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村庄选举的困境与实践


转型期村庄选举的困境与实践

刘涛

村民自治为标示的体制改革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建构一个凸显农民价值与权利的社会。这种社会的建立不能够简单依附于国家行政权力,而要把这种“共同意识”纳入规范性和机制性的社会实践框架之中,逐渐培养农民的参与意识、责任意识与民主意识,使自我治理的乡村社会的建立,进入一个依靠机制诱导而非靠行政强制的时代。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三农”问题的背景下,农村政治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而村民自治则是农村政治研究的切入点。村民自治已经过了30年的风雨历程,其所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并存,但是不能否认村民自治制度及其带来的民主选举模式已逐渐成为一种共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相关问题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但是经过10多年的磨砺,中国的村委会选举已经走向“常态化”进入“平稳期”,选举模式也正经历从“有候选人选举”到“无候选人选举”的变革。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制度文本在实践中呈现出多种形态,其“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自治内容使农村发展获得了极大的制度空间,也提升了农民的创造能力。但是回顾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困境。

  恶人治村与乡政府操控选举

  以“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为表述特征的“三农”问题日益积累,国家为了延续改革路线的合理性,一举免除了延续几千年的“皇粮国税”,希望由此化解乡村的干群冲突危机,增强国家的合法性,并彻底卸掉引发乡村治理混乱的根源。从现实来看,取消农业税后固然减轻了农民负担,获得了更多的政治性承认,却使村委会对国家的依附性增强,村委会成为“准政府机构”,村民自治不断行政化。这导致村委会日渐脱离农民,游离于农民之外的制度也成为乡村灰色势力所利用的工具,乡村恶势力参与拉选、贿选、霸选的情况时有出现。

  为保证选举 的公正、公平,选举出村民满意的当家人,国家的选举制度日益严谨、规范,更为复杂化,这样可以尽量在选举程序上保证村民的认同。在选举中我们往往认为只要按程序办事,村民就会选出自己满意的当家人,实际却往往与之相反。选举规则的刚性化带来了村干部选择上的难题,如果严格按照选举程序选干部,村庄内部的门 头势力就会靠拳头说话,门头大的家族会掌握村庄的选举规则,让本家族的人选上,程序上看起来很合理,实质却受到了各种家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的威胁,选举出来的人就会仅为本家族的人办事。一旦恶人治村,则会让村庄的治理危机出现,甚至爆发群体性事件。在村选举中,乡镇政府要考虑让村庄的能人或者乡镇政府“中意”的人被选上,在选举中乡镇就会有意地暗示村民的投票意向,保证选举的最终预期。但是乡镇政府的这种行为导致村民对选举的期待不断减弱,越来越多的村民对选举失去信心。

  农民的民主诉求在提升

  村民自治的 实践既是一种治理技术,又是构建国家认同感的方式,国家极力通过村民自治来构建新的文化网络关系实现农民对国家合法性的认同,同时以农民自我发展的方式实现对乡村社会的低成本治理,因此它是现代国家建设过程的一个必然选择。但是一方面由于在中国缺乏独立的公共生活空间和历史基础,没有独立于国家外的市民社 会阶层,小农的分散性难以自发形成坚实的组织体系,因此没有能力表述需求、行使权利,村民自治就很容易转换为单向度的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尤其在乡村社会内部,地方性规则与国家正式权力、乡村自治与国家政权目标、村民自我建设与政治考核体制等并存,致使治理技术的变革很容易失去其原有之意,民主技术仍然很容易依照惯习归依于国家权力,导致村民自治形成上述困境。

  要有效化解这种困境,就必须对当下乡村社会的现状进行正确的判断。通过最近十多年的持续性调研,我们认为,自2000年 以后,中国农村发生了历史性巨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社会的边界日益开放,农民的流动性增加,生产和生活方式日益现代化、城市化,城市与乡村、传统与现代日益融合,致使农村社会基础发生了巨大改变,农民的价值观被重新塑造。农民在打工、教育和电视传媒的影响下,逐渐脱离了乡村社会,有了城市化、现代 化的权利观念和民主意识。农民的民主意识日益增强,权利意识不断高涨,这客观上为村民自治的建设提供了群众基础。乡村社会结构之变使得传统社会的联结方式不断瓦解,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社会联结方式日趋嵌入农民的生活之中。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不仅是一个部分农村变成城镇,部分农民变成市民的动态过程,而且还是一个传统小农变成现代公民的漫长过程。

  改革目的——凸显农民价值与权力

农村社会的 巨大变动,需要国家积极回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充分把握住这一历史性机遇,尊重农民的民主诉求,还权于民。基层政权应逐步放弃风险最小化的治理逻辑,真正地转变政府职能,完成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加大国家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实现农村的社会建设承诺,在医疗、卫生、交通、基础服务上实现城乡均 等化,建立新型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将村民委员会塑造成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真正连接纽带,使国家治理回归乡村社会本身。同时积极培育农村自治组织,通过鼓励农民合作完善自我决策、自我发展的能力,彻底使村民委员会从行政事务中超脱出来,保持其自我发展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村民自治为标示的体制改革的真 正目的,就是要建构一个凸显农民价值与权利的社会。这种社会的建立不能够简单依附于国家行政权力实现,而要把这种“共同意识”纳入规范性和机制性的社会实践框架之中,逐渐培养农民的参与意识、责任意识与民主意识,使自我治理的乡村社会的建立进入一个依靠机制诱导而非靠行政强制的时代。

(作者单位:郑州市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