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意见》称,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俗称利滚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庆高院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总体上并没有超出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解释。早在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就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重庆高院的指导意见唯一出彩之处可能就是支持出借人对复利的请求权,不过对复利请求权的支持也很有限,因为复利也是被计算为本金产生的利息,而约定利率是不能超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
可以说,重庆市高院的指导意见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影响非常有限,并不会出现像有些观察家所说的“此举会进一步繁荣民间金融”。那么,为何媒体对此大为关注,而且坊间议论纷纷?在我看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重庆高院的这个指导意见满足了人们对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想像。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利滚利”往往是和“为富不仁”联系在一起的,民间借贷也多被视为“放高利贷”而被否定。此次重庆高院认同复利,在某种程度上为“高利贷”正了名,有助于消除民间借贷的负面形象。民间借贷本来就是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若非事出有因,谁愿意去借那些利率高达三四分的款项?很多与借贷毫无利害关系的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指责高利贷,但是他们为何不去帮助那些借贷无门的人?事实上,以较高的利息向对方借款,对应的是需要承担的高风险。
由此可见,与其不遗余力地抨击高利贷,打击民间借贷市场,还不如放开民间金融市场,让更多的资金去帮助那些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个人和企业。如果开设民间银行目前暂不可行,那么放开民间借贷市场,废除对利率的限制应该是立马可以做到的事。实际上,在经济学上论证小额贷款需要更高的利率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因为同样的一笔贷款,都需要相关的资信调查,需要付出成本,但是由于贷款的金额少,同样的利率下它的收益更低。也正是因为收益的原因,传统的银行往往更青睐于大机构,而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持消极态度。
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实际上完成了很多金融机构都不愿意做的事,在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资金融通上付出了诸多努力,并有很不错的效果。但是很遗憾,它们的行为却要受到法律和道德上的双重歧视,这实在不是一个好现象。严格地讲,重庆高院“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意见也有瑕疵,因为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就决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既然银行同期利率已经不设限,那为何又有4倍的限制?
事实上,民间借贷者早已知晓一旦发生借款纠纷,高于银行利率4倍的利率不会被法院支持。但是由于资金紧缺,在借贷中高过银行利率4倍的案例屡见不鲜。既然法院不支持那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利息,市场上就会相应诞生类似执行“正义”的机构。于是,在民间借贷市场繁荣的地方往往会活跃着一些灰色机构来为放贷人主持“正义”,这对于本为正常的民事行为来说,实在是一个莫大(博客,微博)的讽刺。
要盘活民间金融,仅放行高利贷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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