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包销抑制“三高”发行


        中国交建的新股发行无疑是近期市场的一大热点话题。与以往新股“限量不限额”不同的是,中国交建既限定了发行数量不超过16亿股,又承诺融资额不超过50亿元。其“双限”发行模式,明显有利于抑制新股普遍出现的高超募现象。

        中国交建的发行公告显示,本次发行规模最终缩减至13.49亿股,除了换股吸收路桥建设,战略投资者认购以及网上网下发行外,联席主承销商还包销了约1.02亿股。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方式中,由主承销商包销余额的并不罕见,但在新股发行中出现承销商包销的却不多见。中国交建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现象,也是A股自2005年实施IPO询价制度以来首次出现的“特例”。

        主承销商包销1.02亿股的数量显然不少,更何况其还承诺包销部分的锁定期为3个月。尽管50亿元的融资额度同样能为承销商带来不菲的承销费用收入,但因为包销,主承销商的利益也与发行价格、与网下获配机构和网上中签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了。

        IPO市场化改革之后,新股“三高”发行之所以大行其道,除了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发行人的包装粉饰之外,主承销商(保荐人)的大肆鼓吹亦是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主承销商不参与新股配售,再高的价格也由其它投资者承担风险,更由于发行价格越高,主承销商获取的承销费用就越多,导致其在新股推介、路演过程中,为了达到高价发行的目的,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地误导投资者,从而使新股发行市盈率高高在上。

        中国交建所出现的主承销商包销现象,某种意义上也为我们抑制新股“三高”发行提供了新的思路。郭树清履新中国证监会后,力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前段时间,在以何种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问题上,市场也在改良式荷兰拍卖制与美国式招标法上争论不休。但《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标志着在A股市场中实施“价高者得”的美国式招标法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同股同价发行才更符合当前的现实。

        在此背景下,新股发行中采用主承销商包销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对于发行制度如何改革,市场中不乏提升网下配售比例的呼声。笔者建议,将提升比例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并且其锁定期提高至6个月或以上。如此,一来让承销商的利益与新股发行价格紧密挂钩;二来可以打击承销商误导询价机构报高价的冲动。当然,改变新股“三高”发行的格局,仅仅推出承销商包销的措施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进行改革,才能达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