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期待更加阳光


  没有IPO审核过程中发审委票决环节的阳光化,其他环节,比如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接受举报、问题反馈、及时公布IPO被否原因等环节再透明,也很难让公众在问题IPO公司出现时,相信相关发审委员绝对清白以及IPO程序不存在猫腻。道理很简单,“能够咬人的牙齿才是最需要带套的牙齿”,作为证监会发审权力的核心体现,这个阶段权力行使的透明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审核标准统一化对相关后来上市公司的行为将产生深远影响。譬如,一旦发审委IPO票决阳光化,今后拟上市公司在决定IPO时,就会更多地从自身做起,优先强化“内功”,而不是冀图在发审公关或资料粉饰上蒙混过关。鉴于中国目前正寻求IPO审核“核准制”下的审核透明化,英美等判例法国家的审判实践须说明判决及判决理由的做法无疑可以为我国发审委IPO审核过程中进行阳光化票决提供参考。具体来说,在有关部门公开IPO审核发审委票决结果的基础上,可以要求发审委对相关企业IPO项目的投票结果和具体项目的通过与否说明原因、依据,并在第一时间予以披露,这些审核理由日积月累就会变成中国拟上市企业IPO条件标准化的一部分;从长远看,这也是这些IPO审核实践中的真实审核理由将来变身IPO管理制度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