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在看书时,突然觉得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初学者来说好像容易搞混淆,所以今天在此将其做一下简单的区分,但愿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善意占有:
物权法上的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事实。所以物权法上的占有不同于基于债权关系的占有。占有本身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事实状态,不是权利,但会产生一定效力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
二、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是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b、转让人无权处分。
c、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
d、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
e、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