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主体之争:一个文献综述


  按照传统的企业观,股东是企业唯一合法的所有者,企业负有信托责任来首先满足股东的需要,增加股东价值,股东是公司治理的单一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1984年,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教授弗瑞曼从公司战略管理和伦理的视角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发了国际上关于公司治理主体的讨论[]。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也对此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参见郑红亮、王凤彬,2000)。进入21世纪,学术界对公司治理主体的研究仍余兴未消,并产生了许多新的观点。

  (一)赞同共同治理的观点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不仅是保护自己利益不受损的渠道和手段,也是企业为巩固和扩大关系网络、吸引企业专用的关系投资而做出的公司治理改善。从国外的情况看,一些跨国公司不仅倡导公司公民理念,而且在董事会中主动邀请上下游客户代表出任公司董事,旨在通过共同治理达到共赢之目的。尽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在实践中缺少法律依据,至少公司法还没有认可,但一些学者还是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共同治理的优越性和可行性。

  李维安等提出,外部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能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有利于公司内部制衡的实现,从而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利于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形成有效保护,激励他们为公司长远绩效的提高而努力,从而提高公司经营绩效;还能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因此,应构建共同治理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提供制度保障,并使利益相关者明确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地位,加强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意识,主动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

  杨瑞龙认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有利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创新作用的发挥,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

  郑志刚比较了股东价值导向和利益相关者价值导向下管理人员的努力程度并证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结合形式成为决定企业性质的关键,选择对人力资本所有者进行激励合约设计将更为有效;如果人力资本之间的结合形式成为决定企业性质的关键,则选择基于讨价还价的控制权分享将更为有效。

  纪建悦、吕帅则结合期望理论,引入利益相关者满足作为分析影响利益相关者投入继而影响企业价值的指示变量,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利益相关者满足与企业家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企业存在通过不同利益相关者满足水平的调整提升企业价值的可能[]。

  (二)反对共同治理的观点

  吴淑琨、席酉民注意到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以及自然型企业发展的阶段性,还有与此相关的不完善的配套制度,认为目前在中国提倡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地位还为时过早,尽管这可能是中国将来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

  黄少安从股东主体观立场对共同治理理论提出质疑:第一,如果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治理主体,那么治理客体如何界定?第二,在现实中仍然是资本本位,只有人力资本股本化,才能改变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单纯作为人力所有者的地位;第三,“共同治理”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成为无边界的结构。

  郑海航、熊小彤认为,公司治理的目标多元化往往会造成公司无目标,而且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很难界定与衡量,缺乏一个度量利益相关者团体经营绩效的标准,如果将企业所有权分散对称配置给所有利益相关者将导致“公共地的悲剧”。更重要的是共同治理会增大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同时也会增大管理者与公司内部某些利益相关者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

  张维迎认为,在利益相关者模式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难以加总成为一个统一的企业目标,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决策,并且利益相关者模式会导致经理人逃避责任,使其有更大的自由度牟取私利。而股东导向模式可以理解为所有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约,是保证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有效模式。另外可通过法律、市场竞争等手段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加以保护。

  秦之垚认为企业应该承担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但不应采取共同治理的模式。利益相关者治理是对公司治理本质的否定,在实践中也行不通,并不能实现其目的。

  (三)折衷观点:在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之间

  既然股东单一治理有局限性,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又不可能,那么能否找到一条中间道路呢?

  刘汉民从合约理论出发,在区分资本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资本所有者与企业所有者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本所有者(包括股权资本所有者、债权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董事会进行治理的设想。

  陈宏辉、贾生华将我国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核心利益相关者,他们是企业不可或缺的群体,包括管理人员、员工、股东;第二类是蛰伏利益相关者,一旦其利益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受损时就会从蛰伏状态跃升为活跃状态,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包括供应商、消费者、债权人、分销商和政府;第三类是边缘利益相关者,他们往往被动地受到企业的影响,其实现利益要求的紧迫性不强,包括特殊团体、社区。

  李伟则主张把公司中的利益相关者分为资本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两类,认为只有资本所有者才是企业所有权的主体,其他利益相关者不是所有权主体,不能和资本所有者一起分享企业所有权。

  邓汉慧、张子刚认为,公司治理的主体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其基本构成是核心股东、管理者、员工三类利益相关者。核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可以有效防止寄生关系和偏利共生关系,形成具有互惠共生性质的利益相关关系。

  实际上,资本所有者,无论是物质资本所有者,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其投入企业的资本是沉没成本,具有高度的专用性,容易被套牢,并且要承担最后责任,因此是最主要的治理主体,理应通过董事会获得保护。而其他利益相关者则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求保护,不一定进入董事会。