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有一年有余,此政策是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继续与深化。对于鼓励民间投资并保证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民间称为“民间投资新36条”其在市场准入、体制创新、金融保证、法律、法规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创新要求。但是经过一年的实践,在实际效果上难以让人满意,引发媒体与专家热议,河北投资律师服务网,作为专注投资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网站,利用律师专业、理性、时效的角度对此现象进行分析,准备一系列分析文章,以与广大读者分享。
所谓民间投资,是指来自于民营经济所涵盖的各类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个体投资(居民个人的生产性投资和住宅投资、城乡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投资)私营企业投资 私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以及集体企业投资。其主要是相对于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而言,其主要是依据投资主体的所有权进行区分。民间投资之所以在中国受到理论与实践中进行单独列示,主要是因为我国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我国经济所有制进行相关规定,如我国宪法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八条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以上说明我国在根本经济制度上对公有制为主体的高度重视,同时由于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投资领域以国家投资为唯一方式的惯性,一直延续,使得民间投资作为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事物,必然需要一个逐步发展壮大,提升的过程,为此对于民间投资需要进行操作方式上单独列示。
投资依据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相关论述作为:投资、生产、销售、消费社会资本运行四个形态之一,其运行规律上是一致的,不因国有投资与民间投资而存在区别。投资作为资本运行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保值增值,获取更高收益,在各个所有制形态下投资都存在共同表现,现实社会中出现对民间投资出现的种种限制主要来自于观念、经济垄断等原因,因此,研究民间投资主要立足点应该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主要表现为维护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反对垄断、体现价值规律要求,促进优胜劣汰。
民间投资作为投资其必然遵循投资的一般规律,其在运行形态、权利表现形态、社会责任形态上具有一定具体体现。我们可以具体分析为:民间投资依据投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两种主要形态,直接投资在经济权利上主要表现为股权为核心,衍生出经营活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权,收益权;间接投资主要以债权为核心,主要体现为还本付息的债券请求权。根据投资标的可以衍生出以物为投资标的的物权投资,主要表现为以物权为核心的投资收益权;我们应该依据股权、债权、物权为权利形态进行分析民间投资问题,并以三个权利为基点讨论与之相对应义务(其中包括社会责任),从而从根本上立足于实然权利与法定权利、应然权利的差距来解释民间投资存在难以出现令人兴奋发展的原因。
在以上提及的三种权利中,应该权利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应该给予民间投资的权利,法定权利是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给予民间投资的权利,实然权利是指民间投资在经济事件中享受的权利,在三种权利形态中,永远出现实然权利、法定权利、应然权利三个阶段不断进化接近的过程,只有实然权利与应然权利很接近是,民间投资才会长足发展并展现出无尽的活力。
民间投资研究系列(一)——民间投资专题研究综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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