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野广告”的法律思考
(一)
非法“野广告”毒害社会道德,破坏经济秩序,污染公共环境,丑化城市形象。尤以制作假证件的“野广告”危害最甚,群众怒斥为“城市牛皮癣”,可谓十恶不赦。各级城市都曾化费很大力气,投入不少财力整治、清理“野广告”,却往往收效甚微。白天擦掉,夜晚又贴上;墙上清理了,马路上刷上更大的字。大有屡治屡顽,愈整愈烈之势。
已经到了必须用法律手段根治“野广告”的时候了。
(二)
“野广告”的本质,即“野广告”存在的命根子,在于向客户传递联络信息。“野广告”绝少用固定电话作为联络工具,基本上都是游移不定的手机。“野广告”上的手机号码,是这条毒蛇的“七寸”,只要封杀了他的手机号码,“野广告”就没有命了。失去生命的“野广告”就会不清自灭。
(三)
《宪法》明确指出,像“野广告”这样的违法行为必须得到惩治。《宪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野广告”的制作者享有购置手机号码芯片和使用手机号码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否则,应该受到制裁。封杀“野广告”上的手机号码就是对这种非法行为的惩罚。
(四)
各省、市、自治区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界定“野广告”的范围,发动群众检举隐藏在各处的“野广告”,责成公安执法机关取证,制作法律文书,通知移动通讯经营部门,依法对“野广告”的手机号码予以封杀。这在技术上是很容易做到的。这样做的社会成本是极低的。对“野广告”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会积极予以检举,公安执法机关只要投入少量人力取证并制作法律文书。移动通讯经营部门依法进行封杀,收了相关费用,而不必提供相关服务,必定乐此不疲。“野广告”的制作者如若不甘心,封杀一个手机号码,再花钱办一个手机号码,但只要在“野广告”上一露头,必定会立即遭到封杀。“野广告”的制作者,成了只有“投入”永无“产出”的“赔本赚吆喝者”。以赢利为目的的“野广告”制作者不会做这种赔本买卖。各地只要集中时间整治,大概花上几个月时间,就会使“野广告”绝迹,还城市的整洁美观。
根治“野广告”是强化社会管理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