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罐凉茶一场大戏
------王老吉商标之争中的法律问题
“王老吉”商标争夺战就像一部跌宕起伏的电视剧,主演为广药集团和香港鸿道(加多宝的母公司),其他演员还包括仲裁机构、法院、商标局、知识产权局等机构,当然也包括我们每个关注该事件的各个群众演员。像其他跟法律有关的电视剧一样,很是吸引观众,我们太过投入这个部大戏的身,却而忽略了事件之后的法律问题。其实,这部大戏里很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首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补充协议无效,加多宝将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可是无论是广药集团还是鸿道集团均没有公布该补充协议无效的具体的原因是什么。根据现在公开信息,裁决该补充协议无效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2004年,香港鸿道集团为了能够与广州医药集团续签“王老吉”商标使用合同,在香港分3次给了广州医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2005年以受贿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等人3000万元港币,取得了王老吉商标的20的使用权,并借广州羊城药业重组之机,成功入股新成立的广州王老吉药业集团,并占有40%多股份。
出于这样的理由裁决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的商标使用补充协议无效是否正确呢?我认为这个裁决是与法律的本意相抵触的,很是值得商榷。我们先看一下,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认定合同是否无效的时候,应该严格掌握法律的规定,而不能随意的扩大无效的理由。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的商标使用补充协议是否无效应该看是否符合《合同法》的上述规定
第一,鸿到集团没有采用欺诈和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鸿道集团向李益民行贿3000万人民币这个行为不是欺诈行为也不是胁迫行为。李虽然当时为广药集团的副董事长、总裁,但是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是否签订商标使用补充协议以及按照什么样的条件签订补充协议,也不能是李一个人能决定的,应该是广药集团的公司行为或者叫做法人行为,鸿道集团何来欺诈,又何来胁迫?退一步讲,也不是所有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构成无效合同需要在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的前提下,要损害国家的利益。广药集团经常在说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说明白一点就是我让你这个价格使用“王老吉”商标,我钱收少了(是不是收少了我们以后详细论述)。可是,广药集团是一个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本身具有独立的人格,他的利益不是国家的利益,他也不能完全代表国家利益,他只是一个企业,享有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一样的权利,承担一样的义务,不能因为是国企就应该享有特权。所以,该商标使用补充协议不应该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广药集团认为鸿道集团采用了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订立了合同,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而不是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仲裁机构也不应该因为这个理由支持广药集团关于合同无效的请求。
第二,导致合同无效的第二个理由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里的“恶意串通”的双方是指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而不是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是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没有任何串通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所以不能应为这个原因认定王老吉商标使用补充协议无效。
第三,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合法,合同目的也合法,均符合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也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要件。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本案当中,关于王老吉的使用许可合同,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相反,在市场上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王老吉”商标,是通过加多宝多年的努力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广药集团的贡献其实不是很多,在相关公众见到王老吉凉茶的时候,联想最多的是加多宝,而不是广药。现在,将王老吉商标强行收回,损害的不仅仅是加多宝或者鸿道集团,损害的也是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这样的裁决才有更大的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补充协议不应该认定为无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裁决很是值得商榷。
其次,鸿道集团申请撤销裁决胜算几何?如果裁定失败,是否还有办法救济?
正当大家都以为鸿道集团要“俯首称臣”之际,鸿道集团上演了一出“回马枪”的好戏,鸿道集团以该仲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为由,于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该裁决书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已依法立案,根据规定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我们看一下《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很明显,对于该规定中的第1、2、3项可以撤销的理由基本是不会存在的。而上述规定中的4、5、6项理由需要鸿道集团进行举证,而实际上存在这些情况的可能性也很小,由此来看,鸿道集团要想翻盘是很难的。如果鸿道集团真的能通过这个申请撤销该裁决,我们一定要为鸿道的努力叫好。
2个月之后,法院的决定下来以后,一旦鸿道集团失败,这场大戏是否就结束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213条的规定与《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相比较,多了两个条件,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同时人民法院自己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前面两个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问题,鸿道集团很可能以主要证据不足和法律适用错误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如上所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裁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在这个阶段鸿道集团很可能上演翻身好戏。
再次,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索赔是否应该获得支持。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裁决出来不久,广药集团有关人员曾称将向鸿道集团索赔商标许可使用费,最高索赔额会达到3亿之多,原因是。2012年6月6日,广药集团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助理倪依东表示,根据此前的仲裁结果将对鸿道集团从2010年5月2日起因超期使用王老吉商标所获得的利润进行索赔,索赔金额初步预估达75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来,广药集团要求收回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其根本原因是利益在作怪,而李益民事件应该只是一个借口而已。
王老吉商标最初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的时候,在市场上毫无名气,其本身的价值也很有限,每年500万元的许可费不是太便宜了,而是太高了。根据中国商标局数据查询,广药集团名下的商标多达500多个,大多数都不为人所知。在这些商标中不乏“潘高寿”、“陈李济”等老品牌。可是,这些品牌的知名度无法和王老吉相提并论。王老吉商标如此高的知名度,不是由于广药集团的原因,而是因为加多宝的多年努力,是加多宝赋予了该品牌如此高的商业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广药集团不是受害者,而是受益者,仅仅其从绿色包装王老吉获得利润就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双方约定了商标使用费,就应该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更改,既然约定了每年500万的使用费,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应该遵守,也就无权要求更多的使用费。
另外,广药集团一直声称从2010年5月2日加多宝就不应该使用王老吉商标,可能要求赔偿从2010年5月2日之后使用王老吉商标的所有利润。而鸿道集团称:“我们不清楚广药方面为什么说双方合作的最后期限是2010年5月2日,仲裁委裁定无效的两份协议中规定的是加多宝许可使用王老吉商标期限到2020年,但是仲裁委并未对双方2003年5月2日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决,这就意味着鸿道集团至今仍拥有“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可以使用到2013年1月19日。
我们做两种假设,如果广药所说的是真实的,广药业无权要求75亿人民币的利润全部归其所有,产生这些利润,不是因为加多宝使用了王老吉商标,而是加多宝公司自身努力的结果,王老吉只是一个品牌,现在该品牌本身有这么大的价值,也是加多宝的功劳,广药集团没有权利要求将全部利润作为赔偿,如果有赔偿,也只是这段时间的商标使用许可费(前提是鸿道集团没有支付过这笔费用)。如果鸿道集团所说的是真实的,广药集团就更没有权利要求任何赔偿是不言而喻的。
最后,是谁在侵权?是谁在进行不正当竞争?
6月3日,广药集团推出王老吉红罐凉茶。加多宝集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广药新推出的红罐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凉茶的包装高度相似,已经侵犯了其的红罐装潢专利权,加多宝决定起诉。面对加多宝的侵权质疑,广药集团回应表示不存在任何侵权。目前广药的红罐王老吉外包装已经成功获得专利申请受理。从现在所公开的信息来看,我们无法确定谁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是侵权的。但是广药集团的说法有失偏颇,仅仅是申请了专利,外观设计虽然不经过实质审查,但是还没有获得授权。即便是授权,还存在被人提出无效申请的可能。从公布的信息来看,广药的红罐与加多宝的红罐还是很相近似的,如果加多宝享有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广药是存在侵权的可能性的。
如此发展下去,无论是对广药还是对鸿道集团都是输家,双方后续的商标争夺战以及外包装争夺战都将继续,这场大戏将会是以悲剧结尾。可能现在号称价值1080亿的品牌会萎缩到1080元的地步,让我们期待喜剧的到来。
两罐凉茶 一场大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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