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国家不妨适时调整商品房定价权


文/罗竖一

  在中国政府竭尽全力就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以及中国亿万普通民众叫苦连天的大环境下,有商品房每平方米售价30万元人民币。你信吗?笔者的答案是,你不信也得信,因为事实就是如此。

  2011年5月31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凭借每平方米30万元,一跃成为亚洲最贵楼盘的“钓鱼台7号院”显然还在发挥着其超高售价的影响力,由此所展开的猜测、讨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就在一个月之前,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发改委正研究利用反暴利措施,对商品房价格领域违法进行严惩,对于不明码标价等行为将从重处罚。但这一发言,显然没能影响到“新楼王”的诞生。据公开消息显示,“钓鱼台7号院”项目为2006年4月中赫置地从某单位手中以协议方式取得。当年北京土地市场土地楼面价最高不到1万元/平方米,而一般协议出让地价比招拍挂便宜得多。综合此前媒体报道,据估算该项目的成本或许不会超过4万元/平方米。

  是的,“钓鱼台7号院”售价高昂至亚洲“新楼王”,此为比较特殊的情况,其价格的高低跟亿万中国普通民众也没有直接的关系,然也说明了不少问题。譬如,房地产领域反暴利的具体界定标准和政府对市场监管等问题。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一房一价”政策只是需要报备,住建委从没有审批过价格,目前30万一平方米的最高价只是开发商自己定的,是否存在暴利还需要进一步查证。

  也就是说,商品房的定价权在于开发商。即房价是开发商说了算,或者说是依靠市场运行机制说了算。

  诚然,中国当下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就是依靠市场运行机制进行资源配置。但众所周知的一个经济学常识是,依靠市场运行机制调节经济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不能较好地解决收入不公平和社会不公平等方面的问题。然而这些年中国的众多决策者和有关专家等群体似乎有意无意地“遗忘”了这个经济学常识。

  据2011年5月25日《北京晨报》消息,通州楼市自去年“国十条”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后,成为北京楼市的“重灾区”。据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数据统计,截至5月24日,通州最近1年来预售的项目合计为30个,提供的房源套数合计10695套,而签约套数仅为3090套,新增积压房源超过7千套,而截至2010年10月,通州期房住宅库存为14501套。而北京中原地产的统计数据显示,通州商品房住宅库存已经超过2万套,占全市的比例已经攀升到近3成,居各区县之首。按照目前一年3000套左右的签约量来计算,消耗2万套库存需要7年时间。

  而依照2010年6、7月间国内多家媒体报道,中国一线城市房屋空置率达40%,全国有6540万套住房空置而可供2亿人居住。尽管相关方面予以否认其准确性,但至今国家有关权威部门也没有给出一个其认可的准确数字。

  然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无论是中国一线城市,还是二线、三线城市,确实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空置房。

  简而言之,一边是手持大量空置房的开发商,而另外一边却是两眼望穿却难以购置得起商品房的亿万中国普通民众。即住房资源在那里浪费着,而需要住房的人却难以消费之。

  很多民众怨天尤人,甚至鞭挞有关部门。事实上,出现上述情形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这些年全国上下都过于强调市场经济的优越性,而忽视了其盲目性等方面的消极影响。即客观上宏观调控是比较乏力的,尽管国家出台了不少政令。

  但国家一定能尽力妥善解决好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而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然如今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大量空置房的问题,其实是与“公平”相背离的。即政治上要求有关方面必须妥善解决好中国亿万普通民众的住房等方面的民生问题,而国家对此是非常清楚的。因此,在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工作报告中指出 “民生问题不仅是重要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

  其次,中国十三亿多民众的大力支持,是国家解决好住房问题的力量源泉和有力保障。

  再者,国家已经出台了不少初见成效的众多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还有,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的信心和决心都非常大,而正与十三亿多中国民众之信心和决心融为一体。

  但是,笔者认为,国家不妨适时调整商品房定价权,此为让中国房价“回到合理的价位”之最有效法宝。

  其实,此法宝乃是依法治国之体现,亦是调控市场经济负面作用之必然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必须实行“市场调节价”。即法律没有规定商品房定价权在于房地产开发商。

  而市场经济不仅是个自由经济,同时也是个法制经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就是说,商品价格“实行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指出,“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即法律授权国家有权对价格活动实行“必要的调控”。

  总而言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国家有权适时调整商品定价权。即可以对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甚至可以视现实情况而实行政府定价。

  其实,包括食盐等在内的“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定价权就不在于市场,即不在于盐商、经销商等群体。

  既然如此,国家何不在适当的时候调整商品房定价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