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媒体多次披露救人反被诬的社会新闻:热心人看到有人被车辆撞伤或其他原因导致伤病,主动上前救助,被救者事后却反诬施救者是肇事者。媒体披露的这类社会新闻中,引起需要救助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起先是由别的行驶车辆撞伤,无疑占很大比例。
对于这类社会新闻,人们每每感叹:社会道德严重滑坡、社会价值观缺失、以后不能随便救人了。对于这一类喟叹,不想在这里讨论,只就处治之道略论一二。
若全面分析此类事件的前因后果,不得不说,媒体和公众的关注点及相关剖析,视角是高度扭曲的,至少是非常片面、狭窄的。这并非说,媒体和公众谴责诬人者有什么不当;而是因为,在这类社会新闻中,媒体和公众轻易放过了此类事件中的首恶者。
回顾媒体报道过的这类事件,其共同的特点,被救助者起先被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相撞,是该事件的前一阶段。而从被人们高度关注的此类施救者反被诬的报道中,由不见提起抓获撞人者可知,真正的肇事者不仅撞了人,而且肇事后逃逸。无疑,这样的肇事且逃逸者,更应受到谴责,一旦抓获,经济上必须付出代价,性质严重者应依法受到刑事处分。
抓住这一类肇事逃逸者,自然有难度。但是如果在公众的眼里,肇事逃逸反而成了一件不值一提的事、不算重大违法行为、甚至似乎肇事逃逸成了可原谅之事,无论从法治角度还是从社会道德角度,这才是真正可怕、可叹的事。
就当前中国的现实而论,如果把眼光放得阔大些,机动车肇事撞人后逃逸者,必定不是一个小数目。其中的尤为可恶者,为免使自己被受害人认出担责,反将受害人杀害,如药家鑫之流,在当今中国也绝非药家鑫一人。
确实,反诬施救者不仅不道德,也理当承担诬人的社会代价,其中的明知非其所撞却有意诬人者更为可恶。但平心而论,也有属于被撞得人五人六时的误认。真正作下祸根的,无疑就是肇事逃逸者。
社会怎样应对救人被诬和肇事逃逸事件呢?认为主要依靠道德自律或说教,例如倡导倡导和谐,能够根本上解决此类事件频发现象,这是不折不扣的幻想和自欺欺人。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不可能实现。历史上从无这样的社会,今后也绝不会有这样的社会。例如,无论是中世纪宗教势力极盛时期的一些欧洲国家,还是现当代宗教权力很大的一些国家,似乎教义和不容否认的若干社会道德就成了社会的主宰,事实上却十分明白:对违反此类社会秩序的暴力惩罚是何等严厉和残酷。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是依靠国家机器和巨大的行政力量。道德、宗教、思想等意识形态的事物,毕竟是居于从属地位的。
与现在讨论的主题密切相关,社会建立在实质性的而非思想、道德上的制约关系,才是基础性的制约关系。经济和法律互为条件的制约,就是实质性的基础制约机制。绝大多数肇事逃逸和施救被诬事件,属于民事责任范围。肇事损害赔偿和肇事逃逸赔偿一望而知;施救被诬赔偿包括名誉受损和精神损失赔偿。其中有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往往也更大。民事责任的很大部分就是经济责任。实际问题在于,多大的经济责任才较适当呢?
前年曾去日本旅游,导游是日裔华人后生。记得他在介绍日本社会时,异常明确地谈到:在日本如因驾驶员责任发生车祸,个人赔偿责任极重,以至到了要赔三代的地步。当时虽未向他询问具体细节,但大体而言当不致失实。
中国虽不能照搬外国,但共同性社会事务处治上的借鉴实在既必要也重要。这还因为,当中国社会整体还处于十分贫困状态时,也就不具备个人经济责任严厉追究的前提条件。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持续发展,社会的法治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现在的中国,就急需加大民事行为中的损害者的经济责任。
只有当严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依法得到惩处;受损者不仅伸张了正义,而且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也得到与受损程度相称的赔偿,社会公认的道德才有扎实的根基。这一切,只能经过持久的实践来达到。
2011-11-16
救人被诬和肇事逃逸的处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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