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城乡居民收入翻番的计划,激发了各界人士的热议。收入翻番是个“质量”概念,而非“数量”上的目标,也就是说,衡量收入翻番的基准应是收入的价值,实际购买力。这一点,报告中有明确表述。
衡量收入翻番的基准是收入的价值,实际购买力,落实到个人收入如此,宏观经济也是如此。多年来,我们发展经济始终存在重数量、忽视质量的误区,实质上是忽略整个经济发展的价值水平。 “GDP年均两位数(百分比)增长,而股市却是牛短熊长,长期低水平徘徊”的事实,很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因此,经济转型,模式转化,说到底还是要落在价值这个变量上。两年前,当中国的GDP超过日本一跃成为世界第二的时候,国人冷静的态度已经说明大家对此是有清醒认识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近日有机构鼓吹四年后中国GDP超美国反遭冷落的原因。
既然明确了这种理念,那我们在制定国家经济发展计划或者蓝图时,就不该再纠结于所谓的数量增长,而应把关注的目光转向价值建设上来。对于宏观经济的价值建设,过程和内容纷繁复杂,但其逻辑起点却相当简明:一个是效率,一个是能力。前者指的是(同等风险水平下)预期收益(对宏观经济来说就是预期产出)的增加,后者则指整体抵御类似于金融危机一类的风险的能力。不管我们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政策的出发点和传导机制的起点就是这两点。抓住这两个基本点,我们的政策、方针便有了起码的落脚处,这就像一个武林高手,脚先蹬住地,然后才知如何发力。
实际上,我们总是感慨政策效果的鉴定往往过于滞后,其实本可以不这样,问题是我们要有一个具有一定效率的资本市场,一旦这个条件具备了,政策出台后,只需看看股市的反应如何,便大致可知政策取向是否正确了。
说到了资本市场,我们就不能不说到收入翻番的另一个话题,那就是翻番的路径。人们总是习惯于简单明了的四则运算,好像只要居民收入(折算成购买力)乘以二便是翻番,其实不然。在当前条件下,这个收入翻番的内容,不单单包括工资收入的增量,还应该包括资产投资的资本利得。按理说,后者不该纳入其中,因为资本利的总归是承担风险的所得,与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收入增长本不是一回事。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还要把投资利得扯进来呢?这里面有两个原因。
首先是在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的资本市场居民财富的缩水。投资有风险,而根据金融风险理论,这个风险是应该双向的(风险其实就是参照预期收益水平的盈亏离散度),而且是要有补偿的(专业上讲叫风险溢价)。但很多投资者抱怨,在A股市场投资,风险对散户(居民个体投资者)几乎是单向的,即便有点补偿,这补偿与其所承担的风险也是不相称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是投资者不成熟,而是与市场建设的不完善与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有直接关系。由于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散户投资人(其实也是城乡居民)的损失,是市场对民众的亏欠,是应该偿还的。这种偿还若能实现,其实也是对增加居民收入的一种态度。
其次,市场交易制度上的缺失使得资本市场无法完整履行职能,并且造成政策调整迟缓。这一点看起来是宏观经济的事,其实也是民众收入的事。很难想象,一个长期低(质量)水平徘徊的宏观经济会给居民收入增长带来实质性的推动。因此,也可以这么说,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深化,一方面是发展宏观经济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实现收入翻番的基本前提。
与收入翻番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话题就是税收。关于那些显性的税收,诸如个人所得税之类,各方专家的议论和分析够多了,我这里想说的是一个隐性的税收问题。上个月,我在本栏曾写过一篇“双节”期间交通堵塞反映出的金融学问题,谈到一个“为所纳之税纳税”的问题:政府用纳税人的税收建起了道路,而纳税人在道路上停车所交停车费如果没有补偿给那些没有得到这种设施效用的纳税人,而是被政府征为己用,那岂不是纳税人为自己所纳之税纳税吗?这种税负虽说是部分纳税人的合理支出,但终不能被该享用的另一部分纳税人享用,对于没有享用到公共设施效用的纳税人来说,他们的税负变成了一种莫须有的负担,是收入的负数,这显然与收入翻番的方针是相悖的。
隐性税收远不止停车费这么狭隘,细细想来,类似情况还有多少?不妨作为引玉之砖,请大家评说。而说到了税收,就不能不说另一个与收入翻番有关的话题:“到底什么人的收入应该翻番。”有人说人人都该翻番,我说不对,如果人人都翻番,两极分化的问题就不会得到解决,社会的安定始终存在隐患;有人说是人均翻番,那就更不对了,如果富人翻得多,而穷人翻得少,甚至不翻,岂不加大两极分化?因此,必须辅以税收等手段,在实现收入翻番这个大目标的同时,解决两极分化的现实问题。这也是收入翻番的重要内容。
“收入翻番”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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