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赵廷凯 赵向敏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中国的财务公司是隶属于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如下:
 
一、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
(一)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二)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申请前1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3、申请前1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申请前连续2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6、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7、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8、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9、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10、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以上第23678910项的规定外,申请前1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2年每年税率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四)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设立的财务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
1、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即第十条规定的,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注册资本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4、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该机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5、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财务公司的程序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筹建和开业分为三个阶段。
(一)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文件和材料。
(二)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批准筹建文件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
(三)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