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教授的民族法学思想初探


宋才发教授的民族法学思想初探

王照地

 

衡量某一理论学说是否构成一门独立的学科,主要有三条原则:一是看它是否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特定的研究对象;二是看它是否揭示出了研究对象的内在矛盾及其发展规律;三是看它是否形成了较严密的逻辑理论和论证理论体系[1]。这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才发教授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大问题研究》一书中提出来的。在过去十余年时间里,宋才发教授正是遵循这些原则,在民族法学领域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出版了《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和《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等系列著作。他不仅论证了民族法学的学科地位,阐明了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视角和研究内容,而且构建了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框架,深化了少数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对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

 

一、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对于民族法学的定义及其研究对象,学术界尚未有统一的定论。民族法学家史筠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一切多民族国家内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调整民族关系的学科[2]吴宗金研究员认为:民族法学是以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3]一般认为,一国以法律的手段对民族关系及其相关问题进行调整,以这一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就是民族法学。

民族法学是法学的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宋才发教授指出,民族法学以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其研究对象,它是法学学科的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民族是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民族关系是当今世界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民族发展过程中相关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相互作用的关系。作为调整民族关系的一部专门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是指调整民族区域自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族法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民族聚居要素、区域经济要素、自治机关要素、自治权力要素和国家帮助要素,共同构筑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 民族区域自治法而言,它蕴含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体系问题。其特点:一是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实施细则》、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补充规定等专门的民族法规为其体系的基础;二是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其体系的绝对逻辑结构;三是以凡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其体系的相对逻辑结构。[4]狭义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常就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法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向纵深发展的需要。宋才发教授认为,民族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是在我国不断加强民族法治建设的条件下产生的,标志着民族事业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民族法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丰富民族法学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不断深入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门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单独研究对象的分支学科——民族区域自治法学。

必须筑牢民族法学的学科地位。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最新公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来看,我国现有13个大的学科门类、110个一级学科,“法学”和“民族学”一级学科下尚未把民族法学列为“二级学科”。法学一级学科下有“法学理论”、“法律史”等10个二级学科。民族学一级学科下只有“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和“中国少数民族艺术”等5个二级学科。虽然 “民族法学”至今没有取得合法的“准生证”,尚未被“法学”和“民族学”列为二级学科。但是,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建立民族法学学科的设想,90年代中央民族学院成立了民族法学研究所。2000年,作为人才引进的宋才发教授从华中师范大学调入中央民族大学,负责组建法学院并担任首任法学院院长和民族法学研究所所长。他不仅深入研究民族法学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向有关上级领导部门宣讲民族法学学科的重要性、必要性,而且积极筹划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硕士点、博士点的建设工作。200158日,中央民族大学根据法学院宋才发院长的提议,请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建议在中央民族大学一级学科民族学下增设民族法学学科。在中央民族大学有关部门和宋才发教授的共同努力下,2001年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由宋才发教授领衔申报的“经济法学”硕士点;20034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批准了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一级学科,自主设置民族法学硕士生、博士生招生专业。从而实现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由本科生到硕士生、博士生一条龙的发展模式,对民族法学的学科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探索和政府认可,“民族法学”事实上已稳占潮头,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只新秀。现已有中央民族大学、云南大学、内蒙古大学等院校具有“民族法学”的博士招生专业。

 

二、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视角和学科体系

 

与传统的民族法学的研究视角相比,宋才发教授不局限于研究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关系问题。他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建立有两种不同类型的民族法律制度,一种是建立在民族不平等基础之上的民族法律制度,它从奴隶社会开始,至今还有残存。另一种是建立在民族平等基础之上的民族法律制度,尽管历史不长,但它已经成为人类文明共同追求的奋斗目标。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初步形成。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内容,宋才发教授认为主要是研究以上两种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规律、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法律观、研究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及民族政策,既包括纵向研究,又包括横向研究。他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就是民族法学部门中迄今惟一比较成型的基本学科,因为它具备了能够满足作为基本学科成立的条件。[4]纵观古今中外的民族法律制度可以得出一个观点:那就是“有什么样的民族关系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民族法律制度”。法是使社会关系有序的一种重要工具。从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看,法是与阶级和国家同时产生的,民族法是在多民族国家出现之后才有的。而少数民族习惯法或者土著民族原始法的产生与形成,则是在民族逐渐形成之后、国家产生之前的事情。[5]宋才发教授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理论和法律基础,而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6]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民族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即以《宪法》民族条款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和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律制度为主干,并由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法律制度、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民族文化法律制度、民族风俗习惯法律制度等一系列的民族法律制度所组成。

宋才发教授编写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和《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形成了较严密的逻辑理论和论证理论体系。《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是北京市教委2001—2002年度的精品教材重点立项项目,2006年获得国家民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二等奖,2007年再次荣获北京市2006年度精品教材建设奖,并推荐为各高等院校研究生教材和法学参考书。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郝时远研究员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定教授都认为:“该教材堪称一部博采众家之长,既反映了内容的先进性,体现了时代特色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坚持了理论创新的著作,又是一本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和教材建设方面均达到了新高度的好教材”。《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是我国20年多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成功经验总结,尤其在研究的视角和出发点上,不局限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法律关系问题。比如,对某些民族仍然保持的习惯法的应用,只是作为民族法学体系的个案和例外来研究。可见宋才发教授主张的民族法学,是与法人类学[7]法民族学少数民族习惯法学相区别的一门法学学科。该书已成为云南大学、贵州民族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等院校博士、硕士考生必备参考书和全国少数民族院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必读书。

 

三、关于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研究

 

宋才发教授在民族法学领域的贡献不仅在于他提出和论证了民族法学学科体系,还在于他致力于对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长期研究。他不仅自2000年起就在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博士点开辟了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方向独立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而且出版了《中国少数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并在国家级核心刊物《民族研究》发表的专题论文《论中国少数少数民族经济法及其研究》中,提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是中国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和正在逐渐形成的法律部门。少数民族经济法学科是民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跨学科的、特殊的交叉研究领域。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是中国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的总称。民族学与法学的结合产生了民族法学,民族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产生了民族经济学, 民族法学与民族经济学都是广义民族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族法学与民族经济学的进一步综合与分化,又产生了“少数民族经济法”这个新的、特殊的研究领域。它是在吸取了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理论精华与研究方法之后,从一个崭新的学科视角展示出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实然与应然结构,从而丰富了民族法学理论与方法体系。与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应,少数民族经济法把民族经济关系的法律现象作为其研究对象。这里所说的“民族经济关系”是指在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符合少数民族经济法规定的民族经济权利和民族经济义务关系。我国民族经济关系和民族经济利益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落后现状,实际上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不利因素。可见,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法有其存在的特殊经济条件,少数民族经济法是经济法中的特殊法律。

率先构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体系。宋才发教授构建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体系,主要由下列部分构成:一是《宪法》中有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条款是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根基;二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条款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法的主体内容;三是其他包含调整民族经济关系内容的基本法和法律,如《刑法》、《民法》、《程序法》、《婚姻法》、《草原法》和《森林法》等都规定了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变通权和保护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内容;四是关于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批准的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在各自权限内所发布的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五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是有关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地方法规。[8]

国内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从事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研究的支柱力量。在少数民族经济法教学与专业研究方向的设置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早在2001年就率先成为国内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前沿基地。宋才发教授作为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导师,目前已经独立培养了158名研究生,其中45名博士生, 113名硕士生,[9]为我国司法战线和高校法学教育战线源源不断地输送着优秀人才。宋才发教授潜心于治学与育人,在民族法学领域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观点和学术思想,深化了少数民族经济法学研究,构建了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框架,确实为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作出了突出贡献。

 

参考文献

[1][7]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大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736.

[2]史筠.关于民族法学问题[J].中国法学,1991,(5).

[3]吴宗金.民族法学导论[M].广西民族出版社,199034.

[4]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制度保障[J].学习论坛,2011,(10).

[5]宋才发.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J].民族研究,2004,(5).

[6][8]宋才发.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及其研究[J].民族研究,2005,(5).

[9]宋才发.惟寻真知启后人——我的执教生涯40[M].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