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工程款的普通民事诉讼案,揭开一个鲜为人知的内幕:法院查封的土地被卖了。这份买卖协议有效吗?
(有关详情可看有关报道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611/20/t20061120_9498764_1.shtml
http://news.sohu.com/20071108/n253134677.shtml )
围绕“有效”还是“无效”,一场长达10年之久的诉讼拉开了序幕。其中的血腥、玄机、腐败、罪恶,让人瞠目结舌。
有人为此送了命,有人为此丢了官,更有些国土部门的领导为此被判了刑。……
台州中院2003年10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2004年6月10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的“浙民一终字第280号”终审判决,台州中院一审判决被撤销。并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第三人申诉,被浙江省高院驳回。
应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民事裁定,2006年10月20日,浙江省高院作出“浙民再终字第4号”判决,将“浙民一终字第280号”撤销,维持台州中院一审判决。
今年的6月18日,浙江省高院根据本院审委会的决定,再次提起再审。原因是本院审委会经对本案的讨论认为有问题,经审委会讨论决定,院长签字再审。
作为本案被告海南昌台公司的代理律师,参加了6月18日的开庭。三方当事人围绕转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高院(2009)浙民再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06年10月20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的“浙民再终字第4号”判决书,并认定土地买卖合同无效。
原以为,这个历尽8年之久的诉讼可以从此结案。没成想最高法院再次下达裁定直接“提审”。
在最高院的法庭上,(最高院法官称:这不是开庭)我作为原审被告的代理律师指出:
我们认为:
一、本案围绕合同有效、无效已经四次判决,其中一次再审申请被驳回,两次再审开庭审理。实没有再次审理之必要。
1、台州中院(2002)台民一初字第115号判决书,日期为2003年10月15日,认定合同有效。
2、浙江省高院(2003)浙民一终字第280号”判决书,日期为2004年6月10日,撤销台州中院人民法院(2002)台民一初字第115号判决,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3、浙江省高院(2004)浙民监字第258号驳回再审方辉等三人的再审申请,日期为2005年1月30日。(这是第一次申请再审)
4、最高法院(2004)民一监字第438—2号民裁定书,日期为2006年3月9日。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这是第二次申请再审)
5、浙江省高院(2006)浙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日期为2006年10月20日。撤销浙江省高院浙民一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维持台州中院(2002)台民一初字第115号判决。
6、浙江省高院(2008)浙民监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日期为2009年1月4日。浙江省高院审委会经对本案的讨论,认为有问题,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这是第三次再审)
7、浙江省高院(2009)浙民再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日期:2009年11月30日。一、撤销本院(2006)浙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本院(2003)浙民一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即“确认昌台公司与方辉、方耀、陈国强于2001年5月9日签订的《关于临海市东洋镇红脚岩二期围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必须要说明的是,这一次的再审,是在浙江省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成立联合调查组,在对方哲富(方辉之父)等人故意杀人、土地买卖等案展开调查时,查明了发生在这块土地上的血腥、腐败、罪恶。在判决和处理了当地多名法官和国土局的官员后,浙江省高院作出这一裁定和判决。
二、原审第三人方辉等三人以畸低价取得2400亩土地,直接侵犯了海南昌台公司的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为了闯过临海国土局的关口,申诉人(方辉等三人)与王素萍串通谋划,分头对国土局的要人进行贿赂,打开了“国土门”,正如临海国土局地籍科尹科长在拘审中交代的那样,“他明知道这块土地被查封了,却装作不知道”,有了金钱的力量,国土局对于违法转让协议竟然能快速的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就将土地确权给了原审第三人方辉等三人。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本案历时九年之久,几经反复为何?今天我们找到了答案。王素萍提供的材料和临海市法院对林玉辉等的判决,以及一些法官和政府官员的落马,使我们清楚的看到了这一恶意串通背后的腐败和罪恶;也使我们明白了这一违法行为为什么能得逞的原因。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腐败和罪恶的揭露,使的这一违法行为得以得逞的真相大白于天下。
三、对于本案的审理我们认为浙江省高院(2003)浙民一终字第280号”判决和浙江省高院(2009)浙民再字第32号民事判决,是正确的,即“确认海南昌台公司与方辉、方耀、陈国强于2001年5月9日签订的《关于临海市东洋镇红脚岩二期围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一)所谓昌台公司与方辉等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发生于法院对该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依据我国民诉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是不得转让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
(二)浙江省高院(2006)浙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以“再次转让登记行为发生在土地使用权解封以后”为据,而认定其有效。这是极其错误的认识。一个违法行为,其既已被认定和终止,那么,为此所做的一切都将被否定。王素萍和方辉等人的行为既因违法而属无效,则该行为已不再存在,对不存在的虚无行为,何能再有加诸任何作为的可能性?也就说,一个违法的、已被消灭的行为,不可能产生“正确”的结果。
( 三 )事实和证据告诉我们,2001年7月25日,临海市土地管理局发出临土发(2001)12号文件,收回了临土发(2001)5号关于红脚岩二期围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的通知。收回的原因即是因为这一买卖行为的违法。这一收回的决定实际上就是宣告了这一买卖的消灭,从而使得案涉土地恢复了原状,回归到海南昌台公司。而就在同一天,王素萍因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直至同年的12月12日被判处缓刑才获得自由。我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这半年的时间内,方辉等人又是如何再次获得确权?临海市国土局又是如何给予确权的。
基于以上的陈述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审第三人方辉等三人的 再次申诉完全是一种缠讼,最高法院不应再予受理。
最高法院的提审终以撤销浙江省高院(2009)浙民再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为结局。
对于这么一个几经申诉,并多次判决的案子,最高院为什么还要直接“提审”?这里面究竟是否有什么名堂?我不得而知。不过有一句话我清晰地记得,当浙江省高院判决认定涉案土地买卖无效时,原审第三人方辉的父亲在浙江省高院大门外喊道:大不了再花200万。
钱,真的是万能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