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日期:2013年10月23日
主要内容:
1.对弄虚作假违规骗购的购房人,5年内不准在京买房,对企业协助造假的,冻结全部在京项目的手续办理。
2.进一步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利润率过大的项目,将启动全额监管。
3.强化价格引导,严查变相涨价项目。对定价高涨幅大且不接受政府引导的项目,将暂缓上市。
4.进一步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
5.通过“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加大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应力度,满足中端需求和夹心层家庭需求。
6.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企,采取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
7.加强市场信息公开,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防止误导误读。
上海版新政
出台日期:2013年11月8日
主要内容:
1.落实各区县房价调控目标责任制,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2.增加住房用地供应。
3.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
4.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从不得低于60%提高至不得低于70%及以上。
5.继续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
6.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外地户籍累计纳税记录由1年增至2年。
7.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广州版新政
出台日期:2013年11月18日
一、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端商品住房供应。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中低价位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款的监控和划拨使用管理。
二、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2013年住宅用地实际供应量比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以上。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公布2014年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保2014年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2013年计划供应量。
三、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对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四、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
五、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限价继续。
六、穗府办〔2013〕14号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除此以外的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广州再版新政
出台日期:2013年11月18日
一是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的预售审批,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
二是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力争2013年住宅用地实际供应量比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以上。2014年全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2013年计划供应量。
三是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暂定对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即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年限从之前的1年调整为3年。
四是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得低于70%。
五是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将继续按国办发〔2013〕17号文的要求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深圳版新政
出台日期:2013年10月11日
一是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限贷政策;
二是确保今年普通住房用地供应在以往5年平均供地量的基础上增加20%以上,四季度还要供应约60公顷住宅用地;
三是加强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要抓紧研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
四是继续强化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
五是加大安居型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的力度,确保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六是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力度,适度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清算工作;
七是加强市场信息披露和监测工作,做好市场预期管理;
八是加强住房政策研究,加快构建符合深圳实际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