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被精神病”法律不可出尔反尔


防止“被精神病”法律不可出尔反尔
杨于泽

 

  据中新网6月10日电,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精神卫生法酝酿26年之久,已经历10次以上修改,现在终于与公众见面了,这是一件幸事。针对近两年健康公民频频“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甚合民意。但检视《精神卫生法(草案)》,发现公安、民政部门都可送诊疑似精神病患者,则如何避免“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送诊,就有太大的不确定性。
  精神卫生立法,关键是公民相关权利,核心有两个:一是健康公民有权不“被精神病”,二是精神病患者有权及时得到治疗。最近两年,频频发生精神健康公民被公权部门强制送进精神病院的事情,这种“被精神病”的状况已经引发民众对政府的强烈不信任和不满。与此同时,大量真正的精神病患者无人送医,公权力部门没这个兴趣。公民的权利在此分裂成两样东西,背道而驰。  
  虽然有“被精神病”的担忧,但精神卫生法还是必须给公权力设定某些责任,比如向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由于治疗需要患者每天服药,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沉重,因此目前很多精神病患者没有得到治疗,患者权利得不到落实。更有很多民间所谓“武疯子”,在社会自由游荡,伤人乃至致死人命事件时有发生。现在国家正在构建全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必要将精神病诊治纳入其中。据专家说,国家只需每年30亿元,即可让精神病患者蒙其利,钱不是问题。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权利,这种对权利的保护必须把病人得到治疗与不“被精神病”这两种权利结合起来,在两个方向上同时实现保护。这似乎有点难:既授权公权力有义务向精神病患者提供帮助,又要限制有关部门滥用这项权力。但其实这也不难,公权力再大、结构再复杂,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还是可以对其实施制约与监督。
  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方法,就是在疑似精神病人的送医上设置必要的程序,使有关方面不能为所欲为。《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精神障碍诊断有3种情形,包括个人自行就诊、监护人和近亲属送诊、流浪乞讨人员由行政部门送诊,这意味着送诊非流浪疑似精神病人须经本人或监护人、近亲属同意。但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第二十六条又规定,“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这就使得公权力可以借口公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将其送进精神病院。  
  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防止健康公民“被精神病”,是我们对《精神卫生法》的长久期待。但《精神卫生法(草案)》相关提法很不严谨,给权力滥用预留了漏洞、预备了借口,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最终堵住条文上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