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手段遏制公捕公判


  以立法手段遏制公捕公判

  建设法治国家早已被写进了我们的根本大法,于是,依法治国成了一个极其响亮、极为诱人的口号。如果我们做一个设问:依法治国最大的障碍是什么?或许每个人都能列出一长串的问题,而每一个问题都有深刻的道理。相比之下,一切反法治的行为显然是对法治的最大破坏,被学界人士视为法治社会毒瘤的公捕公判,就是一种典型的反法治的行为。

  将公捕公判视为反法治的行为,相信地方权力部门不以为然。新闻媒体每一次对此类行为提出批评时,总是能听到他们振振有词的理由。去年湖南娄底的公捕大会,娄星区政法委副书记潘汉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全国各地都在搞,这说明(公捕公判)是个好东西,有它存在的道理。”“我从事政法工作近30年了,自1983年严打以来,我觉得这是一种好形式。”

  潘汉平曾经担任过律师,不可能不懂法律,假如他现在仍在从事律师工作,他会赞同公捕公判这种打击犯罪的形式吗?或许,当他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时,他会为程序正义、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尊严据理力争。但是,他作为官员的时候,为什么会对这种明显违反法治精神的行为辩护呢。

  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公安分局副局长付凯军说:“这是一种现身说法的方式。”不管是潘汉平还是付凯军,他们对公捕公判的理解都是正面的,一个认为公捕公判“是个好东西”,一个认为这是在进行“现身说法”。那么,公捕公判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好东西”?它又能产生怎样的“现身说法”的效果呢?

  如果公捕公判“是个好东西”,且能发挥“现身说法”的作用,就一定是符合法治精神,值得张扬和传播的打击犯罪的理念。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公捕公判———地方官员也常常以此为理由进行辩解———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事实上已经包含了禁止用公捕公判这种非理性的方式逮捕或者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道理很简单,公捕公判由于其本身的特征,必然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侮辱,这里就会形成两种情形———首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尚未经过法院正当程序的审判,理论上仍是无罪之身,倘若由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而被宣告无罪,有关部门是否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其挽回名誉?其次,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在实体审理时将会被定罪,成为罪犯,对罪犯是不是就可以侮辱呢?

  对犯罪的人能否侮辱,实际上就是对公捕公判合法性的重要评判标准。如果对犯罪的人可以侮辱,推而广之,为了迅速侦破案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及时惩治犯罪,对犯罪嫌疑人就应当采取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各种手段,而不必强调程序正义。

  纵观人类社会,古今中外,刑法(刑罚)从野蛮一步步走向理性,走向文明,其中的一个标志是将犯罪的人看作具有人格尊严的人,即使要追究他们的罪行,也必须通过一系列正当程序,而不是将其打倒在地,再踏上一脚。从这个意义上说,湖南祁东、娄底等地组织的公捕公判大会,将犯罪嫌疑人挂牌示众,甚至变相游街,就是与正当程序背道而驰的反法治的行为。

  将反法治的行为视为“好东西”而“现身说法”,其结果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非理性,摧毁法治社会的根基,倒退到街头公审的蒙昧时代。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不能等待官员们道德觉醒后,再去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应当通过立法的强制性手段,强迫官员们用法律治理社会。具体到公捕公判问题,可能考虑的选择是,在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和审判环节的条款中分别增加禁止性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禁止将犯罪嫌疑人在公开场合示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固定的法庭内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审理刑事案件。同时,在刑法中增加针对逮捕和审判环节故意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示众的侮辱罪,从而彻底铲除公捕公判这个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