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有效融资十二法(二)


 中小企业有效融资十二法(二)

 

第二,信用担保贷款

 

信用担保贷款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

中小企业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担保公司可以解决诸如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难题。与银行相比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