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之结构主义范式


 结构主义者对政治和社会制度长期保有兴趣,他们探讨制度背景下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追求因果解释和普遍理论。因此,他们对案例群的研究较多,关注的核心是“关系”。结构主义在马克思和韦伯开创的基础上前进。结构主义范式主要有这样的特点: 以制度和政治本身为研究对象; 追求因果解释; 追求普适性的结论; 以群体为研究对象,坚持整体主义传统; 静态研究或者比较静态研究方法。结构主义研究在中国乡村治理中是最繁荣的领域,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两个: 第一,社会学的结构功能主义对中国学界的持续影响; 第二,国家和社会分析框架的引入以及在国家和社会分析框架中延伸出的国家建构理论的影响。中国乡村治理在结构主义传统下的研究可以分为三类: 其一,乡村治理结构本身的研究。如徐勇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白钢和赵寿星的《选举与治理》等就是以乡村政治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其二,以国家与社会为分析框架的研究。如黄宗智、舒绣文、萧凤霞、杜赞奇、弗里曼等学者对中国乡村政治的研究就使用了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将小村庄与大国家联系起来并分析国家对村庄的影响、村庄对国家的作用和功能。国内学者运用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主要集中在 20 世纪90 年代以后,如徐勇的《非均衡的中国政治: 城市与乡村比较》、王铭铭的《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张静的《国家与社会》、于建嵘的《岳村政治》、吴毅的《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等。其三,国家建构理论。国家建构理论又可以分为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和国家整合理论,前者如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弗里德曼的《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弗里曼等学者的《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徐勇教授的《现代国家乡土社会与制度建构》、王绍光等人的《国家制度建设——第二次转型》、杨雪冬的《市场发育、社会生长和国家构建》等; 后者如徐勇、黄辉祥、张兆曙、程美东、朱力、李强等对政治整合的研究。结构主义研究传统将中国乡村治理结构或模式的决定因素归结为结构,包括制度结构、政治结构、权力结构、文化结构等,陷入了“结构决定论”的泥淖,忽视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偶然因素的作用。结构主义范式只见群体,不见个人; 只见共性,不见个性,因此,我们也必须对在结构主义范式下所做研究的不足保持足够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