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公布,摘要如下:
●正式确立以区为主征收体制
●旧城改造补偿标准扩至全市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搬迁奖励不超过评估价15%
●旧城改造实行两轮征询制度
先公示补偿方案再决定征收房屋
行政强拆将走入历史,以区为主的征收体制将正式确立。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经过20多次反复修改后出炉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国务院今年初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意见》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意见》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先行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从而保障被征收人更早地掌握和了解到相关信息。
同时,考虑到旧城改造涉及面广、人数多、征收补偿情况复杂的特点,《意见》对旧城改造项目从程序上作出特别限制,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以产权户数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广州昨日正式出台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除了明确规定实行市场化的补偿标准,补偿加奖励不超所处区位一手房价外,还在搬迁奖励、房屋价值评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广州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同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名录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同时,市拆迁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旧城改造中仍实行两轮征询制度。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强调,《意见》自 2011年9月6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适用《意见》。
点评:这个新的征收与补偿意见一出台,引起媒体极大的关注,多家媒体就此对我进行采访,话题主要有这么几个:一是为何要出台这个拆迁补偿的意见?二是与以往和国内其他城市有何不同?三是新的补偿标准会不会推高房价?四是有何亮点?其实,这些问题在上述报道中都可以找到。我在此仅想谈谈我对这个意见的一些看法。
我对广州的拆迁补偿的做法关注多年,我认为这一次的意见是比较完善和可行的,而且是在近几年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归纳而形成的,具有人性化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但我对国内其他城市拆迁补偿的做法则缺乏研究,所以很难做出横向的比较分析,只能结合广州在拆迁补偿上不断完善的发展方面作一些纵向的分析和比较。
早期广州的拆迁补偿是不统一的,政府有政府的做法,开发商有开发商的做法。可以说,采取的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做法,五花八门,缺乏规范和统一的标准。后来虽说逐步转由政府主导征地拆迁,但指导思想并不是以人为本、以民为重,而是尽量以较低的成本取得土地和房屋产权,因此常常会有以势压人、强势拆迁的行为发生。
再往后虽然也提出要按市场价来补偿,但往往补偿的标准偏低,令许多被拆迁的业主怨声载道,但又无法申诉。近几年情况大为好转,补偿标准越来越合理,许多城中村或被拆迁的区域的业主甚至盼望政府尽快拆迁,以便获得高额补偿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
但同时也存在补偿标准难以统一规范,有些钉子户漫天要价,如果不满足其条件就无法按期开发,而要满足其条件不仅对其他业主不公平,而且还会增大开发成本。我认为新的补偿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对于个别极端的钉子户,可能还是要辅之以依法而行的强制拆迁。
总之,我认为新的拆迁办法应该不会推高房价,反而有利于控制拆迁成本,可以使拆迁补偿更加合理,也可以使得拆迁补偿更加顺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拆迁难的问题,加快城市更新改造和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广州拆迁补偿制度将更加规范和可行
评论
20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