈泓、雷大忠还建议刘先明辞职,遭到刘先明拒绝。这一事实充分反映了化六建公司明为通知刘先明报到,实为建议刘先明辞职的企图,这一事实充分印证了化六建公司2002年8月5日又开始的以学习为主,但又没有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学习条件的“报到”,实为企图逼迫刘先明主动提出辞职。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刘先明
2013年7月16日
 
 
 
 
 
原襄樊学院客座教授刘先明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的当天下午,襄樊学院的一批大学生正好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暑期实习。
 
 
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后,刘先明来到推荐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获得201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的襄阳市总工会,向襄阳市总工会通报了当天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情况,同时,建议襄阳市总工会督导获得了201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称号,不要玷污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光荣称号,不要再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伪证。
在襄阳市总工会的大厅里,看到一块宣传板上写着“机关各业务部室每年在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1000字以上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理论文章、调查报告或经验材料。”的要求,我当场就想,如果襄阳市总工会有关部室参考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劳动纠纷的再审、复查,撰写、发表一篇有关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先设立“学习”的幌子,后制造连续旷工80余天的伪证去恶意解除刘先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调查报告,那一定很有意义。
 
 
 
但愿推荐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为201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的襄阳市总工会,在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中,也能起到正能量的引导和督导作用。
但愿襄阳市中级人法院在接下来的再审中,吸取十年前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提供伪证的教训,全面了解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劳动纠纷的来龙去脉,看清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十年前恶意解除刘先明劳动合同的企图和言行,秉持公正、依法断案,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另外,7月16日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新浪微博上与本人交流的一位女同志以及当天电话通知本人在院长接待室与民一庭李庭长见面的一位同志,虽然没见过面,但是,都给本人留下了良好印象;同时,在法院一楼先后见到的信访办的三位同志,也都给本人留下了良好印象。
不过,一位正对大门的法警把挽起裤腿的一条腿翘在另一张椅子上的坐姿,是不规范的、不雅的,给人留下的印象不好。
 
 

链接:
1、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61/98/53/5_1.html
2、“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还向襄阳法院供伪证吗?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62/15/45/1_1.html
3、湖北省总工会将关注襄阳市中级法院十年前一错审案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62/14/90/1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