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为何可以且更应该成为政府行政者
--法理社会中的女性角色
一、前言
迄今人类展现的是父系社会,其中,男性控制了社会资源,从而也就控制了公共权力,而女性则处于从属和依附的地位。古希腊大儒亚里士多德就说:“自然界总是力求创造男人,它只是在力不从心或是偶然场合才造出女人。”启蒙运动先驱卢梭也说:“妇女被创造出来就是为了听命于男人。因此妇女自幼年时起就应该学会容忍,甚至不公平也要容忍。”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女性往往被视为智力低下者,它无法理性地思考问题,而容易会受情绪的支配;进化论创始者达尔文就指出:“男女两性在智力方面的主要差别在于:男人随便从事什么,都能够比女人达到更高的程度。”正因如此,长期以来,公共领域的岗位尤其是国家重要职位都是男性担任,而女性往往只是做一些次要的辅助工作,哲学大儒黑格尔就说:“女人一旦当政,国家随即就要遭殃。”但近20、30年来,形势显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了公共领域并担当了越来越大比例的职位,甚至成为国家的领导者,这在北欧诸国非常普遍,甚至南亚诸国也有很多女总理、女总统,东亚社会也开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女性领导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转变呢?这种转变是合理的长期趋势还是一种短暂现象?本文就此作一阐述。
二、公共职位人员的品质要求之辨析
从根本上说,制度健全的国家或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而不同职位往往又存在对知识技能和人格秉性的不同要求。就知识技能而言,一般地,在私人领域中,只要具有高度理性和充分信息,个体就可以充分实现他的利益最大化;但与此不同,公共领域涉及到的问题是整体性的,不仅涉及到复杂性的自然因素,而且涉及到冲突性的利益因素,从而解决起来要艰难得多。正因如此,早期学者把处理公共领域事务的法律等置于自然科学和人文艺术之上,认为它需要更高的人类理性。就人格秉性而言,一般地,公共领域的职位关系到广大社会大众的利益,需要调节社会大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又需要具有较高社会性的人士来担任;穆勒就强调,“一个拥有信念的人所拥有的社会力量等于99个只算计利益的人的社会力量”。正因如此,从苏格拉底到穆勒都建议给予那些拥有“精神优势”的个人以额外的发言权,从而使他们对政治过程有较大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领域的职位应该由社会精英来担任,而所谓社会精英的具有这样两个特质:一者,他根本上不以个人私利为念而关怀社会整体利益,从而是具有强烈社会责任的人士,而不仅仅是指在某方面成功或者具有影响力的人士,因而社会精英在某种意义上是指那些具有较高社会性的人;二者,由于要处理整个社会的事务需要渊博学识,能够认识到人类社会现存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取向,因而社会精英在某种意义上是具有那些具有较高理性的人。也就是说,像总统、首相、议员乃至一般公务员等占据公共领域职位并处理公共领域事务的人,都应该具有广博的专门知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这也就是传统儒家强调的既才能卓越又品格高尚的圣贤,是儒家推崇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请命、为往圣继绝学、为天下开太平”就是社会精英之写照。
一般地,只有这些具有高度理性的人才可以洞悉社会的内在秩序,如卢梭所说,“现代哲学家只承认法是为有精神的生灵制定的规则。……他们把自然法的权限限于惟一一种具有理性的生物,也就是说限于人。但是,……如果不是一位思维缜密的推理家,不是一位学问高深的玄学家,就不可能理解自然法,因而也无法遵守它。这正说明,人类社会为了建立社会,肯定运用了一些智慧,也只有寥寥数人才可能有,而且他们还得费很大气力才能获得”。正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往往依赖于理性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精英,正是由这群精英把他们的思维传授给理性程度低的人,从而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同时,正是由于只有少数人才能首先洞悉自然秩序,那么他们就有引导社会发展的能力和责任。例如,Z.鲍曼就写道,“哲学家们是被赋予了直接接近纯粹的、没有被狭隘的利益所蒙蔽的理性通道的群体,因此他们的任务就是发现哪些行为是指示明智的人去做的行为。发现以后,他们就与‘人们熟知’的权威一起将结果传达给理性天赋不够、不能自己发现的人”。在很大程度上,这也就是柏拉图所提出的哲学王和理想国之基本思想:在古代社会,它要求给予那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知识素养的人更多的参与国家治理之权利,自古以来的大多数学者如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穆勒、马克思以及哈耶克等人都主张贤人政治和专家政治;在现代社会中,它则以普遍的民主选举制形式得到更大程度的贯彻,事实上,民主选举的结果往往是选择才能高者,领导社会的也主要是经验丰富的长者。
同时,即使就那些公共领域中的职位而言,它们对人才特质的要求也存在很大差异,在这里可以再次审视柏拉图有关“哲学王”和“武士”的职责界定和人选要求。柏拉图国家由哲学王统治,并不意味着是由哲学家来对社会事务进行直接管制,而是指整个国家的运行建立在哲学家制定的制度的基础之上,这些哲学家类似于当今的议员;同时,社会制度的有效贯彻和维护保障则由武士阶段来执行,即那些总统、内阁官员以及军队、警察等。正因如此,作为为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发展立规定制的“哲学王”(议员、委员和代表们)与执行既定之法并使之有效贯彻的“武士”(总统、总理和行政官员)这两个重要公共岗位所要求的资质就存在较大差异:一者,为“天地立心、为生民请命”的“哲学王”(立法者)应该具有广博而高深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社会责任,这种资格必须通过考核程序;二者,协同个体利益、缓和社会冲突的“武士”(行政者)必须拥有高超的管理艺术、拥有克服困难的毅力,这种能力往往可以在选举中利用大众的偏好而呈现出来。一般地,“哲学王”所具有的社会认知和社会责任往往需要社会阅历的长期积累,因而能够担任这种职务的人往往是德高望重的长者;相反,“武士”所拥有的社会亲和力和控制力往往在于其天生的气质和魄力,因而能够担任这种职务的人往往是意气勃发的年轻领袖。也就是说,作为“哲学王”的立法委员必须通过某种考核而具有某种特定资格,而不能是由简单的民主选举产生,更不能是由某些行政者“钦点”,否则就成了拥有强大“影响力”的武士了。
不幸的是,在现实世界中,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立法的“哲学王”和执法的“武士”之特质要求搞颠倒了,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英国等国的民主体制要成熟得多,这些国家的议员和行政者比较符合所要求的那种特征;相反,其他一些新兴民主国家和地区的民主制度则完全走偏了,导致了一些无知又充满斗性的“武士们”占据了立法席位。事实上,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主要不是大学教授而是文体明星以及电台主持更容易成为议会议员、立法委员、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例如,在俄罗斯,2007年年轻的体操运动员卡巴耶娃和霍尔金娜以及拳击运动员卡尔波维奇都转而成了国会议员,其中24岁的卡芭耶娃曾为色情挂历,而卡尔波维奇则《花花公子》杂志拍过半裸照片;在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亲自挑选四名美貌火辣的演员或模特竞选欧洲议员:36岁的安吉拉.索齐奥曾经是全球知名选秀节目《老大哥》意大利版的参赛选手,芭芭拉.马特拉是前意大利小姐参赛选手,埃莱奥诺拉.加焦利是意大利家喻户晓的电视明星,卡米拉.费兰蒂则是肥皂剧女明星;在台湾地区,高金素梅、李庆安、余天等众多立法委员早先也都是文体明星以及电台主持等出身。为什么民主社会中会出现如此之多的人才非其所用的现象能?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影响力而非才能依然成为选举的决定性因素。一般地,这种影响力的来源是多因素的,可能是因为在特定领域做出了贡献而成了公众人物,也可能是金钱势力、政治势力乃至传统势力的转移。正因如此,如果传承了他人的某种影响力,也就容易在选举中获胜,表现为政治的家族化和裙带现象,这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普遍。
哲学王和武士之倒错现象典型地呈现在当前台湾地区:一方面,立法委员是选举产生的,而且基于迥异意识形态的政党争斗,一些冲劲有余而理性不足的年轻人就被选进了立法院,结果就导致了立法院不时地出现打斗之类吸引眼球的闹剧,却无法心平气和对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发展进行交流及规划;另一方面,行政机构各部分的负责人或者政务官主要来源于各大学的校长、教授以及名嘴,他们虽善长社会制度的长期规划却并无多少管理社会的实际经验,结果就导致了行政上的效率缓慢和改革魄力不足,这正是马英九政府饱受批评的重要原因。而且,政务官和地方官员都与具体实务打交道,具有相似的特性要求,从而这些岗位上的人才也具有应该较强的流动性:地方官积累了一定的实务经验和管理艺术后可以到中央部门任职,从而可以将他们所积累的阅历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同时,中央职能部门的政务官退下来后也比较适合到地方任职,这样可以继续发挥其在整体规划中所扩展的视野和阅历。相应地,立委与大学教授都致力于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对社会发展关系的整理,具有相似的特性要求,从而这些岗位上的人才也具有应该较强的流动性:教授在学术造诣和对社会思考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之后就可以进入立法部门,这样有助于将其较为成熟的理论赋予实践,从而更积极地发挥理论研究的价值;同时,立委从立法部门退下来也比较适合进入大学教书,这样他可以对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从而也就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理论。然而,在当前的台湾地区,这两类人才的流动渠道也完全混乱了:立法卸任后主要处所不是大学,而是竞选地方官员或者进入国营企事业等;而马英九挑选的那些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政务官甚至大多都不敢去地方竞选,而热衷于回大学教书。
正因为长期以来现实社会中哲学王和武士的角色颠倒了,那些取得公共领域重要岗位的人往往不具优势,从而也就根本不能实现古人所倡导的“在其位尽其事”。一者,充当“哲学王”角色的议员们没有能力为社会的万世太平立规定制,平时也没有花多少时间和精力在社会发展思考和现实问题调查方面,而乐于不断地制造出一些新闻琐料以表明他们的存在;例如,在台湾地区,我们经常看到的就是立委报料、打架、锁门、占据主席台等现象,而且党派之间在很多议题上都截然对立,造成立法院往往流于空转。二者,二者,充当“武士”角色的行政者也不认真地贯彻已经制定的各种立法规制,而是努力逃避各种制约,并且热衷于凭借强大的关系网络、组织力量等来控制社会大众;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机构的权力都往往要小于行政机构,“哲学王”甚至成为“武士”的附庸。正是由于“武士”取得了“哲学王”的地位,追求人类打通的理想观也蜕变成了现实中的集权和专制;于是,柏拉图就开始遭受“自由主义”学者的猛烈抨击,甚至被视为一个法西斯分子:主张我们都需要这样一个领袖,如果没有这个人的许可,人们连“起床、走路、洗漱和吃饭”都不可以![1]但显然,这是对柏拉图本人及其思想的极大误解:一者,他们混同了哲学王和武士这两种角色及其所需要的素养,以致那些缺乏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真正认知的或者对理论一知半解的乃至热衷于社会运动的人士竟然都自以为是哲学王;二者,人们还把睿智和博学哲人视同为聪明伶俐和卡里斯马式的政治人物,乃至“几乎所有党派的头目,尤其是敢作敢为的党派或者成功的党派领袖,都毫无例外是柏拉图主义者”。[2]
确实,柏拉图崇尚理性,接受苏格拉底的思想:只有理性的生活才是有意义的,而未经反思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不过,柏拉图强调,理性不是天生就先验地具有的,而是面临着一个不断成长和成熟的过程。一般地,人类理性的成熟源于日常生活中的学习和实践,其中有一些人更善于思考和总结经验,从而具有更高的理性;因此,理性程度更低的人要过有意义的生活,就需要向理性程度高的人学习,甚至接受他的领导。显然,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需要充分发挥这些高理性者的作用,在极端意义上就出现了哲学王。关于这一点,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有一个洞穴人的形象比方: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打了个比方:那些没有受过教育的人就像被囚禁在黑暗的洞穴中的囚犯,他只能看见监狱的墙壁上木偶戏的影子,他自然将这种影子当成真实的东西;“如果有人硬拉他走上一条陡峭崎岖的坡道,知道把他拉出洞穴见到了外面的阳光,不让他中途退回去,他会觉得这样被强迫着走很痛苦,并且感到恼火;当它来到阳光下时,他会觉得眼前金星乱蹦金蛇乱舞,以至无法看见任何一个现在被称为真实的事物”;但是,一旦他的眼睛逐渐适应了阳光,他的四肢适应了新的自由,他也就会逐渐享受起新发现的幸福来,并且,“如果他回想自己当初的穴居、那个时候的治理水平,以及禁锢中的伙伴们时,……它会庆幸自己的这一变迁,而替伙伴们遗憾”。[3]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是一个理性自由主义者,这种理性是为了追求生命的永恒和平和,而与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说所隐含的理性概念存在根本性差异。
在很大程度上,柏拉图的理想国学说与其说是革命性的,不如说是学术性的;在柏拉图看来,如果国家是由一个受理性支配的团体来统治一批受欲望驱使的公民,而且那些协助统治的武士和官僚都是具有较强的节制力,那么就可以获得一个稳定而正义的社会秩序。而且,柏拉图也不是没有意识到权力导致的腐败问题,但他认为,如果统治者是爱好沉思和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哲学家,那么,受自身善的知识的引导就可以从权力腐败中解脱出来。正因如此,柏拉图强调,那些掌握行政权的仅仅是执行法律的武士,他们尽管具有保护公民的社会责任,但不应该拥有自己的理想。加尔布雷思也指出,“如果士兵当兵只是为了领取军饷,那么军队就不可能深入关心政治问题——至少只要有现存的军饷可以领取。但是,如果像克伦威尔的部下,当兵是为了拯救自己的灵魂,那么至少在一个邪恶的国家里。他们就不可能长期保持政治中立。英国议会上下两院向他们紧闭大门时对的。倘若像在拉丁美洲,男子参军主要不是出于一种过分尚武的价值取向,而是出于某种政治雄心,甚至就更加危险。”[4]事实上,人类现世人都是前人思想的奴隶,而这些思想的提供者也就是哲学王;而且,多数文明国家都采取文官制,而这也体现了哲学王的思想。正因如此,托马斯写道:“谨送初学者一句益言:千万别读卡尔.波普尔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除非你读懂了真实的柏拉图,并足够以一种批判的眼光来审视波普尔的批驳。”[5]
三、法理社会女性从政的优势和意义
上面分析指出,公共领域的岗位对人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理性化程度决定的决策能力,二是社会化程度决定的协调能力;而且,公共领域的不同岗位对这两方面的能力要求又有所偏重:承担“哲学王”角色的立法岗位更偏重前者,而承担“武士”角色的行政岗位更依赖后者。正是基于对这些岗位所依赖之品格的辨析,我们就可以对社会人才的合理配置有更清晰的认识,尤其是可以深刻地认识到法理社会中女性所扮演的角色:女性可以且应该更多地从事行政工作,承担“武士”的社会角色。究其原因:一者,女性往往具有更高的社会性,更具亲和力,从而更善于协调社会关系;二者,女性往往更愿意遵守既定的社会规范,更具社会团体意识,从而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当然,女性相对柔弱的特性似乎与传统观念中强悍的“武士”形象很不一样,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社会不是法理社会,以致“武士”的角色本身已经异化了:它不仅仅局限于既定制度规则的贯彻和维护,而且还成为社会规则的实际创立者,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所依靠的主要不是社会的法制而是个人的强力。但是,在法理社会中,“武士”角色应该回归其本位,应该被限定在既定制度的贯彻者这一界定上,而女性则更合适承担这一角色,成熟体制下的行政权在很大程度上也应由女性来承担。一般地,法理社会中,女性行政具有这样几方面的优点。
第一,社会由卡里斯马型向法理型转变
按照韦伯对政体的历时性归类:传统型、卡里斯马型和法理型。传统型依靠习惯正当性行使统治,卡里斯马型依靠情感的正当性行使统治,法理型则依靠法律正当性的价值合理性行使统治。在漫长的人类社会中,公共领域都呈现出传统型和卡里斯马型的统治特质,其中介于两类统治类型中间的卡里斯马型统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过渡形态。“卡里斯马”本义为蒙受神的点化而获得天赋的神性人物,后引申为那种具有原创性、富于神圣感召力的人物的特殊品质,从而也就成为一切富于原创性和感召力的个人领导的根源;相应地,卡里斯马型统治所依赖的权威是最高统治者的特殊魅力和超凡品质。一般地,卡里斯马型统治往往产生于传统秩序发生危机,人们对原有的信仰体系产生动摇之时,其合法性来自于服从者作为信徒的虔诚态度或产生于激情、困顿和希望而致的信仰上的献身精神。不过,正因为卡里斯马型政治缺少理性的稳定的组织机构,这种统治类型要得以维续就需要不断推出新的卡里斯马式领袖,或者将职位卡里斯马化;问题是,后来的领袖毕竟缺乏开创者所具有的独特经历和做出的独特贡献,从而卡里斯马光环会不断式微,因而卡里斯马型统治往往是一种很不稳固、“非常态的”统治形式,往往会随卡里斯马人物的生命完结而终结。其中,卡里斯马型统治者对社会统治类型的发展和转化就起到非常关键性的作用:向前,他可以将社会职位变成由追随者荐贤选能,从而推动向现代民主和法制型社会的转化,就如美国国父们的所作所为;向后,他可以将职位和权力世袭化,从而重新向传统型社会的转化,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革命领袖们之所为都是如此。显然,在长期的父系社会中,那些具有超凡魅力的卡里斯马型人物往往都被赋予男性,从而使得社会当政者也主要是男性。
然而,社会的健康发展就在于由卡里斯马型统治向法理型统治转变,此时,在公共领域中担任职位的人士不再是领导者,而只是社会分工的一份子,他们的行为受到严格的责权制约,从而不再成为男性的专利。米塞斯(1995,79~80)写道:“在自由主义诞生之前的时代里,许多人的头脑中都游荡着一个幽灵,一些人认为,履行政府的职责和权力是一种具有特殊优越感和享有特殊尊严的工作。直到最近,甚至在今天,国家官吏一直都享有着崇高的声望。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是受人敬仰的职业。一位年轻的候补官吏或一名少尉的社会地位要远远高于一位早已成家立业、两鬓苍苍的商人或律师。在德国人民中享有崇高声誉的作家、学者或艺术家,他们在其家乡得到的敬重和礼遇仅相对于政府的官僚等级制度中一位级别不高的官吏。那些在机关的写字间听差打杂的官吏被如此高估,实在没有什么明智的理由。这种现象是以往诸侯统治时期遗传下来的后遗症,或者说是遗传学中所说的一种隔代返祖现象。在那个时代里,公民畏惧公侯君主和他们的仆人,因为他们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被这些人洗劫一空”,实际上,“税务官的职业不应当比那些直接创造财富、并向政府纳税、供其花费的人更高贵”;而且,“由于这种政府的工作的特殊优越荣誉感,在国家机构中滋生了一种假民主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受制于他人是不名誉的事情。因此,这些人的理想是制定一部由全体人民来形式政府行政管理职权的直接民主的宪法。这种理性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永远不可能实现,即使在一个非常小的国家里也不可能实现”,相反,“对个人而言,受别人统治绝不是不光彩的事情。政府机关、管理部门、警察制度的执行和管理以及其他类似的权力机构都离不开专家,即那些职业官僚和职业政治家。劳动分工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政府职能部门。只要国家机构是按照民主的原则组成的,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去反对职业政治家和职业官僚。真正的民主与浪漫主义者想象中的直接民主截然不同。从人数上看,统治者总是少数。因此,管理和操纵政府的也只有极少一部分人。这些人的执政基础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赞同和支持”。
第二,法理型行政要求以协调力取代强制力
法理型行政所依赖的是人的协调能力而非强制能力,是法律的权威而非个人的威权。在很大程度上,女性是法理型社会中更好的行政者:一者,女性更善于沟通和协调,更善于关怀和理解他人,更在乎他人的感受和看法;二者,相对于男性,女性较不支持暴力,在社会控制、涉外事务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都更更加支持同情、规制和保护而非暴力和强制政策。关于女性在社会协调方面的优势,已经为大量的行为实验所证实。一者,就女性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而言,例如,Croson、Marks和Snyder所做的存在多重帕累托均衡的公共品博弈实验就表明,共同体认同往往有助于女性之间的协调:就女性团队而言,由来自妇女联谊会的成员所组成的所有团队都比由生人组成的团队做得更好;相反,就男性团队而言,由来自兄弟会的成员所组成的所有团队都比由生人组成的团队做得更糟。[6]二者,就女性的非暴力取向而言,女性往往愿意遵循既定的社会价值,表现出更高的价值理性;现代心理学实验就证实,女性对种族的态度比男性更为温和。[7]事实上,女性往往更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来维持人际交往中的和睦关系,而男性则更具竞争性,更倾向于忽视人际关系的行为原则;[8]Cross和Madson则发现,与他人的社会关系和联结更容易成为女性的一部分,女性的决策更具有道德性,更反映他人的需要,也更愿意承担对他人的义务。[9]
事实上,现代科学也显示:雄激素削弱大脑交流中心的联系,而雌激素则加强大脑中负责语言、情感表达以及观察别人情感的能力;正因如此,女性往往具有无与伦比的天赋——善于交际、表达内心情感和平息冲突。正因为女性善长沟通和合作,女性在一个团队里无异于润滑剂;因此,一个团队里如果有女性的存在,那么效率无形中可以提高很多。例如,英国研究者为受访者设计了模拟现实生活中“囚徒的困境”的一套游戏:一方面每个人都想在工作中获胜而成为赢家,另一方面人们在某些情况下又不得不妥协;结果显示,女性在游戏策略上表现更为成功,更倾向于积极采用能最终获胜的方法,抛弃会导致失败的那些步骤,女性选择合作完成任务的几率也比男性更高,且更擅长调解冲突。事实上,游戏中的男性在争取获胜上表现得更为贪婪,而女性则更容易担心其他人出现背叛的情况;而且,实验表明,从总体上说,两名女性在一起选择合作的可能性是两名男性在一起时的两倍。有人就说,在一个全部由女性构成的世界中,将会有更少的诸如跑车、烟酒等奢侈性消费、将会发生更少的战争;确实,有资料表明,如果没有男人,美国监狱中的囚犯数量将会狂降97%,美国境内的车祸死亡率也将狂降70%以上。事实上,印度新德里提哈监狱由贝蒂女士担任总监之后,她利用女性的慈悲改善了犯人的待遇,使这个“人间地狱”变成犯人获得新生的地方。
第三,女性具有公共管理的传统优势
自原始社会的男外女内式性别分工以来,女性就承担着抚养孩子、凝聚家族、赡养老人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这也就是家政管理工作。事实上,尽管在一个家庭内部,家庭的最终权威往往出自于男性家长,但日常生活的管理和执行则往往由女性来管理,这是与女性的角色以及女性的特色决定的。例如,台湾的陈若璋对家庭中的决策权进行了研究:在有婚姻暴力经验的一组妇女中,平日家中事务的决策权,先生较大者,占65%;太太较大者,占18%;双方差不多者,占16%。在没有婚姻暴力经验的一组妇女中,双方决定权差不多者,占57%;太太大于先生者,占30%;先生大于太太者,仅占13%。所以,黄光国(2006,69)认为,“尽管儒家认为‘夫/妻’间关系的安排,应当是‘夫尊/妻卑’的‘上/下’关系,但在现实生活里,人们可以把它安排成‘妻尊/夫卑’的纵向关系,也可以把它安排成横向的平权关系”。事实上,吉登斯也指出,“妇女在养育子女方面的控制力量随着家庭的微型化而日益增长,孩子们被视作是脆弱而易受伤害的,需要长期的情感教化。……家政的中心已从‘父性权威’向‘母性教化’发生转移”。[10]正是在长期的家政管理中,女性培养了沟通和协调能力,培育了关爱和合作精神;事实上,如果缺乏合作精神,缺乏理解别人、调解各方需求的能力,那么,家族就很难维持。在很大程度上,女性之所以更加注重协调和合作,并在行为和性格上形成了不同于男性的特性,其关键原因就在于早期工作场所(工厂)和生活场所(家庭)的分离,以致男女长期处于不同的领域、处理不同的问题。就男性而言,早期社会中男性主要从事家庭外部的活动,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男性日益变得好斗,被严格规定的企业组织等工作场所的角色也使得男性的性格单一化,社会个体间相对稀少的互动又导致人际关系的生疏和冷漠。相反,就女性而言,早期社会中女性主要从事家庭内部的活动,家政管理和婴儿养育之类的任务使得女性逐渐培育出关爱之心,而家庭成员间的频繁互动使得女性的性格更为和平和宽容。
在某种意义上,妇女的主导下家庭就成为人类置身于残酷争斗的汪洋市场之海中的无数个相对平和宁静的栖身岛屿,从而家庭本身也就构成了社会最基本也是最持久的细胞,家庭伦理也是整个社会伦理的核心因子;显然,家庭伦理集中体现在女性身上,因而人类社会众大量的东西都取决于女性性格的培养,是对女性协调家庭成员之利益关系的能力和美德发扬。显然,女性在长期的家政管理中获得的能力同样可以拓展到社会管理之中,洪堡就认为,女性继承了家庭中协调成员之间关系的美德,而这种美德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石,因而社会有无限多的东西都取决于女性性格的培养。洪堡写道:“她们同很多外在的事务完全没有关系;几乎仅仅受到一些听任内在本质差不多不受干扰地自由发展的事务所保卫;她们由于可以是什么而不是由于有能力做什么而变得更为强大;由于内蕴的感觉而不是外露感觉而富有表现力;通过更为苗条的身材、更为机灵的眼睛、更为撼人魂魄的声音,而表现处这种更加丰富的、最直接的和最无预兆的表现能力;在同他人的关系上,更多地期待和吸纳他人的意见,而不是迁就;自身较为软弱,但是并不因此而是由于赞赏他人的伟大和强大,才怀着更加发自内心的诚挚,亲切随和;在(男女)结合中不断努力争取用联合的行为去接受,在自己身上培养被接受的东西,并在培养后奉还复归;同时,女性更加富有注入了爱的关怀和强烈的感情的勇气,爱的关怀和强大的感情并非蔑视反抗,但是鄙夷在忍受中屈服——女人们本来比男人更加接近人类的理性;如果说他们达到这种理想的情况比男人更罕见的说法并非不真实,那么,也许仅仅是因为走直接的、陡峭的崎岖小道比绕道而行更艰难一些”。[11]
第四,降低法理社会的代理问题
人类社会中的任何组织本质上都可以看成是一种协作系统,其产生的原初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所有参与成员的福利,是提供公共体事务决策的机构。例如,家庭组织就是一个以男女之间性别分工为基石的一种协作系统,家庭不是为了男性家长或某特定个人的利益服务,而是为了家庭的所有成员乃至生生不息的整个家族服务;再如,企业组织本身也是一个协作系统,企业或其代理者(管理者)本身不是利益的自然主体,而仅仅是资源配置的指挥者和协调者,是为整个协作系统的整体利益服务的。同样,从契约论上理解,国家本质上也是一个更大的协作系统,政府或代理者也不是利益主体,他们是利益的仲裁者而不是自利者;例如,霍布豪斯就指出,“与契约自由紧密连在一起的是联合自由。如果人们基于共同利益缔结一项协议,只要不损害第三方,他们显然会同意永远以同样的条件对任何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目标采取一致行动。也就是说,他们可以组织联合。”[12]也即,政府等社会机构本身是为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协调人类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这也就是协作系统观的组织理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共权力却逐渐为政府代理人所攫取,他们往往为了个人目标和利益而滥用组织手段,从而使得政府的功能和活动逐渐偏离了为人服务的目的。正因如此,选择谁来充当作为公共机关之政府的代理者,对确保法理型社会的稳定和维续就非常重要;显然,相对于男性,女性的机会主义取向更低,代理问题更少,从而是更好的政府代理者。
事实上,有研究就表明,女性的道德推理显示出“相互冲突的责任”意识,而不是发自“竞争的公理”,这种认知能力决定了“它是一种与周围关联的、叙述性的思维模式,而不是有条理的、抽象的思维模式”;为此,女性特别注重“关爱的行动”,往往围绕着对“责任和关系的理解”,往往设法建构“联系之网,人际之网,它们通过交流得以维系”。[13]与女性的“责任道德”相反,男性明显地表现出“权利道德”的倾向,它立足于“对分离的而非联系的情调”,立足于“对个体而非基本的关系的思考”;并且,男性还使相互冲突的秩序保持一种机械的、量的平衡,而这种秩序又是以等级化的价值观为基础的。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以及人类学等社会科学所提出的理论大多认为,女性具有更强的社会取向(即无私),而男性则具有更强的个人取向(即自私)。例如,达尔文就曾写道:“女性在精神性情上显得与男性不同,主要是女性显得更软和、更无私……男性……沉迷于竞争,这使得他产生了容易自私的抱负”。[14]事实上,这一差异也已经为大量的行为实验所证实:女性更注重与他人的关系,遵循既定的社会价值,具有更高的价值理性,而更少功利主义倾向;相反,男性显得更自我本位,更具有工具性,更具机会主义倾向。例如,Andreoni和Vesterlund通过一个以变动收入和价格的修改式独裁者博弈实验表明:1.当利他主义非常昂贵时女性更加慷慨,而当利他主义非常便宜时男性更富利他主义,也即,男性对价格变动更为敏感;2.男性往往处于两个极端,或者完全自私,或者完全无私,而女性则更倾向于平等主义,偏好于平均地分享。[15]显然,这个实验反映出,男性的利他主义更多的是与收益联系在一起,从而具有功利主义倾向。
第五,缓和法律制度的僵硬性
法理社会实行的法律制度有双重涵义:形式法律和实质法律,它们又分别体现了两类理性的要求:实质理性和形式理性。显然,形式法律和实质法律本应该是统一的,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也是相辅相成的:实质法律和实质理性反映的是法律内在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诉求,是伦理演化的结果;形式法律和形式理性则这种本质要求的程序化体现,是实在法的具体形态,形式法律要求的力量和遵守制度的程度有赖于制度的实质法律和改造它们的可能性。也即,法律具有双重特定:一者,从本质诉求上讲,法律本身具有主观性和规范性,因为每个人对正义的认知是不同的,因而法律涉及的往往是合理与否的问题而不是正确或错误的问题;二者,从程序理性上讲,法律有要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实证性,因为法律根本上是要增进人们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因而要尽可能降低防止人们对它作出随心所欲解释的可能性。然而,正是基于这双重特征,法律的演化过程开始出现了形式法律与实质法律、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的脱节,并在释法、立法以及施法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二律背反:为保证法律制度的客观性,它要求法律规章的执行不因人而异,但却常常陷入僵化的形式主义陷阱;为保证法律制度能够适应自然秩序的变化以及具体的特定环境,它要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却由此滋生了大量机会主义倾向。结果,尽管韦伯把具有官僚行政体制的“独裁”政府管理体制看作是西方文明中“法律理性”的基础,但他的法律理性观念给我们却留下了一个卢梭式的悖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6]那么,如何克服法律内在的这种矛盾性,也是法理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而在很大程度上,由女性来实施法制,有助于将硬性的法律制度柔性化、灵活化。
事实上,女性在处理问题时往往更加灵活,而不容易走上极端,她更善于通过迂回沟通的方式来达成自己的目的;一篇文章写道,“男人给妻子的人格和行为立法,她也给他的兴趣与意向立法,他的统治靠法则,她的统治靠劝慰”。[17]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圣经中的两个故事加以说明:亚伯拉罕为了某种抽象的上帝之命令而情愿牺牲自己的儿子,而所罗门王时的那个妇女在儿子命在旦夕时宁愿放弃真理也不愿目睹儿子被杀。同样,这一点也可以从男女在儿时游戏中的行为差异看出:女孩一般也不会受抽象规则的约束,相反,她们更倾向于把它仅仅当作一场游戏,它们对侵犯性的现实更有忍耐力,更能适应游戏的偶然性,更乐意变革而很少关注抽象的法则,她们宁愿终止游戏也不愿为了规则而同玩伴失和。此外,这些差异也为大量的行为实验所证实:女性对他人背信行为往往有更强的容忍性,更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来维持人际交往中的和睦关系;例如,Eckel和Grossman[18]以及Rapoport和Sundali等[19]所做的最后通牒实验就表明,女性往往更能够接受不公平的分配方案,其拒绝率较低。有诗人说,男人争取自由,女人追求美德,“男人致力于排除妨碍成长的、外在的障碍,那么,妇女们灵巧的手则培育着慈善的、内在的社会道德,唯有在这种社会道德里,单单力量的充沛就足以有能力盛开花朵。而当妇女们更深刻地感受人内在的存在,更细致地洞察它那多种多样的关系,当任何感官都乐意供她们支配和使她们不能保持往往使真实变得朦胧的表面冷静,此时,她们更加精心地培养慈善的内在的社会道德。[20]正是女性这种社会美德,有助于将情、理和法结合起来,使得法律提供的制度化信任嵌入在关系网络中,使得人的行为更为“合情、合理、合法”。
第六,女性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行政事务
法理社会中担任公职人员的一切行为都在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这种职位不需要创造性的聪明才智,而是在对现行社会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的基础上进行例行行为;因此,公职人员的工资并不高,比一般的工商界职工要低很多。这在那些法制化程度较高的欧美发达国家表现的非常明显。例如,根据美国总统布什于2007年12月21日颁布总统令美国雇员工资上涨以后的标准是:总统的年薪为40万美元,副总统的年薪为21.57万美元,最高法院大法官年薪为20.21万美元,内阁成员为18.6万美元,参众两院的议员工资为16.8万美元;而目前,联邦地区法庭法官的年薪为16万美元,有时甚至比不上大城市法律公司新入行的初级律师,时任纽约市长仅仅拿1美元的象征性工资。即使英国首相布莱尔以26.85万欧元的薪资为欧洲之冠,但只有英国蓝筹公司总裁的5~10%,而以26.15万欧元位居欧洲第二的默克尔的薪资也只是德国大公司经理的10~15%,其他如俄罗斯总理普京的年薪更是只有8.1万美元,波兰总理马辛基维茨年薪5.34万欧元,斯洛伐克总理祖林达的年薪则为3.91万欧元,玻利维亚总统莫拉莱斯的年薪2.16万美元。[21]相反,在法理化程度不高,需要当政者依靠个人能力来维系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国家和地区,则政府官员的工资往往要高得多。例如,香港金管局局长的工资高达400万港元,是美联储主席的3倍以上,港特首的工资达600万港元,是美国总统的2倍;同样,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的工资更是高达205万美元。[22]显然,这体现了政府官员在不同社会的不同作用,法理型社会的政府官员所从事的更接近于一个例行活动,从而报酬相对较低。
事实上,与儒家社会往往将公共职位视为谋生的工具、乃至从政者工资普遍高于其他职业的相应人士不同,西方社会从政者的工资甚至远远低于他从事其他职业的机会成本;究其原因,欧美人追求的是权力和成功而不是物质的享受,因而即使报酬很低甚至根本是无偿的也愿意获得机会从事行政事务。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从政者往往就需要有一定的财力基础,同时也要有闲暇。事实上,对那些被迫通过工作以维持生计的人来说,从事行政工作本身就是一种物质牺牲;而且,家境越不富裕,这种牺牲就愈无法忍受。正因如此,随着经济分化的出现,行政岗位往往为那些有财者所占据。当然,这种有财者往往并非是那些拥有最高收入的一群人,而主要是那些可以不劳而获或是间歇性劳动即可维持生活的人;显然,这种人往往是那些世族大家,韦伯写道:“随着经济分化的出现,行政职务即可能落入有产者的手中。其原因并不在于他们有过人的资质或专门知识,而只是因为他们有‘余暇’兼职性地来处理行政事务,报酬很低或根本是无偿的。对那些被迫要工作以处理行政事务,这种兼职就意味着时间——换言之,收入——的牺牲,劳动的强度愈是增加,这种牺牲即愈无法忍受。拥有上述优越地位的人因此并不仅指拥有高收入的人,而是指那些可以不劳而获、或是只须间歇性劳动即可有所收入的人。……(而且,)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再也没有余暇。”[23]当然,迄今为止,男性依旧是家庭发展的主要支柱,家庭的壮大往往依赖于男性在市场经济领域的竞争;因此,公共领域的岗位就越来越多地落到了不需要承担家庭经济重担的女性身上,这在西方社会尤其是北欧诸国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四、当前女性从政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上面分析了女性在法理型社会中从事公共领域的行政工作所具有的种种好处,但我们周边的不少例子却表明,当前那些从政的女性似乎并不必男性好多少:或者成为官僚中既没有权力也不干事的摆设,知识为了在人员构成中显示男女平等;或者功利主义更强,贪欲更甚:有的好色,有的好财、有的好权、有的好美……不一而足。辽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罗亚平敛财过亿,不仅将下属和领导都发展成了她的情人,甚至还包养了两个社会青年;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以权谋色、谋财,通过权力诱惑和挤压手段勾引多名年轻力壮、英俊漂亮的年轻警察为自己效劳,然后给予职务上的回报;辽宁鞍山市国税局原局长刘光明前后花500万元去香港、上海等地整容,并通过行贿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就从一名普通的税管员到税务所副所长、所长、市国税税政科副科长、科长,直到鞍山国税局长;湖南省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贪污利用自身色相的优势先后与40多名厅级领导干部发生性关系,从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仓库保管员摇身一变成为副厅级领导干部,还贪污八百多万元800多万元,甚至获得“三八红旗手”称号;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从来没拿官场规则当回事,行为“粗暴”却被视为“有魄力”而得到了提拔重用,涉案金额为2.532亿元;南京栖霞区原区长助理、迈皋桥街道原工委书记潘玉梅一度被誉为仕途上的“希望之星”,但“希望之星”破了南京处级贪官“纪录”,贪污金额达1100多万元;重庆市涪陵区畜牧食品局原局长罗姝俐花了至少20年从一位小学女教师终于“修炼”成处级干部,但短短几年就从处级干部堕落为了阶下囚;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水利局原局长曹桂芳因看见以前同学有成为私营老板或做生意发财而感到不平衡,于是将手伸向了自己掌管的国家资产、私分单位小金库;安徽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尚军被通过以色谋权而从一个普通警察迅速成为副厅长,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黑龙江省委原副书记韩桂芝授爵卖官,贪污736万元而被判死缓;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张美芳在其家中搜出各种银行卡、购物卡多达几十张,而且坐拥七套房产;广东省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启红2009年曾高调当选“十大品牌市长”,其家族敛财20多亿,被控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三项罪名;此外,中国儿童中心主任赵顺义和财务处处长兼总会计师靳红等人贪污“为孩子们谋福利的钱”,深圳能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劳德容顶着“女强人”等许多光环以权谋私、贪污受贿。
在很大程度上,这与两大因素有关:一是政体的法理化程度,它决定了何种女性会进入公共领域担任行政职位;二是女性本身的社会化程度,它决定了女性能否将家庭管理技能有效地拓展到社会领域。
就政体的法理化而言。当前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还非常不成熟,还远没有符合法理型社会的要求,女性进入公共领域往往不是凭借其才能、秉性或热忱,不是因为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和支持,而是通过其他特定的竞争渠道,从而就影响了从政女性的人选。一者,由于整个社会仍然在男性所主导,因而女性要进入行政岗位往往就需要花费更大的努力,从而产生了明显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效应:就道德风险而言,迁升所支付的更大努力本身就锻炼了人的竞争意识和投机性格;就逆向选择而言,往往是那些更具心计和功利主义的一小部分人才愿意付出这种努力。正因如此,当前那些进入行政领导岗位的女性除了少数源于某种机遇外,大多是一些女性中更具投机和钻营性的一个群体:她们不仅为了获得权力而不择手段,而且一旦获得权力之后又开始肆无忌惮地以权谋私。二者,男权社会为了在表面和形式上体现男女平等,往往刻意地引入一些女性担任公共职位;因此,这除了为那些热衷钻营的女性提供了空间和机会外,还往往会设立一些的形式标准,如从以前的“又红又专”标准到“无知少女”标准再到“无知下流青少女”标准,这些都具有很强的政治宣导意义而无法选拨出真正适合公职的女性。正因如此,尽管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进入公共岗位并担任某些领导职务,但她们往往或者在权力上被边缘化而成为一种摆设,如大量的女性只是成为挂名的副职;或者就会迎合上级领导,从而开始同流合污;相反,真正凭管理能力进入领导岗位、且在位时又坚持社会理念并有所作为的女性官员,在当今社会实在是少之又少。此外,由于社会还没有进行真正的法理社会,具体社会事务的产生和处理都不能完全按照既有的法律规定来应对,而是需要依赖当事者的随机应变以及掌控问题之个人性能力;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很多问题都不能在台面上公开透明地解决,而往往依赖于特殊的个人关系以及暗中操作来摆平,而这些往往都非女性之所长。显然,要解决女性从政者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关键就在于改变女性从政的方式,根本上则要促进社会进一步从法理化方向前进。
就女性的社会化而言。尽管相对于男人对竞争、征服和扩张的追求,女性家政管理和婴儿养育之类的工作中培育出关爱、同情、互惠和合作,从而具有更高的社会性和价值理性;但是,长期以来,女性的活动往往局限于家庭之内而被排除在社会事务之外,从而其关爱主要投射在家庭成员身上,而与相对陌生的社会个体之间互动则显得不足,从这方面讲,女性的社会性又是片面的。一般地,人类个体的社会性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经验的产物,而社会经验又可分为通过自身体验的直接经验和通过信息传递的间接经验。一者,直接经验往往与个体和他人或社会之间的互动程度有关:互动越频繁,则社会经验越丰富。显然,在早期社会中,社会经验往往与年龄成正相关性,因此,几乎在所有的早期社会,公民的投票权都有年龄限制:在一定年限以下的儿童是没有投票权的;在很大程度上,这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它反映了公共职位的社会性要求:缺乏社会性难以形成具有自觉合作性的真正民主。伊莱亚斯在《论文明的进程》中就认为,成人的行为要比小孩更体现人类文明的特征,“在我们的文明阶段形成的标准是以所谓‘成人’的举止和孩童的举止之间的巨大差距为特征的”。二者,取得间接经验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通过教育:教育水平越高,考虑问题越全面和长远。显然,个体的社会性与其教育水平也密切相关,如福山所说,“受过大学或更高教育的人可能会以比较友善的态度来看待世界”;[24]因此,一般来说,受教育较多的那些人会采取更多的合作行为,较少破坏规则。[25]事实上,正如缪勒指出的,成功地完成学业的年数可以度量在学校环境中进行众多合作博弈训练的数量和强度;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他们推动了法规和社会习俗,并且作为一个公民而做了许多社会期望他们做的事情。正是从社会化理性的角度上,儒家的社会秩序——男人的地位高于女人,年长的高于幼辈,有学识的高于无知的——就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这是特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的交往特征以及男女在所接受教育程度的差异所决定的;事实上,也正因为凭借这种秩序,中国维持了长期的稳定,并曾广受外间赞誉。[26]
正是从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这两个维度看,由于长期的历史隔离和教育限制,隶属不同种群的个体在社会性就开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差别。譬如,正是由于这两个原因,作为奴隶的黑人参与社会互动的机会很少,从而社会化程度很低,白人优越主义者就不把黑人视为是完全的人,从而也就长期被排斥在具有投票权的公民之外;而且,基于这一效应的遗留,即使到现在,黑人的社会参与度都比较低,也没有很好的合作精神。[27]同样,由于长期实行的男外女内式分工以及女性被开除在公共教育之外,造成了女性与家庭外成员以及其他社会个体之间互动不足,并进而造成社会性不足,以致女性也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事务和公共职位之外,女性的投票权也是近代自由主义发展的产物。因此,要提高女性的社会化程度以提高法理社会中女性从政的比例,就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通过教育,提高社会性意识和社会责任,像古人那样“巾帼不让须眉”;二是走出家庭,更多地参与社会,这就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机会。事实上,只有我们的社会给予女性女更多的机会,才可以扭转长期以来所产生的对妇女不公的情势;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对男性造成暂时的新歧视,但为了社会的和谐也是不得已的,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现代男性为以前男权世界所获优势所作出的补偿。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社会协调性的增加以及法理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并不需要很多行政管理者,因而也并不需要将所有的妇女都培养成为社会的管理者;相反,家庭的稳定和有序也是社会的基础,家政管理依旧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而更多的妇女还是在家政管理的岗位上。不过,家政管理和国家管理之间本身就是相通的,从而同样需要提高妇女的社会性和教育水平。事实上,西斯蒙第寄就希望于政府采取措施,强调社会、政府应为良好道德的建立、培养付诸努力,通过道德教育和感召力量来改变人们的自私本性,从而使自利和利他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