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灵
近日,重庆市人社局公布的《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许多面试细节进行了约束,比如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必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如果考生面试成绩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招聘单位还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各面试考官评判理由、评定分数。
如果不仔细阅读新闻,很容易被“标题党”所忽悠,误认为这是一大进步和创举。没错,《暂行办法》里的确有“不及格就给说法”的规定,但这一新规首先需要面对的质疑是,面试考官给出的“说法”究竟是给谁的,是有疑惑的考生还是对招聘单位有监督权的机构?从《暂行办法》的规定看,如果是考官一个人打出的“不及格”,其要给招聘单位一个“说法”,如果说集体打出的平均“不及格”,就需要招聘单位给有录用审批权的单位一个“说法”。
这样看来,“不及格就给说法”不过是内部监督的一种形式创新,并不是说出现“不及格”的现象,就要给考生一个“说法”,而只是招聘单位要给监督机构一个“说法”。也就是说,如此制度创新,还是没有跳出内部监督的窠臼。如我们所知,至少在制度层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规定,简直是多如牛毛,根本不差一个“给说法”的制度规定。可恰是在如此看似严密的制度监督之下,我们看到太多“萝卜招聘”的现象。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尴尬的结果,就是因为很多内部监督,要么是叠床架屋多此一举,要么是循环论证的自我监督。事实上,无数的事例早已证明,只有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所有的监督制约规定,只是所谓“内部规定”或者“内部监督流程”,其就很容易流于形式,反倒成为“暗箱操作”得以滋生的温床。
一些招聘中问题频现,与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拥有实质上的绝对控制权有很大关系。所以说,若要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关键是如何从制度设计上对权力进行约束和规范。毕竟,总是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才是制度给考生最好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