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媒体没有义务保护未成人和老艺术家。媒体只是没有权力侵权和伤害,这个对象是最广泛的,它包括未成年人和所谓的老艺术家,但绝不仅限于未成人和老艺术家。义务是个必然应然的词汇,从法律上讲媒体不必然不应然,只要不违法,其他只能是道德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所以,律师信的题目都是错的。
二,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这里提请大家注意: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当时闹得是天下皆知沸沸扬扬,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实在顶不住巨大压力,只不过是证实了天下所有人的求证而已,并非明知故犯主动披露李某某真实姓名。试想,如果某分局不能证实天下人的疑惑,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到现在会怎么样演绎?
三,“子不教父之过”,“上梁不正下梁歪”。人们对李某某的监护人大加鞭挞斥责并不无道理,纵子为祸不仅是个个人道德缺失问题,也是个社会责任沦丧的问题。
四,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大量饮酒,这些都不是免责理由,作为律师对此常识会不知道不懂得?何以在这里大加申明?博取同情?混淆视听?推卸责任浑水摸鱼?
五,酒吧设立的地点对与不对、有没有禁止未成年人标识、有没有要求出示证件、有没有禁止向未成年出售烟酒都不是可以免除强奸罪名的证据和理由,可以说风马牛不相及,即便地点不对、没有标识、没要求出示证件、随意向他们出售烟酒,只能对酒吧处罚,而强奸罪还是强奸罪,并不会因此有什么免除和减轻。作为专业的律师,对此会含混不清?还是故意乱生指节转移视线?当法官都是法盲吗?
六,媒体有监督之责,监督就要报道,报道有多有少,媒体不能放弃对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社会黑暗现象的监督、披露和鞭挞之责。可是这和本案没有关系,媒体该鞭挞谁就鞭挞谁,这和李某某案没有一毛钱关系,不要胡拉乱扯,胡说海侃,律师要正本分务正业,不能总是说些和具体案件无关的事情,不能瞒天过海言不及义。
七,习总书记不是公安局长,不是检察长,不是法官,具体到本案,和习总书记更没有任何关系,不要拉虎皮做大旗,狐假虎威,不要具体案件政治化,法律是法律,政治是政治,钉是钉铆是铆。
受李某某监护人的委托,辩护律师发表声明如下:
本所谓强奸案从今年二月下旬到现在,已经历时四个多月了,其间经历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补充侦查,虽然即使此案成立的话,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但是由于一方面案情涉及隐私,另一方面又涉及名人子女,所以很多媒体一直在进行追踪报道。
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几乎是第一时间也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
还有个别媒体或社会人员,不仅严重侵害李某某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隐私,还借机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严重的侮辱、诽谤,这也是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誉。
即使在李某某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于2013年3月19日发表《律师声明》后,个别媒体对未成年人李某某及其家人的严重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李某某及其家人名誉和人格的诋毁和侮辱,以及对他们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是违法的,也不仅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而且可以肯定,这绝不是广大群众所乐见的。
媒体等不仅有义务遵守法律,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同时媒体也有义务正确地引导个别存有偏见和偏激的人们,进入实事求是和在尊重他人隐私、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表达各种不同意见和看法的轨道。
众所周知,媒体是极其重要的传播和监督平台,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责任。
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媒体等不能仅仅因为对个别所谓“星二代”的某些行为看不惯,而放弃客观全面、努力辨别案件是非本末之责,也绝不能因此放弃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责大任,当然,更绝不能放弃对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社会黑暗现象的监督、披露和鞭挞之责。
习总书记要求一切政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毫无疑问,媒体在每次报道中,也都应该坚持公平正义这个底线。
我们希望有关媒体等法字当头,公正为先,责任为重,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和一切不切实际的倾向性导向。
只有媒体等客观公正地报道此案,才能有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并裁决此案。
对于违法侵权者,律师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
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枢
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