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红利如何分


  国企的所有权归于全民,其红利应该分配给谁,如何分配,这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而现实中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国企的病症主要表现为,要么效率低下、效益微薄,要么收入、利润、规模突飞猛进。但是,不管出现了哪种情况,老百姓都无法获益。另一种情况是国有企业过多占有经济资源,造成对民营经济的挤出效应,同时,并没有起到填补民营企业退出而出现的就业空缺。从这两年出现的情况来看,后两种问题特别突出,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了。

  最近国资管理部门又提出了央企分红权试点,作为一种经营激励手段,仍然未触及国资问题的病根。个人理解,似乎是希望借此能让国企提高经营绩效。这种试点,很有可能出现国企改革初期的厂长经理承包制时的问题,即国企管理层出于私心,即便能够提高经营效率,经营成果也将主要装进私人腰包,而造成收益分配上更大的不公平。同时,这样的激励也容易导致国企管理层有更大的冲动攫取社会资源,进一步恶化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按照委托代理的原则,国企的产权归全民,管理层和员工都只是受托管理和经营企业,他们可以市场价格获取劳动回报,但并没有剩余收益索取权和所有权。在国企红利面前,国企员工具有和其他公民完全一样的索取权,并没有任何特殊或优先的权利。从理论上讲,没有产权的管理层和员工,未必能够做到尽职,因此普遍存在代理的道德风险。解决之道也在于产权上的改造,这是国企改制的理论依据。

  现在看来,能改制的国企基本已经变成了混合所有制或者民营企业,大型国企的改制处于难进难退的境地。即不能私有化,又不愿意切分让其归于每个公民。笔者相信,对于当今公有制所表现出的“全民所有”的“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体现为“全民所无”的所有者缺位,这是容易形成全社会共识的。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实际上只是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私产”,其收益被某些群体所瓜分,其垄断造成了与民争利,其成本却完全由全民买单,这样的公有制,显然没有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当前面临的社会不公、贫富差距过大,造成的根源是什么?我同意吴敬琏先生的判断,根源就是腐败和垄断。这不是部分学者的看法,也应该是全社会的共识,我们的政府并非不懂这个道理,而是缺乏有针对性地改变这种状况的政治魄力和决心。

  笔者的观点是明确的,即国企的红利属于全民,应该由全民分享。至于分享的方式,可以进入专户,比如社会保险基金,还可以有所创新,比如设立“全民信托基金”,这是一种新的“全民所有制”具体实现方式。其实,这个思路几年前已经有学者陆续提出,比如崔之元,陈志武,胡光等人,而在美国阿拉斯加州也有非常成熟的实践案例。

  国有资产的分配改革,无论在意识形态还是操作层面上,应该并无主要障碍。马克思主义所说的PUBLIC OWNERSHIP,不应该被翻译成“公有”,其实,“共同所有”才更接近原意。汉语词汇博大精深,也很容易产生多义性。英文中的PUBLIC,是指公众,民众,社会全体成员,而“公”在汉语中意思更倾向于指权力主体,比如各级政府和集体组织。

  其实,我们谈论并践行了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实质是斯大林主义体制,而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所提倡的社会主义。社会上部分亲左或“左倾”人士们死抱不放的所谓主义,离真正的社会主义相差甚远。改革开放前,我们在全面学习前苏联时,其实是全面承袭了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其核心是“公有制”,这一对马克思主义所提的PUBLIC OWNERSHIP的“理论创新”,是值得商榷的,而不是真理性认识,更不应该成为亲左或左倾人士头脑中的教条或给别人随便扣帽子的工具。如果我们不能认清这个问题,就根本无法开展清醒的理性的严肃讨论。

  国企红利属于谁的问题搞不清楚,再搞一套面向国企管理层和员工的分红权激励,是走上了与国企改革背驰的道路。国企作为一种特殊的共有制企业,与产权私有的民营企业并无本质区别,企业的管理者和员工只是产权所有者雇佣的劳动者,给予市场价格的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按绩效考核标准提交工作成果。并不能因为他们是国企员工的特殊身份,就拥有了分配属于产权所有者的劳动果实的权力。而且,作为全民所有的国企创造的财富,并无理由在国企员工这个小范围内私自分配。这是一个非常简单易懂的道理,某个国企的内部员工分配国企红利的行为,如未经过国企产权全体所有者的同意,即属于非法的侵占资产,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